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法与土质[740]的关系(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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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住在已开发平原上的民族,享有比较小的自由,这一点我曾在第二章说过。鞑靼人虽然住在荒芜的土地上,却由于某些情况也不能享有太多自由。

第二十节鞑靼人的万民法

鞑靼人会非常温和而人道地对待自己人,却凶狠地对待他们要征服的外族人。每次攻克城池,他们会杀死城里的居民,并且,他们所想到的一个非常宽容的做法是把这些居民卖掉,或者分给自己的士兵。从印度到地中海的整个亚洲都被他们毁灭了,波斯东部的那一大片不毛之地,就是他们蹂躏之后的结果。

至于万民法产生的原因,我所想到的就是下面这些。鞑靼人快速而猛烈地进行征战,原因在于他们自己没有城市。如果他们单独作战,往往是因为看到了胜利的希望;如果是加入到了更强大的军队中,往往是因为他们觉得不可能取胜。如此习俗使他们觉得,对一个无力抵抗的城市来说,违背万民法的一个做法是偏偏要抵抗。他们把城市看成避难所,用以躲避他们的征伐,而不是什么居民集散地。至于他们为何要攻克城池就屠戮城民,那其实是在进行流血的报复,因为他们没有什么攻城的手段和技术,而唯一能采取的冒险强攻给他们带来极大伤亡。

第二十一节鞑靼人的公民法

神父杜赫德说,在鞑靼人当中,到了自立的年龄时,最小儿子的哥哥们会带着父亲分配的牲畜离开家,到其他地方谋生,并建立新的人群,于是,父亲总是把最小儿子立为自己的继承人;由最小儿子为后继人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留在家中陪伴父亲的只有他。

据说,英格兰的某些小地方,以及罗昂公爵领地——今名为布列塔尼——的非贵族中,也有这种习俗。布列塔尼的这种习俗,可能是一种游牧民族的法律,其最初的传入者是某个布列塔尼小部落;我们通过恺撒和塔西佗知道,日耳曼人也不怎么从事耕作,因此,最初传入者也有可能是日耳曼人。

第二十二节日耳曼人的一项公民法

在萨利克的律法有一个特别的文本,其名为萨利克法,其内容与日耳曼人的制度有关,但是,日耳曼人这个民族,要么根本不从事农耕,要么极少耕作,为何会有这种关联?我现在就来说一说。

萨利克法[755]规定,当一个人死后,其萨利克土地只能由其子女中的男性来继承。在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前,法兰克人已经拥有了土地所有制,并掌握了使用土地的方法,我们先要了解这土地所有制和方法,而后才能知道什么是萨利克土地。

“萨利克”一词的前身是撒拉,意为宅院,这一点有埃沙尔先生的强有力论证。因此,萨利克土地就是宅院土地的意思。下面,我将进一步探究宅院和宅院土地在日耳曼人那里分别是什么意思。

塔西佗告诉了我们一个完全正确的事实“日耳曼人拒绝城市的居住方式,就是说,那种房屋紧邻房屋的布局,是他们无法忍受的;他们每一家的房屋四周,都有一小块土地或空地”[756]。对于拆掉围栏和擅闯他人房屋的行为,蛮族有多部法典[757]做出规定,提出了多种处理办法。这就证明了塔西佗所说属实。

我们通过塔西佗和恺撒的描述还知道,日耳曼人只能在一年期限内使用耕地,一年过后,公家将收回土地。他们只能把房屋及其四周的小块土地作为遗产保留下来。只有男性后人可以继承这笔特殊的遗产,而迟早要入住他户的女儿当然是没有继承权的。

可见,日耳曼人唯一的财产,可能就是萨利克土地了,亦即其宅院围栏所围起来的土地。取得战争胜利的法兰克人,也获得了新的财产,萨利克土地的称呼却保留下来。

奴隶、牛羊、马匹、武器等,都是留守日耳曼尼亚的法兰克人的财产。住在那里的男性后人,理所当然地要继承上一辈的房屋,以及房屋所在的那一小块土地。通过征战,法兰克人获得了大量的土地,于是开始觉得这种土地分配方法有悖人情,女儿及其子女也应是继承者。一种新的方法应运而生,父亲可以寻回女儿及其子女,把土地也分给她们一部分。这样就搁置了萨利克法。这应该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因为其形式已经固定不变了[758]。

在这些法律的形式中[759],有一种非常奇特。事情是这样的:一位祖父唤回他的孙子们,并让他们与他的子女一起参与遗产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萨利克法被怎样看待呢?应该没有人再遵守它了吧,或者依然被遵守,同时并存另一件司空见惯的事,那就是唤回女儿一起继承。

萨利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重视男人而忽视女性,更不想使家庭、姓氏、土地得到永远的传承延续。这些东西没有一个存在于日耳曼人的观念之中。它纯粹是经济性质的,就是说,制定它的目的,是为了使男性后代居住在那房屋里,以及所属土地上。这些男性继承者最恰当的做法,也就是长期居住在那里。

引述萨利克法中遗产继承的段落,就能说明问题。这一段著名的条文,曾有许多人提到,却没有几个人真正细读过。

1.如果一个人死后没有后人,其财产由其父亲或母亲继承。

2.若父母均无,其财产继承者首先应是他的兄弟或姐妹。

3.如果没有兄弟姐妹,则轮到他母亲的姐妹。

4.如果他母亲也没有姐妹,则由他父亲的姐妹来继承。

5.如果他父亲也没有姐妹,则继承者是与他关系最近的男性亲属。

6.每一部分萨利克土地[760]都要遵循父传子的规定,就是说,不传女,只传男。

这六条继承法,前五条显然是关于当事者死后没有后人的情况的,第六条是关于有后人的情况。

法律规定,一个人死后没有后人,其男、女亲属在财产继承上是平等的,除非是某些特殊的情况。就继承顺序而言,在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上,男女平等,不分先后;在第三顺序和第四顺序上,女性优先;在第五顺序上,男性优先。

这种奇特现象的缘由,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找到了。他写道:“日耳曼人就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爱自己姐妹的孩子[761];如果人质是自己的外甥或外甥女,他们更愿意接手。在某些人看来,这是一种更亲密而神圣的关系。”这也正是法兰克君主对自己姐妹及其孩子的特别关爱,经常出现在早期历史学家[762]著述当中的原因。既然被视如己出,这些子女也会像看待亲生母亲一样看待自己的舅妈。

萨利克法的另外一些条文也解释了姨母比姑姑更受重视的原因,这些条文说,应由男方的亲属来监护丈夫死后的遗孀[763]。至于这个监护人的性别,萨利克法又规定首选女性。这也符合事实,嫁到丈夫家的女人依然会选择亲近女性亲属,对男性亲属本能地疏远。此外,法律允许一个由于杀人而被判罚金却无力偿付的男人[764]上缴全部财产,并由其亲属补上差额;亲属补罚金的顺序,先是其父母和兄弟,然后是除以上两者之外最亲的舅母。理所当然的,在承担责任时,优先交给这种亲属。

萨利克法规定,排在父亲的姐妹之后的继承人,是亲缘上最近的一位男性,但不包括五服[765]之外的亲戚。如此一来,即便是女性,只要她在第五顺序,也比第六顺序的男性优先享有继承权。这一点的详细阐述,可见诸利普埃尔法兰克人的法律,该法律准确解释了萨利克法[766]中关于可继承遗产的章节——那是一个条款接着一个条款的解释,衔接得十分紧密。

萨利克法规定,只有儿子才能继承萨利克土地,而女儿不行。然而,这不是说所有女儿都永远无权继承萨利克土地。只有她们有兄弟时才不允许她们继承。要证明这一点对我来说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1.萨利克法已经十分清楚地写明了这一点,即规定,只有男子才能拥有萨利克土地,女性要排除在外。它紧接着说:“亦即应由儿子来继承父亲的遗产。”这是对前一条款的解释和限定。

2.利普埃尔法兰克法不仅清楚解释了萨利克法的条文,还仿照——其实是一模一样——萨利克法,专门叙述了可继承遗产[767]。

3.日耳曼是这些蛮族的共同来源。由于具有几乎完全一样的精神这一重要原因,他们制定了互相补充、印证的法律。萨克逊法[768]规定,父母的全部遗产,一般只传给儿子,不传女儿,除非没有儿子。

4.按照萨利克法,男子的存在会将女子排出继承范围之外,就是说,如果父母既有儿子又有女儿,则只能由儿子来继承其全部遗产。我们在两份法式中[769]都读到了对这一情况的论述。

5.而另一份法式[770]则表明对女儿的排斥只是在有兄弟的时候,相比孙子,女儿优先享有继承权。

6.墨洛温王朝时期妇女们的土地和财产,一次次见诸史书、法式、财产或遗产证书中。这就驳倒了萨利克法的规定,就是说,女儿并不是真的在所有情况下都不能享有土地继承权。

萨利克土地就是封地,这是一种错误的见解[771]。第一,“萨利克土地”这一名称的含义是可继承遗产。第二,封地在最初也是不可继承的。第三,萨利克土地如果真是封地的话,马库尔弗就没有理由指责允许妇女参与继承的习俗,说它是对神明的大不敬,因为男子也无权继承封地。第四,有些有关遗产继承的文书,看似能够证明萨利克土地是封地,但它们只能证明萨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第五,法兰克人还没有离开日耳曼尼亚的时候,萨利克习俗就已经存在了,而封地习俗却形成于征战获胜之后。第六,正确的发生顺序是,确立了封地制度后,妇女的遗产继承参与权受到了一定限制,萨利克法中的某些措施,也被制定出来,而不是封地制度是在该法律之后并由它确立的。

以上所述可能会动摇萨利克法产生法兰西王位永传男性之源头这一说法的可信度,但这却是事实,任何人无论如何都不能驳倒。若要我证明它,蛮族有许多种法典可供使用。土地继承权和王位继承权,都与女儿无缘,这是萨利克法[772]和《勃艮第法》[773]所规定的,而西哥特法[774]则相反,它规定土地可由女儿与其兄弟一起继承[775],王位既可交给男性,也可以由女性继承。在这些民族中,公民法条款的效力[776]高于政治法。

法兰克人的政治法服从于公民法的实例,远不止这一个。在法兰克人的国家和勃艮第人的国家中,分别有萨利克法和《勃艮第法》规定,所有兄弟可以平等地继承土地,并且,这一规定还延及王位继承。勃艮第特殊的地方在于,它曾发生过暴力、谋杀、篡位等事件,利用这些手段的目的正是争夺王位继承权。

第二十三节法兰克王的长发

不耕作的民族对于“奢华”一词是没有概念的。塔西佗通过相关著作告诉我们,日耳曼民族在行为原则方面表现出了可贵的俭朴,在制作各种装饰品时,他们只是就地取材,利用天然的物质;同样,在天然物质中,他们为家族首领制作出了具有特殊标志的装饰品。在法兰克、勃艮第和西哥特,一头长发就是国王的王冠。

第二十四节法兰克王的婚姻

无耕作民族的婚姻情况往往是一夫多妻,而且婚姻关系十分不稳定,这一点已经在前面提及。塔西佗又说:“唯一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蛮族是日耳曼人[777]。某些人由于身份高贵——而不是因为好色——而有多个妻子,这倒是一个例外[778]。”

这就解释了在墨洛温王朝的国王们为什么拥有多个妻子。与其说这体现了一种淫乱,不如说标志着尊贵。这一特权被剥夺,对他们而言简直意味着软肋上的致命一击[779]。也是因此,臣民们才没有效仿国王。

第二十五节希尔代里克[780]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非常庄重地对待婚姻[781],他们即便是打趣别人,也不会指明别人的狂放。在他们的生活或行为原则中,绝看不到某人把别人说得很腐败的现象,也不会有人接受这种侮辱。虽然这个国家的人口如此庞大,却几乎看不到违背夫妇道德的事[782]。”

希尔代里克被驱逐出境的原因,在此或可得到解释。由于伤风败俗,他才会被驱逐,行为原则并没有随着征服的完成而败坏。

第二十六节法兰克王的成年年龄

真正意义上的领土是无耕作的蛮族人民所没有的,应该说是万民法而非公民法在他们当中起着制约作用,这一点我已经在前面说过。因此,他们几乎是刀剑从不离身的。塔西佗说:“无论为公为私,日耳曼人做什么事都要随时携带武器[783]。”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可以用武器做出某个动作[784]。他们会在有力气使用武器时被人带入议会[785],此后,他们还会得到一杆长矛[786]。他们的童年从此宣告结束[787],在这之前,他是家庭的一部分;此后,他是共和国的一部分。

东哥特王说[788]:“翅膀与爪子健全的雏鹰不再需要老鹰喂食,在它能够为自己找食吃的时候,就可以停止向它提供帮助了。对我们军队中的年轻人来说,一件有损名誉的事情是被认为年纪还很小,以至于自己的财产和日常行为都不能控制好。尚武精神正是一个成年哥特人的标志。”

希尔德贝二世满十五岁时,叔父贡特朗宣布他已成年,并足以全权掌管国政。利普埃尔法规定的成年年龄是十五岁,届时,成年者可以携带武器。它还规定[789]:“一个自然死亡或被杀死的利普埃尔人,如果有一个儿子,那么,这个孩子在年满十五岁之前不可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别人也无权追诉他。他十五岁后可以自主接受控诉,或者为自己雇一位代理人。”他为自己辩护的限制条件是具有了成熟的智力,参与决斗的限制条件是身体已经发育成熟。在勃艮第人[790]的讼案中,习惯上也可以为了分清是非曲直而进行决斗,但也要达到十五岁这个成年年龄方可。

法兰克人的成年年龄之所以是十五岁,是因为他们的武器较比轻。这是阿加西亚斯所说的,但王令公文及小说还说道,后来,他们的武器变重了,到查理曼时代又增重不少。有的人拥有自己的封地,并且理应从军[791],对他们来说,成年年龄应是二十一岁[792]。

第二十七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我们已经看到,日耳曼的未成年人还不属于国家,而是作为家庭的一员,因而没有出席议会的权利。克洛多米尔——奥尔良国王、勃艮第的征服者——的儿子们由于没有达到年龄,不能被介绍进入议会,因此没有成为国王。但他们是有机会成为国王的,只要足够成熟,可以携带武器。而在这之前,朝政掌握在他们的祖母克洛蒂尔德手里[793]。可是,他们的王国被克洛泰尔和希尔德贝瓜分了,当然,瓜分之前先杀死了他们。在这之后,如果老国王去世了,即便王位继承人尚未成年,也要立即宣布成为国王。于是,希尔德贝在五岁那年就宣布继承大统了[794]。其实,西尔佩里克想加害他,但多亏了古多瓦尔德公爵[795]的救护。

然而,这一改弦更张并没有撼动民族固有的精神,在王室所颁布的文书上,仍不能属年幼国王的名字。法兰克就这样出现了年幼国王和王国政府两种政治并存的现象。封地上的监护也有直接和间接的划分。

第二十八节日耳曼人收养义子的程序

日耳曼人在成年礼上要接受武器,在收养义子的仪式上,也要接受武器。贡特朗对他的侄子希尔德贝说:“这支长矛的交接[796]就表明我已经把王国交给你了。”在宣布希尔德贝成年的同时,他还宣布将他收养为义子。接下来,他转向与会者:“你们既然看到我儿子希尔德贝成年,就请你们服从他。”东哥特国王西奥多里克给埃鲁尔人国王的信[797]也说明,他想收养后者为义子:“在我这里,如果有人能够既可以携带武器又被当作义子,对他来说是一桩荣耀。因为我要求我的孩子必须要勇敢。接受这种待遇的人,将获得它所蕴含的巨大力量,他将誓死避免自己受侮辱。你是一个真正的男子汉,按照我们收养义子的习俗,我要象征性地把盾、剑和马交给你。”

第二十九节法兰克国王的心狠手辣

法兰克人当中,不只克洛维斯一人曾在高卢从事征战,有些部落能够到达高卢,是他的一些亲属带领的。不过,战线最卓越的非他莫属。胜利使他获得了大片土地来收留他的追随者,进而吸引法兰克人的各个部落,他们的争相投奔使其他首领丧失了与之对抗的力量。就这样,他那个灭亡自己整个家庭的计划,萌生并实施了[798],至于其中原因,图尔的格雷瓜尔[799]指出是担心法兰克人再立别的首领。在后面的日子里,秘密谋害同族的事,在兄弟、叔伯、侄甥甚至父子之间不断发生,因为他的子孙一直在全力效仿他。整个君主国家,不断被新生的法律弄得四分五裂,在恐惧、野心和残忍的谋划之下,又得到再度统一。

第三十节法兰克人的全国会议

无农耕民族的高度自由在前面已有提及,现在要说的是,日耳曼人就是这样一个民族。据塔西佗说,日耳曼的人民对其国王或首领权力的限制特别少[800]。恺撒则说,在和平时期,他们没有普通官员,会由君主前往各个村子,以解决当地的各种纠纷[801]。这就解释了图尔的格雷瓜尔的著述所充分证实的一点[802],即日耳曼尼亚的法兰克人为什么没有国王。

塔西佗说[803]:“君主们议定小事,全体民众议定大事;有些事情如果让民众知道了,他们有报告给君主的义务。”从全部文献来看[804],这一习惯一直保留到了征服战争之后。

塔西佗[805]说,直至征服战争之后依然保留着一个习惯,那就是全体民众有权议定某人的死罪,这种会议就曾审定一些大附庸国的领主。

第三十一节墨洛温王朝僧侣的权威

在蛮族中,宗教的威严使僧侣享有实权,另外,他们的实力还来自上述民众的迷信。这种很高的威望,我们通过读塔西佗的著作就能看到,并发现,日耳曼人的僧侣还有权主导全体民众会议[806]。

在日耳曼人中,能够惩处、捆绑和打人[807]的人,只是这些僧侣。他们由于得到了神的启示而行事,而不是听从君主命令或为了惩罚某人。在参与战争的人看来,僧侣永远与神同在。

因此,我们在发现如下事实时完全不必感到惊讶:从墨洛温王朝开始,审判官的职责已经掌握在主教们手中[808];他们财产颇多;他们可以出席全体民众会议,并可严重左右国王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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