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自由与税收及国库收入多少的关系(1 / 2)
第一节国家的收入
国家从所有公民那里取得收入。为了保证自己部分财产的安全,或者为了愉快地享用这部分财产,公民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交给国家。
对于国家的需求,绝对不能根据想当然地猜度,就去从人民的实际需求中敛取钱财,只有兼顾国家和公民两方面的需求,才能稳定国家的收入。
不同寻常的计划的迷人魅力,极度地羡慕虚荣,对天马行空的想法没办法从精神上进行抵抗,权贵们的痴迷和缺点等,这些原因都会导致对需求的想当然猜度。在君主手下管理事务的人整日郁郁寡欢,他们时常认为,自己的灵魂是如此渺小,国家的需求就是自己的需求。
臣民应该缴纳多少、应该保留多少,规定起来必须更加明智、更加小心才行,其他一切事情都无法与之相比。
要根据人民应该拿出多少来确定国家的收入,而不能根据人民能够拿出多少。就算是以他们能够拿出多少为依据,最起码也应该根据他们长期以来的支付能力。
第二节绝对不能说重税是一件好事
在一些君主国家里,那些免除赋税的小国也穷得很,几乎跟周围处于赋税重压之下的地方没什么区别,对此我们很清楚。那些处于大国包围中的小邦经常受到包围它的大国的阻碍,所以这些小邦完全没有自己的产业、手工业和制造业,这就是它们穷得厉害的原因。
为了自己的利益,那些包围小邦的大国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不仅如此,它们还拥有自己的产业、手工业和制造业。不管小邦的税收多么低,它必然会一穷二白。
然而,有些人却认为,必须加重人民的负担才能使人民变得勤劳,这一结论是这些人根据这种小国的贫困得出的。事实上,最好没有负担才是正确的结论。那些地方居住的居民都是从城市郊区来的贫民,由于他们被沉重的劳动压得十分郁闷,所以他们游手好闲,唯一的幸运之事就是懒散。
人民的雄心是由劳动激发起来的,消沉的情绪由懒散来抚慰。所有人因为国家富有而变得壮志凌云,因为国家贫穷而变得沮丧消沉。
对人类,大自然向来是公平的,人类付出劳动,大自然就赐予人类报酬,人类之所以变得勤劳,正是因为他们获得的报酬与他们付出的劳动成正比。然而,倘若人类的报酬被一个蛮横的政权夺走,那么人类就会重新讨厌劳动,他们唯一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无所事事。
第三节那些培养苦役奴的国家的税收
有些时候,征服之后才建立了奴隶制。如此一来,奴隶负责耕作土地,其收获理应与主人一起享用。要想让生来劳动的人与生来享福的人和谐相处,必须共同享用得失才行。
第四节培养苦役奴的共和国
如果一个民族被某个共和国变成为其耕作的奴隶,那么这个共和国的公民就不能增加奴隶的税收。这种做法在斯巴达是不被允许的,斯巴达人认为,要想让希洛特人做得更好一些,就必须让他们知道自己不会再受到更沉重的奴役;要想让他们变成良好的公民,奴隶主就必须保持以前的收益并感到满足,斯巴达人相信这一点[582]。
第五节培养苦役奴的君主国
在一个君主国里,如果贵族让那些被征服的人民为自己耕种土地,就更不应该增加人民的税收[583]。另外,有种情况是不错的,那就是君主满足于自己已拥有的领地,满足于有人为自己打仗。君主只有在货币税由贵族做担保[584]并垫付的情况下才能向贵族的奴隶征收。要想不让奴隶因贫穷而死亡或是逃进森林,必须采取这种措施,否则贵族和那些为君主征税的人就会接二连三地到来,对奴隶进行接连不断的压榨。
第六节培养苦役奴的专制国
专制主义国家更加需要使用上述措施。贵族对奴隶和土地的保存一点儿也不热情,因为他们随时可能失去土地和奴隶。
彼得一世征收货币税,这是模仿德意志的做法。他为此而制定的规章制度非常好,直到现在俄罗斯还在使用。贵族地主向沙皇缴纳的税收是首先向农民征收的。贵族地主缴纳的税收并不因农民人丁的减少而减少,也不会因农民人丁的增加而增加。于是,贵族地主就有了自己的利益,不用再去剥削农民了。
第七节那些没有培养苦役奴的国家的税收
假如在一个国家里所有人都是公民,那么任何人都会像君主拥有他的帝国一样拥有自己的家园。这种国家征收税务的方式有许多种,可以按人数征收,可以按土地征收,也可以按商品来征收,抑或按其中两项征收,抑或按全部三项来征收。
在采用按人征收税收时,则不能准确地按照财产比例征收,那样做是不公平的。雅典公民有四个等级[585]。如果一个公民包括固体或液体在内的财产收入达到五百计量单位,那么他就要缴纳一塔伦杜姆;如果他的财产收入达到三百计量单位,就要缴纳半塔伦杜姆;如果收入达到两百计量单位,他就要缴纳六分之一塔伦杜姆,也就是十米那。如果某个公民属于第四等级,那么他就可以免缴税收。这种税额与财产不成比例,不过却与需要成比例,非常公平,尽管它不是按比例征收的。在人们看来,所有人需要的财产都是一样的,只拥有必需财物不应该缴税。如果拥有有用财物,则应该对这些有用财物缴税,不过所缴税收的税率要比多余财物所缴税的税率低。要想抑制多余财物,就应该采用高税率征税。
按土地的等级造册后则可以征收土地税,不过却有两个比较难办的事情:一是掌握土地的等级差别;二是找一个不会有意破坏土地等级的人。换句话来说,就是存在人与物两种不公正的现象。总的来说,只要不征收过分的税收,百姓拥有比较丰富的必需品,那也就没人去计较这少许的不公正了。但是假如征收的税收极为过分,百姓手中的必需品仅仅能填饱肚子,那么,就必然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哪怕比例失调极为细微。
如果有极少数的公民不缴纳税收,公众的福利会因为他们的富有而增加,就并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有极少数的公民缴纳过分的税收,公众就会受到他们的败落的危害。假如国家的财富与个人财富保持着适宜的比例,那么,国家的财富会迅速随个人的富有而增多。其实,所有的事情都是由时机决定的。先让百姓处于贫穷状态,以促使国家的富有吗?或者是在促进国家的富裕之前,先等臣民们富起来?应该让国家先得到利益还是后得到利益?国家是想从富有开始还是想以富足结束?
由于国家没有正式要求人民缴纳商品税,所以人民最不易察觉到这种税。即使缴纳了这种税,人民也不会意识到,因为对这种税的安排相当高明。让销售商品的缴纳商品税是此税征收的关键。其实,商品的价格里已经包含了税金,缴纳商品税的实际上是购买商品的人,只不过他们不知道而已,销售商品的人并没有纳税,销售商品的人很清楚这一点。销售奴隶的时候要纳税,听人说,尼罗把这个税的二十五分之一给取消了[586],事实并非如此,他只是命令让销售奴隶的人纳税,不再让购买奴隶的人纳税了。这种税其实一直存在,虽然从表面上看,它好像被这条规定取消了。
在欧洲,对酒类征收严重的税收的国家有两个,一个国家向每一个酒类的消费者征税,根本不予区分,另一个国家则只对制造酒类的人征税。在前一个国家里,人民认为酒税是一种苛刻的捐税,被逼着缴税,颇感无奈。更甚的是,总是时不时地搜查公民的住宅,以便让他们缴纳这种税,这样一来,就严重地侵犯了自由。在后一个国家中,不缴纳税收,公民都觉得很自由,没有人觉察到征收这沉重的酒税。
由于制定征收酒税的人没有找到最好的行政管理手段,所以他们非常可怜。
第八节怎样让错觉保持下去
商品和税金必须保持某种关系,才能让纳税人分不清哪些是税金、哪些是商品的价钱,所以就不能对那价值较低的商品征收太高的税收。在一些地方,征收的商品税居然是商品价值的十七倍,君主之所以这样做,就是想消除臣民的错觉,这样他们就不会知道自己受到的统治有多么不合理,也不会知道自己正遭受着多么严苛的奴役。
而且,假如税额与商品的价值远远脱节,那么商品只能由君主自己销售了,除了君主这里,民众根本没有地方可以买到商品。这种做法肯定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如此一来,出售商品的人为了获得暴利就会偷税,从理性上讲,没收商品是与情理最契合的处罚方式,但是这样也无法阻止他们偷税,何况这种商品往往是那种价值很低的商品。所以就必须加重处罚才行,其严重程度几乎与对极重大罪的惩罚一样。如此一来,有些人并不是坏蛋,却被当成坏蛋惩罚了,因为所有量刑比例都消失了。这才是世界上跟宽和政府精神最背离的事情。
我想补充一句,人民从包税人手上漏税的机会越多,人民越穷,而包税人则越来越富有。必须采用非常手段压制包税人,才能阻止偷税漏税,不过要是这样做,一切都不复存在了。
第九节一种相当低劣的税
在这里我顺带提一下,在一些国家中,对民事契约的各种条款也收税。如果想让自己免受包税人的欺骗,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才行,因为谁也说不明白这些事情是正确还是不正确。所以,包税人有随意处理纳税人财产的权力,因为他是君主法规的解释人。事实证明,征收契约文书税可能会更好一些。
第十节政体的性质决定税收的多少
在专制政体下,征收的赋税是比较轻的,要不然,在那里种地就是自己找罪受,任谁也不会愿意的。何况,在一个政体中,如果一个臣民只是付出,而得不到一丝补偿,那么如此沉重的赋税,臣民该用什么去缴纳呢?
在君主拥有极大的权力,而人民又极为弱小的情况下,一切事情都应该一清二楚。为了让收税人不能随意增减税收,必须让赋税不难征收,税必须清晰明了才行。征收赋税只有三种方式:一是按人头征税;二是收取土地产出的一部分;三是征收商品的百分之几的税,除此之外就不能再征税了。
专制政体下,商人的人身安全应该受到保障,人们要把尊重他们当成一种习惯。要不然,一旦他们与君主的官员发生冲突,就会处于极为怯懦之中。
第十一节对税务犯罪的惩治
对税务犯罪的惩治,欧洲要比亚洲严格,这种情况极为特殊,不合乎正常情理。在亚洲,无论船只还是车辆都不会被没收,而在欧洲,不但要没收商品,甚至还会没收船只和车辆。这是因为,在亚洲的专制政体下,法官自身就是压迫者,而在欧洲,法官保护着商人,他们不会受到压迫。要是帕夏想没收一个商人的商品,这个商人一点儿办法也没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