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法之于货币的使用(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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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人把一些不是范例的东西看成范例,为避免这种现象,我特别愿意深入探讨一下。

在第一次布匿战争时期[1076],本应重十二盎司的埃斯只有两盎司的重量,第二次布匿战争时则只有一盎司。过去的说法是货币含铜量下降,我们今天说货币增多,两者是彼此关联的。一埃居原本值六锂白银,将其含银量减少一半,完全等同于将其价值提升一倍。

现在没有办法考查罗马人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的做法,但他们确实有着了不起的头脑,证据就是他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的表现。当时的共和国已经欠下巨债,而且无力偿还。货币情况是:一埃斯含有两盎司铜,一锝则含二十盎司铜,因此,一锝等于十埃斯。共和国为了偿还债务,铸造了一批只含一盎司铜的埃斯[1077],这样一来,原本一锝的债,只用十盎司铜就可以偿还——其实是一种抵消。然而,该项措施在全国造成的震动,将是巨大的,有必要将这种震动减到最小。就是说,应该尽量让这种实际上不公道的措施看起来公道。为此,国家又决定改变一锝的原有价值,即从十埃斯变成十六埃斯。这两项措施的施展,折损了共和国债权人的一半财产[1078]和私人债主五分之一的债权[1079]。这五分之一的变化,当然了发生在物价(上涨)和货币(升值)上。我们同样不难想象出其他可能造成的问题。

罗马人的举措涉及了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可见他们比我们做得更好。不仅如此,他们还选择了非常好的时机实施了那些措施。这一点又超过了我们,我下面将要谈到。

第十二节罗马人是在什么时候采取措施调节货币的

古时候的黄金和白银特别少,因为金矿和银矿在意大利的储量为零,或者接近于零。攻下罗马时,高卢人在罗马发现的黄金,只有一千利弗尔[1080]。罗马的财富有一部分是罗马人对几个繁华城市实施掠夺得来的。他们只使用铜币的情况,维持了很长一段时期。铸造银币——即罗马的锝,合十埃斯,价值十利弗尔铜——的足够白银,直到罗马与皮拉斯媾和之后才得到。[1081]白银与铜在这个时候的比率为1﹕960,这个比率是这样得出来的:一锝的铜等于十埃斯[1082],价值十利弗尔或一百二十盎司的铜,又与八分之一盎司白银[1083]的价值相当。

希腊人和迦太基人在那时是最富有的两个民族,意大利有一个地区位于这两个民族中间,与希腊和西西里最为接近,后来,罗马成了这里的主人,于是也来到它们中间。上面所说的白银与铜的比率即1﹕960,无法再维持下去了,因为白银的数量增加了。于是,罗马人对货币采取许多措施。可惜的是,我们不知道这些措施,只知道一罗马锝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开始时只值二十盎司铜[1084]。换算过来,白银与铜此时的比率已经变成1﹕160。这意味着白银严重贬值,如果仍然用铜币结算,共和国则赚了六分之五。共和国所代取的措施,只是重新确定各种铸币用金属的比率,而这是符合事物性质的。

双方的议和结束了第一次布匿战争,罗马人从此开始主宰西西里。在这之后,罗马人没过多久就占领了撒丁岛。他们对西班牙的认识,就是从此时此地开始的。后来的措施又使得锝的含银量从原先的二十盎司下降到十六盎司,这是顺应罗马白银数量持续增加的形势。[1085]结果,白银与铜的比率从1﹕128回弹到1﹕160。

研究罗马人的人很容易发现,他们无论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选择最恰当的时机,这正体现了罗马人的高明。

第十三节罗马在帝国时期调节货币的举措

执政者在共和时期调节货币的主要方法是减少货币的白银含量,而且,国家无心愚弄百姓,自己有什么需求,就跟百姓说清楚。到了帝国时期,调节货币的途径则变成了降低白银的成色。在这时,铸造钱币的材料不得不变成合金,因为皇帝们的大方使国家极缺金属。表面看来,这种途径无关痛痒,但实际上起到了间接作用,最终减轻了病痛。就是说,国家收回了百姓已得好处的一部分,却没有让百姓察觉到;虽然缩减了薪水和馈赠额,人们却不知道。狄奥在《罗马史》第七十七卷[1086]谈到了一种叫作“夹心饼干”的硬币,其中有一些摆在现今的陈列室里,它们里面全是铜,只有外表很薄的两面包裹着白银[1087]。

狄狄乌斯·尤里安努斯执政期间,货币的白银含量又开始降低。卡拉卡拉在位时铸造的钱币,超过一半[1088]的部分不是白银。货币含银量在塞维努斯·亚历山大在位期间进一步下降,低至三分之一[1089]。银包铜的夹心货币,在伽里埃努斯执政时成了唯一的货币[1090]。

这种狠心的做法,在今天还能大行其道吗?我觉得不行。君主再这样做就只能欺骗自己,人民却会心明眼亮。通过汇率,银行家已经学会如何比较并准确估值世上的各种货币,货币成色的秘密,如今也已众所周知。君主铸造这种“合金”货币的行为将引发上行下效的效果,而且,人民就是为铸造给君主用的。就是说,成色好的钱币将流入国外,成色不好的则返回君主手中;仿效罗马人只降低银币的含银量,而保持金币的含金量,也将自食恶果,因为金币顿时全部消失,只会有低含银量的银币握在君主手里。汇率不会因为君主凭借强权而采取的措施产生重大变化,这一点我已经在前面一章讨论过[1091];或者可以说,这方面至少还没有一个成功的例子。

第十四节汇兑是怎样给专制国家带来麻烦的

汇兑是贸易的必然产物,但俄罗斯的法律处处与汇兑的各种操作不相容。俄罗斯曾试图废弃专制主义,却未能如愿。

犹太人把西伯利亚流放犯和效命于女皇政府的外国人的钱财都转移到外国去了,因此,女沙皇1745年下令将犹太人赶出俄国国境。在俄国,没有沙皇的允许,所有臣民本人及其钱财都不能出国,形如奴隶。俄国的这种法律,于是开始与兑换相抵触,因为汇兑将把钱币从一国转到另一国。

与俄国法律发生冲突的,甚至还有贸易。俄国只有奴隶和教士或绅士这两种人,并没有由工人和商人构成的第三等级。奴隶依附于土地,教士或绅士是奴隶主。

第十五节意大利某些国家的做法

在意大利,某些国家的法律禁止地产,只是为了将钱财转移到国外而卖出。应该说,这一法律适合在财富完全是个人的且难以转移到外国时实行,对每个国家都是如此。然而,它只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处分个人钱财而不允许处分个人地产。在汇兑出现之后,它就永久变成了坏的法律。因为有了汇兑,在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以专有其财富,而且,财富可以在各国之间便捷地流动。这项法律坏就坏在:动产因为它而比地产的地位高,外国人没有兴趣移居制定了如此法律的国家,它本身是有空子可钻的。

第十六节银行家能够帮助国家的地方

由于银行家有货币兑换的需要,而不是货币借贷的需要,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银行家与君主的交易永远是大宗的,尽管可能不会获得很高的利润;君主就算只与银行家进行货币兑换,需要兑换的数量必定也非常大。如果银行家要求抬高利润,原因肯定出在国家的管理上。国家需要银行家垫付债款的时候,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如果能够在利用个人钱财大大获利的同时免遭放高利贷的指控,就说明他们真的有能耐。

第十七节国债

对于国家向个人借钱这种事,有人认为它能够加速财富流通进而增加财富,因此是好事。

有三种票据:一种代表货币,用来流通;一种是价值符号,是公司在贸易中已有或将产生利润的代表;一种代表着债务。我认为,持上述观点的人混淆了这三种票据。对国家而言,前两种票据都非常有利。代表国家所欠债务的票据,则是不同情况。有此票据,国家就必须偿还债务,这是个人唯一能够指望国债票据的地方。除此之外,这种票据的弊病也不少:

1.代表国债的票据若是流到了外国人手里,外国人就可以收取本国的利息,每年的这个数量是相当大的。

2.一个长期借国债的国家,汇率肯定是相当低的。

3.损害制造业,因为制造业的劳力将因国债利息税而大幅涨价。

4.本来是辛勤工作的人代表着国家的真正收入,有了国债则变成由不劳动的人代表。换句话说,国债使不劳动的人享有劳动后的便利,却为原先的劳动者增加困难。

公债的弊病列举如上,至于它的益处,我还没有找到。假设有十个各自拥有一千埃居收入的人,其收入都来自个人的地产或工业,那么,国家的本金是多少呢?假设这十个人是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五,则是二十万埃居。假设这十个人一起向别人借了十万埃居,现在每人拿出一半收入,再从总和取一半来还利息,则是五千埃居。但对国家来说,本金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这个计算过程的数学表达是:200,000-100,000+100,000=200,000,计算单位是埃居。

国债票据虽是一种符号,但认为它同样代表财富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种票据的价值保持不变,必须要求国家不衰败而且富有。这样的一个国家,肯定有巨额财富藏在其他某个地方。有人说这没有什么不好的,即便有害处,那笔财富也可以应付。还有人说财富解决害处绰绰有余,因而害处实际上是一种益处。

第十八节国债的偿还

国家应该在自身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两个身份之间保持一个度。债权人的身份使国家可以无限放债,但债务人的身份却为放债划定一个限度,国家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就完全不再是债权人。

在这方面,一个欧洲国家[1092]取得了成功。在信誉还没有受损的时候,这个国家大量筹集现金,并宣布,如果债权人不降低利率,国家将偿还所有国债。利率的决定权,国家借债归出资人所有,在国家想要还债时属于国家。

只降低利率,还不足以解决问题。还应建立一个还债基金,每年偿还一部分本金,而这个基金的款项就来源于利息下降的实际收益。这个措施大有裨益,如能实行,成功在望。

还债基金在国家信誉已受到一定损害时更有建立的必要,因为民众会在它建立之后立即重拾对国家的信心。

1.共和国制订的还债计划,为期应该较长,这是其政体性质决定的。还债基金的总额可以比较小。巨大的基金数额适合专制政体。

2.国家所负债务,其实是分担给每个公民了。因此,应制定让每个公民分担还债基金之责任的规章。作为国家的债权人,公民其实是自己还自己的债务,偿还方式就是他们所分担的基金款额。

3.国债就应由土地所有者、商人、农民和工匠、从国债或个人债务中获利的人这四类人来偿还。前三类人对国家有积极的支撑作用,而第四类人对国家完全是消极的,因此,如果有必要,可以不对他们手下留情。公众的信任既是国家需要的,更是前三类人特别需要的;打个比方,公众如果不信任某些公民,就会不信任所有的公民,这三类人正相当于这些公民。让他们承受过重的负担,就有可能危害这种信任。大臣们永远在盯住并操控着债权人阶层,因而最容易算计他们。因此,这些债权人应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债务人地位超过债权人地位的情况,绝不能发生。

第十九节有息贷款

货币是价值的符号。任何非货币的物品,在被需要时就被租用,显然,这种符号也要受到同样的对待。然而,我们既可租用其他物品,也可购买其他物品,却只能租用本身作为物品价格的货币,而不能购买[1093]。这是货币与其他物品的一个重大差别。

无息借钱这种行为,当然是善良的,但这只能是宗教的教训,写入民事法规里是行不通的。这一点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规定借贷的价格[1094]虽然是顺利进行贸易的必要条件,却不能规定得太高。太高的借贷利息有可能使商人虽然通过贸易获得利润,却不够偿还利息,后果是一切生意都因此而瘫痪。反过来看,商人同样有可能什么生意也做不了,因为放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否则就没有人愿意放贷。

我说了一句错话,还是有人愿意放贷的。放贷是社会各种事物发展的必然产物,不过,同样难以避免的,还有过去的各种混乱。

高利贷和有息贷款的概念在伊斯兰的法律中是混乱的,二者没有区别。在伊斯兰国家里,越是严厉禁止借贷——放贷跟借贷绑在一起,因而也是违法的——放高利贷的行为就越猖獗,因为高额的利息才能补偿违法的风险。

在这些东方国家里,大部分人享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钱,因为如果他们有钱,一定是实际握在手里的,借出去容易,能否收回来就不好说了。因此,这种风险越大,放贷者越要用极高的利息来压榨借贷人[1095]。

第二十节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

在海上进行贸易风险较大,高风险意味着高利润;海上有便利条件,从事海上贸易的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大笔生意。这两个原因催生了海上贸易的高利贷。这两方面原因,在陆地上都不存在,因此陆地也就没有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而且,法律还禁止陆地高利贷。应该确定合理利率,这才是合理的,才能在陆地上放贷。

第二十一节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

借贷行为除了是商业的,还有一种是民事的。这种借贷要签订民事契约,利息和高利贷就是这种借贷的产物。

罗马官员们竭尽所能地讨好越来越有权的罗马平民,为他们制定法律,以使他们感到最快乐。比如少收一部分应收的本金和降低利率,甚至不允许收利息,也禁止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保民官往往提议解决债务关系来讨好民众。

维持这种变化持续发生的原因,是罗马的法律或公民表决制。结果,罗马人越来越放肆地放高利贷。因为债权人对契约失去了信心,因为他们发现平民兼有债务人与立法者和法官的双重身份。欠债的平民要想获得贷款,就必须支付高额利息,因为他们的信誉已经不管用了,何况对债权人而言,平民对变化不定的法律的抱怨始终是一种威胁。因此,在罗马几乎看不到任何基于诚信的借贷;可怕的高利贷在罗马扎根极深,有时候,某种原因会将它毁灭,但它总能复活[1096]。由于国家操控不当,才会有这种弊病。罗马人的法律虽然是最好的,但从债务人既要偿付利息又要偿付法律的风险——即可能施加给他的惩罚——这一点来看,其结果却是最坏的。

第二十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罗马人一开始没有法律对利率进行规定[1097]。关于这个问题,平民和贵族曾展开议论,一方坚持要依靠诚信;另一方则主张必须订立契约,并严格遵守。甚至在圣山民变[1098]的时候,双方依然坚持各自的意见。

如果私人借贷,偿付利息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约定。至于年息,我相信以百分之十二最为常见。我这个结论是这样推断出来的:罗马人所说的半息,一般指百分之六的年息,四分之一息指百分之三的年息。[1099]

如果有人问:这个民族几乎没有贸易,为什么其高利贷还会这么要命?我的答案是:罗马士兵是没有军饷的,国家往往只得借钱募兵作战;有些著述记载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争议,我们从中发现一个情形,罗马人还债的前提是能够不断在战争中取胜。这些著述还告诉我们,人民几乎从不指责债权人的吝啬,反倒经常埋怨债务人不守规矩,而这使他们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1100]。

由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只能解决当前的一些情况。此类规定大多是支撑应召入伍参加战争的,比如:如果债务人已经应召参加战争,不管他是谁,债权人都不能再索要欠款;可以释放受监禁的人,并令其参加战争;可以把一贫如洗的人送到殖民地去;甚至国库偶尔也可以为此打开。它们当然能够使平民的心理压力减少许多,因为缓解了他们眼下的痛苦。他们原先或许有许多诉求,现在则不必再讲出来,元老院也就没有防止他们制造麻烦的必要了。

罗马人对贫穷、节约和朴素的偏好,在元老院极力禁止高利贷的时期达到极致。然而,贫民丝毫不必承担国家的任何开支,而是由豪门贵族负责,这是罗马的政治制度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豪门贵族既有义务救共和国之所急而为国出财,又被剥夺了向贫穷的人索要债款的权力,怎么让他们答应呢?

很明显,塔西佗的“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百分之一年利率[1101]”这一说法是错误的,那其实不是十二铜表法的内容,而是我下面将要谈到的另一项法律所规定的。在议决债务人和债权人纠纷的过程中,十二铜表法并没有被谁拿来当作权威使用,可见它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同样的,它连只言片语都没有出现在高利贷中。哪怕一个人只了解一点点罗马历史,也会知道此类法律不可能在十大保民官执政时代制定出来。

前面曾提到有一类法规只是短暂存在过,其中就包括雷吉尼乌斯法[1102],它是在十二铜表法之后八十五年制定的。它规定,即将偿还的本金不能包含已偿还的利息,而且可以分三次还清,每次数额相等。

得益于保民官杜伊鲁斯和麦耶尼乌斯的运作,罗马历[1103]398年通过了白马年利率降为百分之一[1104]的法令。该法令就是塔西佗那个错误说法中的十二铜表法[1105]。在罗马人为规定利率而制定的法规中,这是开山之举。利率在十年后又降了一半[1106],后来干脆规定不收利息[1107]。这一法规应该是在罗马历413年制定的,也就是马蒂乌斯·鲁迪留斯和钦图斯·塞尔维利乌斯任执政官期间。[1108]这一时间是否正确,要看狄特·李维所读的那几位作者的著述是否可信。

谁若想逃避这项法规,总能找到办法。就这一效果而言,这一项极端的法律跟立法者制定的其他类似法律一样。为了加强和修正它,为了缓解它的局面,额外又制定许多相关法规。人们有时罔顾法规,听从自己的行为习惯[1109],有时又采取相反的做法。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时候占上风的,是习惯。这项法规制定的初衷是帮助债务人,可它却经常给债务人的借钱行为带来阻碍。本来就有人反对和声讨它,现在,它本打算帮助的人,也提出反对意见。在桑普洛纽斯·阿赛卢斯任裁判官的年代,这样严峻的法规已经不为人们所容,可他还想照旧严格执法,结果,债权人在他允许债务人依法行事[1110]时杀害了他。

我们现在的目光将离开罗马而转到罗马城外的行省。

我已经在其他地方指出[1111],专制政治的残暴覆盖并统治着罗马行省,然而整个情况不止这些,还有可怕的高利贷在剥削着行省人民。

西塞罗说,尼乌斯法阻碍了萨拉米斯人向罗马人借钱,尽管他本人是愿意的[1112]。我觉得,在此有必要对这项法规进行一番研究。

罗马人民曾想尽办法逃避禁止有息贷款的法规[1113]。为了能够成为债权人,罗马公民借用了拉丁人和盟国人的姓名,因为在那时,罗马公民法还管不到盟国人和拉丁人[1114]。因此,法规虽然约束着债权人,却只是形式上的约束,并没有真正减缓人民所受的痛苦。

这种狡诈的做法引起了人民的严重不满。为此,平民保民官马库斯·桑普洛纽斯组织公民表决,通过了一项法规,该法不但禁止罗马人民之间的有息贷款,也禁止罗马公民和盟国国人、拉丁人之间的贷款。在此次表决中,马库斯·桑普洛纽斯借助了元老院的威信。

当时,阿尔诺河和鲁比肯河一带都属于意大利本土,直接归罗马人管辖,并被当作外地行省;罗马人所称的盟国人,还包括意大利本土的居民。

塔西佗指出[1115],在当时,逃避禁止有息贷款的弄虚作假的花样不断翻新。借款和放贷,如果不能再借用盟国人的姓名来实现,却还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借用外地行省人的姓名。

如要制止这种朴素传袭的恶劣行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加比尼乌斯制定了一项有名的法规,其目的是防止选举中的弄虚作假[1116]。他认为,压制借贷能够最有效地防止选举中弄虚作假:利率必定会在选举前后上涨,因为有人为了收买人心拉选票,需要用钱,因此,借贷和选举舞弊其实是两件必然相关的事。[1117]我们清楚地看到,加比尼乌斯法扩大了马库斯·桑普洛纽斯的元老院法令的适用范围,使其延伸到了外地行省;借贷禁令甚至管束到了在罗马的萨拉米斯人。然而,布鲁图让元老院发布两项法令,来为他的放贷行为开方便之门——假借他人名义[1118],以百分之四的月息[1119],放贷给萨拉米斯人。这两项法令中的第一项,声明布鲁图之举不应看作利用法律的漏洞,奇里乞亚的总督若要裁决此类案件,应该依据萨拉米斯人的借款协议[1120]。

要想诱惑罗马人在这个当口放贷,除非利率特别高以激发其贪婪,利令智昏无视风险。原因之一是,外地行省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有息借款,已经遭到加比尼乌斯法的禁止;其次,现在的罗马公民已经掌握了全世界的财富[1121]。在罗马,以最大胆量确定了最高放贷利率的人,是一些有权有势、官员畏惧的人物。于是,他们先后专挑外地行省下手。贪婪已经向立法招手问好了,立法也会给予回敬。每一位官员出任外地行省的总督时[1122],都会发布一项他可以遵从己意确定利率的公告,依据他的意愿确定利率。

各种事物向前发展才是必然的,否则就意味着国家也走到了尽头。有些时候,城市的发展、社会团体、城内各种会社以及个人,都有借钱的需要;况且,还可以单纯为了应急借钱,比如应对军队抢掠,比如应对官员变相抢钱,比如筹钱支付商人的敲诈,比如挽救日益堕落的风气。穷人的贫穷和富人的富有,如今已是前所未有。考虑到自身的需要——许多时候也是发自善心——掌握行政大权的元老院允许自己向罗马公民借钱,并颁布了若干元老院法令,以方便借贷。这些元老院法令若真的行使了要求新铜表法以造福平民的权力,就要面临本金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而提高利率是弥补高风险的办法,因此,法律的存在使人们不信任这些元老院法令[1123]。在这里,我要再强调一遍,极端的作风不能实现人民的管理,而是需要适度。

罗马共和国覆灭之后的立法原则,如同乌尔比安所说的“利率可随着还债时间推后而降低”。[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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