第五章 立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统一(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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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这一章的主旨

教育法必须与各政体的原则相吻合,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在整个社会中,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也应该与各政体的原则相吻合。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政体原则因这种关系而得到力量,而政体的能量也因此而得到整体提升。这种情形类似物理运动中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

下面我们将从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来论述各政体的这种关系。

第二节政治国家中的美德是什么

热爱共和国就是共和国的美德,就这么简单。这并不是认识导致的,而是一种感情,所有人都能够怀有这种感情,无论是元首,还是平民。对美好的原则,人民总是认真遵守,假如这样的原则存在的话。而且与那些故作正经的人相比,人民遵守的时间更长久。人民知道的东西很少,所以他们特别喜欢那些已经确定的东西,在人民当中是很难产生腐败现象的。

人民之所以爱国是因为民风淳朴,之所以民风淳朴也正是因为爱国。对公众感情的投入与个人感情的满足成反比,个人感情越得不到满足,对公众感情投入得越多。正是因为修道士对他们的修会忍无可忍,他们才会这般热爱修会。教会的教规一直让人们痛苦不堪,但人们还是对这些教规充满了感情,即使支持人们感情存在的一切东西都被教规夺去了。教规夺走的爱好越多,换句话说,教规越严苛,人们就越发热爱它。

第三节民主政体中热爱共和国指的是什么

在民主政体中,爱共和国、爱民主政体以及爱平等三者是一样的,爱这个就等于爱那个。

爱节俭也等于爱民主政体。在共和政体中,幸福和利益属于所有人,既然如此,所有人的希望都应该是相同的,所有人的快乐感也应该是相同的。而这种情况只有在人们全都俭省节约时才有出现的可能。

在民主政体中,人们因为热爱平等而拥有同样的野心、同样的梦想,在服务国家这一方面与别的公民相比更加强烈,换句话说,就是追求同样的幸福。每个公民都必须平等地为国家服务,尽管每个人不可能为国家提供绝对相同的服务。公民生来就必须对国家承担着永远也还不清的巨额债务。

所以说,在民主政体中,虽然平等有些时候在面对一些卓越的贡献或是过人的才华时好像根本不存在,但是卓越仍然是由平等原则产生的。

人们只想得到家庭必需品,其他的都归于国家,因为人们都热爱俭省节约,占有欲就受到了控制。一个公民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私欲而使用权力,权力是由财富带来的,要不然平等就不复存在了。一个公民也不应该独自享受快乐,这些快乐也是由财富带来的,要不然平等照样不复存在。

所以,在类似雅典和罗马这样优秀的民主政体中,公共开支因为家庭节俭的提倡而增多。如此一来,富有与奢华便从节俭的深处喷薄而出。这就好比为了为国家提供服务,人们在法律的制约下养成节俭的风尚,在宗教的要求下洗净双手,把祭品贡献给神明。

很多人之所以理智而快乐,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卓越的才华,没有富足的家庭。如果一个共和国用法律培养出很多明智的无能之人,那么这个共和国一定被治理得特别明智;如果这个共和国非常幸福,那么肯定是因为这个国家拥有很多幸福的人。

第四节如何号召人民热爱平等和节俭

假如某个社会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中,那么人们对平等和节俭的爱会由它们自己激发出来。

君主国家和专制国家的人从来不渴望平等,他们甚至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那里的所有人都想高人一等,凌驾于他人之上,哪怕是出身低微的人也想改变自己的处境,渴望将来翻身做主人。

节俭也是这样。热爱节俭的人向来以节俭为快乐。那些喜欢享受的人是不会喜欢节俭地生活的。这些人要是天生喜欢节俭,而且习以为常的话,那阿尔基比亚德就不会闻名全世界了。那些穷人们痛恨贫穷,对富有的人充满了嫉妒或羡慕,他们认为人只有富豪和穷人之别,这些人也不喜欢节俭,而且不知道自己的贫穷要持续多长时间。

所以,共和国必须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中,以便让人们热爱平等和节俭。这是一条相当正确的准则。

第五节民主政体的法律对平等是怎样确定的

一些古代的立法家,如莱库古、罗慕洛斯[100]等,主张土地均分。这种办法存在于两种情况之下:一是在新共和国刚成立的时候;二是当下的共和国已经衰落,人心浮动图谋变革,穷人们被逼入绝境,只得寻找新的道路,富人们被逼无奈只得接受这种主张。

立法者在制定关于土地分配的法律时,必须维护土地分配的结果,否则新制定的制度就无法长久存在,这就给不平等以可乘之机,如此一来共和国也就会走向灭亡。

所以,就务必制定用来约束陪嫁、捐赠、继承、遗嘱和所有制定合同方式的准则来保障平等。这是因为,假如个人财产能够随意赠送,那么个人意愿就会彻底打乱基本法的秩序。

梭伦主张:如果某个雅典人没有男性后代,就可以为自己指定一个继承人,并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这个人[101]。这种做法与古法相背离。古代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死后,其财产应该留在他的家庭里。这种做法则与梭伦的主张相背离[102],为了确立平等,他曾采用过把债务废弃的办法。

有法律规定:严禁继承双份遗产。此规定有利于民主政体[103],这部法律从根源上讲是从公民的土地和财产平均分配的制度上发展而来的。它规定:一个人不能占有多份土地和财产。

从同一个根源上还延伸出一条法律,那就是规定女继承人必须跟血缘最近的亲属结婚。这条法律是犹太人采用均分制后制定的。柏拉图的法律和以前的一部雅典法律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而柏拉图的法律是以均分制为基础的[104]。

雅典有一部法律规定: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但不能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105]。这部法律的精神是不是有人真正理解了,我不清楚。按照共和国的精神,一个人不能获得两份遗产和土地。如果一个男子跟自己的妻子是同父异母,那么,他就只能得到其父的遗产。可是如果这个男子与自己的妻子是同母异父,那么他的妻子就可能因为她的父亲没有男性后代而得到遗产,如此一来,这个男子就可能获得两份遗产。所以说,雅典的那部法律是从各个共和国起源的。

菲隆[106]曾经说过,斯巴达人可以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不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而雅典人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我不希望有人拿他的观点来驳斥我。斯特拉波曾说,如果一个斯巴达女子嫁给她的兄弟,她这位兄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可以赠给她做嫁妆,这种说法我在斯特拉波的作品[107]中曾读到过。显而易见,正是为了阻止前项法律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才制定这项法律的。为了阻止兄弟得到姐妹家的财产,所以才把兄弟所得遗产的一半作为姐妹的陪嫁。

西拉奴斯的妻子就是他的姐妹,塞涅卡在谈到他时是这样说的[108]:在亚历山大里亚允许娶姐妹为妻,此种现象很普遍,而在雅典这种现象却受到约束。维护财产分配的问题在一人统治的政体中几乎不存在。

在民主政体中,这种土地分割制度维持得很好,为此单独制定了一项不错的法律。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父亲有许多子女,他就应该选出一个作为继承人[109],为了使公民的数量和土地数量始终保持一致,还应该把这个继承人的子女分别赠送给没有子女的人抚养。

卡尔希东·德·费勒阿斯[110]还提出一个平均财富的主张,是专为财富不均衡的共和国而提出的。他主张:如果富人的女儿嫁给穷人,应该提供陪嫁;如果富人的儿子娶了穷人的女儿为妻,就不能接受穷人的陪嫁;如果穷人的女儿出嫁,可以接受聘礼,不过不必准备陪嫁。不过,我了解到,所有共和国都没有采用过这种主张。采用这种主张,公民们所获得的待遇就不一样,而且相去甚远,如此一来,公民对立法者企图通过这种方法达到的平等极为痛恨。有些时候,为了达到目的,法律最好不要采用太过直接的方法。

真正的平等是民主国家的核心精神,尽管如此,在这个方面也不能要求得过于认真,因为这种平等确立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其实只要确立一项分级制度[111],以此来缩小贫富差距,或把贫富差距固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然后再制定独立的法律,减轻穷人的负担,向富人征税,以此来消除不平等。由于拥有万贯财产的富人会把所有无法带给他们权力和荣宠的东西视为对他们的羞辱,所以这种弥补方法只被中等程度的富人提供或接受。

民主政体中,任何不平等都是从民主政体的性质和平等原则发展而来的。比如说,民主政体中的人们会害怕工匠们也许会变得不可一世;担心得到自由的奴隶数量过多,原来的公民的气势会被他们压倒;担心如果让那些必须努力工作才能生存的人担任公职,他们会变得很穷或不勤于公务。如此一来,为了维护民主,民主政体中公民之间就不再有平等。不过,如果一个人因为担任公职而陷入贫困,那么他的家庭状况也许比其他公民差,如果此人因为这个而不勤于公务,那么别的公民的情况肯定会因此更加糟糕。所以说,只是表面的平等消失了而已。

第六节在民主政体中,法律该怎样维持节俭本色

在一个良好的民主政体中,土地是平均分配的,而且还被划分成小块,就像罗马人一样。库里乌斯[112]告诉他的士兵:“上帝会十分讨厌一些公民,如果他们认为能够养活一个人的土地太少的话。”[113]

财富的平等与俭朴虽然不一样,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相互依赖,一个是另一个的存在因素,如果其中一个不存在了,另一个也会消失,彼此互为存在维持的条件。

民主政体中存在一个真切的事实就是,如果以商业贸易为基础,其中一部分人很可能就会拥有大量的财富,而俭朴、节省、约束、理智、安宁、秩序和遵纪守法会随着商业贸易的精神而产生,所以社会风气仍然还是老样子,不会因此而不符合社会准则。由商业贸易精神而产生的财富,丝毫不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以前,因为不平等而存在着一些冲突,只不过人们没有发觉而已,现在,假如过多的财富导致商业贸易的败坏,就会产生不良后果,而人们就会突然遭受以前的那些冲突。

以下内容是保持商业贸易精神的必备因素:任何法律都要以鼓励商业贸易精神为目的,为了让所有穷人都能过上富有的日子,与其他人一样劳动,法律应随着财富的增多而分配财富;重要公民都亲自经商,除了商业贸易精神,任何精神都打扰不到他们;所有富有的公民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才能守护住自己的事业或创业,而且都应在法律的保护下奔向富有。

在经商的共和国里有一条不错的法律,那就是父亲的财产被平均分配给他的所有孩子。这样一来,任何子女都必须用心经营,就跟他们的父亲一样,而不会肆意挥霍,因为不管他们的父亲多么富有,他们都肯定不会拥有像父亲那样多的财富。这条法律只适用于经商的共和国,在不经商的共和国中,立法者会制定不一样的法则,不适用这种法律[114]。

希腊有从事战争的共和国和经营商业贸易的共和国两种,前者如斯巴达,后者如雅典。从事战争的共和国想让公民们无所作为,而经营商业贸易的共和国则想尽一切办法鼓励公民们喜欢劳动。梭伦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说出自己是以何种方式谋生的,无所事事在他看来就是犯罪。事实的确如此,在一个优秀的共和国中,没有人为个人的生活提供必需品,所以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生活必需品,而且必须以生活必需品来限制个人的开销。

第七节以别的方法来维持民主原则

在民主政体中,土地均分制有些时候是非常危险的,也是不可行的,甚至会打击到基本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民主政体都适用这种制度。并不一定非要走极端的道路不可。民主政体只是为了保持民俗才采用土地均分制的,假如发现某个民主国家不适合采用这种制度,就应该采用别的办法。

如果元老院是一个民风优良的固定机构,那么进入其中的人必须在年龄、品德、地位和业绩等方面都受人尊重。公众都把这些元老院成员奉为神明,人们的情感才能被激发起来,并逐渐进入到各个家庭之中。

元老院应当重点保护以前的法律,始终让人民和官员不彼此背叛。

让原有的风俗习惯保持下去对民风特别有利。在民风敦厚的国家中,人民能做出一定的成就。相反,如果一个国家民风衰败,那里的人民就不大可能有所建树,诸如建立社会、建造城市、制定法律等大事是他们从来没有做过的。因此,要想使品德恢复,就必须提醒人们不要把古人的遗训忘记了。

另外,只有经历了许许多多困难和挫折才有可能发生革命,建立新的政体,这些大事在一个民风疏懒和腐败的国家中是无法办到的。革命者都有一个心愿,那就是把自己的革命成果分享给人民,不过,这个心愿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做保障是不容易实现的。新的机制通常会引发一些缺陷,而旧的机制则通常能起到纠正错误的效果。一个政府往往会存在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它会不由自主地下滑衰败,只有付出非常大的努力才能让其重新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其实,他们肯定要像罗马[115]、斯巴达[116]、雅典那样实行终身制。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亚里士多德说过,精神也是会逐渐变老的,就好像身体一样。他的这种说法针对元老院时就不正确了,如果针对一个官吏才是正确的。

在雅典,既有刑事法庭,又有保护民风和法律的官员[117]。在罗马只有两名官员专门担任检察官一职,而斯巴达的一切老人都是检察员。元老院负责对人民进行监督,它自己则接受检察员的监督,另外,检察员还负责监督人民。在共和国中,检察员就应该像法律惩治罪行一样,重新建立所有已经衰败的东西,对不忠于职责的行为进行训斥,对懈怠行为进行警示,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

罗马法有一项规定值得称颂,即要求对通奸行为进行公开控诉,以此来保护民风的纯洁。这项规定不但对妇女提出警告,而且对那些负责监督妇女的人也提出了警告。

长幼尊卑井然有序,年幼者完全听从长者的安排,就能使年幼者受到尊敬老人的制约,年老者受到自尊、自爱的制约,这是使民风得以维护的最有效的办法。

要想使法律发挥最大的作用,必须使公民对官员言听计从。色诺芬说:“斯巴达跟其他城邦最大的不同就是公民服从法律,只要官员说一声,公民们就立即赶过来。这是莱库古再三强调的。然而在雅典就不同,如果有人说富人完全服从官员,这个富人一定特别难过。”[118]

在维护民风中,父权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他政体下还存在着别的令人闻之色变的权威,而在共和国中却没有,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提到过。所以,为了填补这一空缺,法律就应该采用另一种权威,也就是父权。

在斯达巴,任何父亲都可以去教训其他人的子女;在罗马,父亲掌握着儿子的生命,父让子亡,子不能不亡[119]。

在罗马,如果共和国灭亡了,父权也会随之消失。君主政体只要求人们在官员的权威之下生活,而不需要敦厚的民风。

在罗马,法律把未成年期确定得特别长,依从、遵命成为年轻人的习惯。而在君主政体下并不需要这些制约,所以我们袭用这个规定可能是不正确的。

在共和国中,子女的钱财也许需要父亲一辈子掌管着,就像罗马一样,因为子女需要绝对服从父亲。但是,君主政体不需要这种精神。

第八节贵族政体的法律要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在贵族政体中,具有美德的人民或许会享受到平民政体下的幸福,如此一来,国家也会越来越强大。所以,法律理应竭尽全力地树立宽和精神,并使因为国家体制而失去的平等重新建立起来。因为贵族政体下的人民贫富不均,缺少美德。

贵族政体下的美德指的就是宽和,就如同平民政体下的平等精神一样。

假如君主们的部分权力指的是他们的奢侈和豪华的话[120],贵族们言行上的低调与纯朴就是他们的力量。要想让平民忘记自己的低贱,贵族们就不能故意去显摆自己的高贵,应该穿与平民一样的衣服,把快乐与平民分享,与平民融合在一起。

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性质和原则,贵族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不应该与君主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同。如果贵族们既拥有群体的特殊权力又拥有个人的特殊权力,那么贵族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就跟君主政体的一样了。所以,只有元老院才能拥有特权,元老院的贵族们拥有的只是人们的尊重而已。

贵族政体的混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统治集团内部非常不平等;二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极为不平等。法律应该对这两种不平等进行预防或制约,因为它们会引发憎恨和妒忌。

正是因为贵族们的特权令平民觉得耻辱,所以人们才会认为这些特权无上光荣。这种情况导致了第一种不平等的出现。罗马有一项法律就是证明[121],这项法律禁止贵族与平民联姻,从而导致贵族们愈发可恶、高傲。保民官们不断地增强他们演说的吸引力正是利用了这一点。

公民们根据不同的条件缴纳不同的捐税则是另一种不平等的表现。从四个方面可以看出这种不平等:一是贵族有一项特权就是不用缴纳捐税;二是贵族为了不用缴纳捐税可以耍弄心计[122];三是即便贵族缴纳了捐税,他们也可以利用担任公职以酬金或薪俸的名义把捐税要回去;四是平民变成贵族的附属物后,贵族就分享他们所缴纳的捐税。如果一个政体出现了第四种情况,那么这种贵族政体就成了最严苛的政体,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罗马是在避免这些毛病出现的前提下滑向贵族政体的。而在共和政体中,政府官员们则是没有酬金的,但他们仍然要缴纳捐税,甚至缴得比其他人要多,有的时候除了他们,别人都不用纳税。他们不仅不分享国家的收入,而且为了让人们原谅他们所拥有的荣耀[123],他们还与平民分享他们从国库领取的钱财以及运气带给他们的钱财。

还存在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在民主政体下,由民众分享财富会产生非常不好的后果,而在贵族政体下,由民众分享财富则会产生非常不错的后果。公民精神在民主政体下消失,而是在贵族政体下重新建立。

人民如果分享不到国家的财富,那么就应该知道,国家的收入被管理得挺好。如果人民能目睹国家财富的存在,也就意味着他们大体上享用了这些财富。这样实实在在的人民财富有很多,比如那条在威尼斯陈列着的金链,那些在罗马多次胜利展示的财宝,那些在农神庙中收藏着的珍宝等。

贵族不缴纳捐税是贵族政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尽管罗马的一等贵族从来不参与这种事,而是将之交给二等贵族去办,但还是有很多麻烦产生。在贵族政体下,如果贵族不缴纳捐税,公务人员会左右贵族的行为,而且他们缺少高一级的法院来修正。犹如专制政体下的君主一样,那些担负清除弊病的人为所欲为地将所有人的财产没收。

这种被搜刮而来的民脂民膏不久后就会成为个人财产,受贪欲的驱使,这种掠夺行为将会变得更加明目张胆,从而导致包税费急剧减少,国家收入逐渐短缺。有部分国家让它的相邻国家非常吃惊,它的国民也感到不可思议,因为它们并没有大的坏政绩,只是因为上面这些原因而变得摧枯拉朽。

如果让贵族经商,就会产生许多垄断,所以法律应该禁止贵族经商。只有那些地位平等的人才能经商。那些国王经商的国家是最糟糕的专制国家。

在威尼斯,就算贵族中规中矩,也能获得令人震惊的高利润,所以那里的法律禁止贵族经商[124]。

为了让人民获得公正,法律理应采取最有效的办法约束贵族。假如没有设置保民官的话,法律理应发挥保民官的作用。

如果贵族政体受到破坏,轻易就会演变成暴君政体,而贵族政体会因为任何一个阻碍法律执行的包庇行为而受到破坏。

无论什么时候,法律都要狠狠地打压统治者的蛮横与骄傲。为了威慑贵族,应该设立一个诸如斯巴达的检察官、威尼斯的国家检察官之类的短期或长期官职,这种官员能够随心所欲地执行法律,任何程序都约束不了他。一种强大的推动力是这种政府的必需品。在威尼斯,每个人都可以往一只张着大嘴巴的石兽中投揭发检举信[125]。或许你会认为这张得很大的嘴巴就是暴政。

在民主政体中,检察官从性质上讲也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上述凶狠的官员就如同那些检察员一样。其实,法律不能因为检察官行使职权而追究他们的责任,而应该充分相信他们,而不是让他们觉得泄气。罗马人可以要求除检察官之外[126]的任何一个官员合理解释自己的作为,这种做法不错[127]。

贵族政体下,贵族要么太贫穷,要么财富太多,这是两件糟糕的事情。不能采取没收财产、施行土地法、废除债务的办法防止贵族暴富,这些办法肯定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而应该采取一些高明而不易发觉的办法;应该监督贵族尽早把债务还清,以免他们落到困苦窘迫的地步。

对遗产进行连续分割,可以使贵族们的财产永远保持均衡,为此,法律应该把贵族中的长子继承权彻底废除[128]。

诸如继承人替代制[129]、长子优先制、家族财产赎回制等制度绝对不可实行。为了使大家族的荣耀得以延续,贵族政体会采取很多办法,而这些办法全都不适合君主政体[130]。

各个家族在法律的作用下消除差距后,应该保持统一。为防止个人冲突演变成家族冲突,必须快速解决贵族之间的冲突。仲裁官不仅能够预防争讼的产生,又可作为争讼的裁判。

最后,一些家庭自认为出身比别人高贵,就自夸比别的家族尊贵,这种行为应该被看作一些人心胸狭窄的表现,法律绝对不能支持。

在斯巴达,人们可以看到君主、贵族以及平民的毛病是怎样被监察官控制的,从那里即可见一斑。

第九节君主政体下,法律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既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那么它的法律就应该与此原则相适应。由于荣宠从一定意义上讲既是贵族的父亲又是贵族的孩子,所以法律应该尽可能地为贵族提供支持。

为了使贵族成为君主权力和平民缺点的联系,而不是二者之间的障碍,法律应该实行贵族世袭制。

继承人代替制非常有利于君主政体,因为它能为家族保留财产,尽管它与其他政体不相适应。

如果贵族家庭的土地因为某位家属挥霍无度而丧失,那么可以采用遗产赎回制重新获取。

犹如贵族自身那样,贵族的土地也应持有特殊权力。君主的威严与其王国的威严紧密相连,与此相同,贵族的威严也与其采地的威严紧密相连。

除了是故意对抗政体原则并使贵族和平民的力量减弱,否则不能把这些特殊权力交给平民享用,只能为贵族们独自享用。

遗产赎回制度往往会引发很多必须得打的官司,而贸易则因为继承人代替制度受到阻碍。只有在一年之内没有主人的地产才能在本国范围内出售。贵族还带来一种烦琐的事情,那就是有些人允许从依附于采地的特权衍生出来另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繁重的责任。可是,这些烦琐的事情相对于贵族的总体效果而言,也没什么了不起的。然而假如任由平民享用这些特权,那么政体的任何原则都会被无缘无故地败坏掉。

君主国家中,一个人可以把他的大多数财产留给其中一个子女继承,而且除了君主国,别的国家都不适合这样做。在君主政体下,为了让臣民在不遭受灭亡的情况下,使君主和朝廷无穷无尽的需求得到满足,法律应该使所有可能发生的贸易得到发展[131]。

为了不让征收税赋的方式比税赋更让人无法忍受,法律应该修整税赋的征收方式。

人民因为繁重的税收而更加辛苦,进而愈发倦怠,最后导致愈发懒散。

第十节君主政体快速的施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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