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在法律方面的封建思想与构建君主政体的联系(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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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封建法律

有件事只会在世间出现一次。为避免让本书存有遗憾,我认为这件事必须要谈。这件事曾经覆盖了全欧洲的法律,与人们之前了解的那些法律无关;它们带来的好事不计其数,带来的坏事也数不胜数;失去领地者能够拥有权力,它们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它们让领主的权力凌驾于相同的事物和相同的人,又让领主的权力掌控在若干人手中,以节制领主的权力;在领土辽阔的君主制国家,它们制定的规范虽然趋于混乱,可在混乱之中,却有一种朝着秩序与和谐迈进的趋向。

若不重新写一本书,是无法将这些法律一一列举出来的。在这本书中,读者看到的法律只是我观察到的,而非我研究出来的,这是由本书的性质决定的。

封建法律就像一幅唯美的画卷。一棵老橡树高高地矗立在那儿[1696],远看是一幅郁郁葱葱的景象;近看却唯见树干不见根茎,除非将地面挖开,否则是看不到树根的。

第二节封建法律的起源

日耳曼尼亚人是罗马帝国的征服者。很少有著作讲述这些民族的风俗,不过正好有两本,而且是非常有分量的两本。在和日耳曼尼亚人对战时,恺撒专门研究了日耳曼尼亚人的风俗,并记录下来[1697],这些风俗正是他所使用的某些计策的基础[1698]。与此相关的内容恺撒虽然只写了几页,却相当于几卷。

塔西佗有一本书专门介绍日耳曼尼亚人的风俗,虽然篇幅有限,却是塔西佗所写,他以简练的言辞记述了亲眼所见的一切。

恺撒记述的蛮族法律和塔西佗记述的蛮族法律是一致的,这些法律在他们的书中无处不在,在这些法律里,他们的身影也无处不在。

在研究封建法律的过程中,我总觉得自己陷入了一座昏暗的迷宫,这里充满了岔道和暗巷,可我坚信自己握着线头,总有一天会走到尽头。

第三节附庸制度的发生

恺撒说:“日耳曼尼亚人不太喜欢从事农业劳动,牛奶、奶酪和肉制品是他们的主要食物,为个人所有的那种有确定数量和面积的土地,在他们那里是不存在的。生活在一起的家族和亲属每年都能从官员和首领手中领到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的尺寸和地点均由官员和首领随意规定,但一年之后,这块土地将不再属于他们了[1699]。”塔西佗说[1700]:“所有君主都有自己的追随者和拥护者。”按照塔西佗的说法,这些人是仆从[1701],他之所以选择这个词,和他们的处境有很大关系。这些日耳曼尼亚人好胜心极强,所有人都希望君主看重自己,君主之间也争斗不断[1702],攀比谁拥有更多仆从、谁的仆从更加英勇。塔西佗说:“他们的势力与地位是通过围绕在他们身边的年轻人展现的,这些年轻人经过层层选拔,在和平时期代表的是体面,在战争时期,代表的是屏障。一个人拥有的仆从越多,越英勇,他在族中和邻里间的名望就越高;如此一来,就会有人来拜会他,给他送礼,还有各个地方的特使,他们也会纷纷赶来。战争的结果通常是由声望决定的。在战斗中,君主必须是最勇敢的人,否则就是耻辱;将士必须和君主具有同等的美德,否则就是耻辱;君主力战而亡,将士却苟且偷生,则是永远无法抹去的最大的耻辱。守护君王是神圣的承诺。为了和朋友保持来往,他们会在自己城邦和平安定的时候去其他正在战斗的城邦。他们为朋友提供武器和马匹,从朋友那里得到丰盛但味道欠佳的食物。君主们之所以能如此豪爽大方,抢劫和战斗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劝他们为了丰收而去劳作,远比劝他们挑衅敌人在战场上流血难。他们绝不会用汗水去换取可以用鲜血换取的东西。”

日耳曼尼亚人没有采地只有附庸的原因,就在这里。君主自己都没有土地,还说什么采地呢?换句话说,马匹、武器和食物就是采地。那些曾经立下誓言,向他们献出忠诚的下属就相当于附庸,他们有战斗的义务,身上的责任和之后为了采地而肩负的责任几乎是一样的。

第四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恺撒说[1703]:“在民众会议上,只要某个领导者表示自己想成为首领,要求大家立即表明自己是否愿意追随于他,这时,那些支持这一壮举或敬佩他的人,纷纷起立宣称效忠,就这样,人民开始称颂这位领导者。可是,他必须践行自己的誓言,否则民众将不再信任他,并将他视为逃兵和背叛者。”

若说墨洛温王朝历史的起源,就在恺撒上面说的这些话中;就我在上一节所做的论述中——我引用的塔西佗的话后面那段论述即是。

国王们每次开战之前都要重新集结军队,他们要说服另外一些军队,征召一些新兵;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要花很多钱;他们一边通过劫掠分割得到大量土地和战利品,一边又将这些土地和战利品分出去,他们不停地扩张自己的领地,又不停地削减自己的领地;除了国家,儿子通常还会从父亲那里得到一些金银珠宝[1704];一个君主制国家的君主一定要有财宝,如果其他君王反对,这位君主甚至不能用这些珠宝给女儿添妆,这是为了不让女儿将财宝带去其他城邦[1705]。看到以上这些内容,我们没什么可惊异的。想让君主政体活动起来,必须时刻注意拧紧发条。

第五节法兰克人攻占的地区

有人说,夺得高卢的法兰克人不仅占领了这个地方,还将每一片土地都变成了采地。事实上,这个说法是错的。那些人是因为看到近乎所有土地,在加洛林王朝的晚期,都成了采地、次采地,以及采地或次采地的属地,才会这么说。但这其实是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结果,这也是我们接下来要谈的。

有人想要以此为基础,证明蛮族为了建立从事农业活动的奴隶体制而制定了具有高度适用性的法律;这种推断,基础是错的,它自然也是错的。如果采地在特定时间内一直都有被收回的危险,那么国内所有土地都是采地和采地的属地,每个人都是附庸和由附庸掌控的奴隶;财富是权力的保障,国王随时都能控制自己唯一的财富,也就是采地,所以他有权独裁,就像土耳其的苏丹那样。这要是真的,历史就彻底被颠覆了。

第六节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日耳曼人攻占了高卢,那勃奈泽和法国南部近乎所有地区都被西哥特人占领了。除了勃艮第人生活的东部,法兰克人几乎攻占了其他所有地方。

没有哪个民族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换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所以蛮族并未改变原住民的习俗、好恶和习惯,这点毋庸置疑。这些日耳曼人很少从事农业劳动,塔西佗和恺撒的著述告诉我们,畜牧业是他们主要的维生手段。因此,大部分蛮族法律都是关于牲畜的。劳里孔是一位牧民,他撰写了法兰克人的历史。

第七节分割土地的各种方法

为了攻占罗马,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找出了各种借口;为了不受他们的侵略和攻击,罗马人只能为他们提供生活物资。一开始给的是小麦[1706],后来发现相比于小麦,给土地更合适。在西哥特人[1707]和勃艮第人[1708]的纪年史和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罗马皇帝及其使者,在分割土地的问题上,与西哥特人、勃艮第人达成了某些协议[1709]的记述,事情正是如此。

法兰克人没有这么做。在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中,没有任何关于分割土地的内容。他们只是攻击、劫掠某些地方,至于规则,只是他们用来要求自己人的。

所以,高卢的勃艮第人、西哥特人,西班牙的西哥特人,奥古斯图卢斯、奥多亚克派驻到意大利的雇佣兵[1710]采用的方法,与高卢的法兰克人和非洲汪达尔人采用的方法[1711]是不一样的,千万不要将两者混为一谈。前者所用的方法是和原住民就分割土地达成协议,后者所用的方法就和分地没什么关系了。

第八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有人说,罗马人的大部分土地都被蛮族侵占了。这种说法的起因是,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显示,这两个民族占地三分之二。但实际情况是,这两个民族只是在分配给他们的领地上,占三分之二。

在《勃艮第法》中,贡多巴德说勃艮第人在居住区内占地三分之二[1712];按照《勃艮第法》第二补篇的说法,之后过来的人只能分到一半的土地[1713],所以罗马人和勃艮第人并不是在一开始就将所有的土地都分了。

这两部法典说法相同,可以互相做证。《勃艮第法》并非瓜分了所有的土地,既然如此,西哥特法的分地应该也是如此。

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在行动时都讲究谨慎克制,他们没有瓜分掉所有已经占领的罗马土地。要那么多土地有什么用呢?所以只是拿走了他们需要的部分,放弃了剩下的部分。

第九节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法律是如何正确地应用到分地上的

生活在同一地区的两个不同的民族因为没办法分开,所以采取了分地这一措施,所以不要以为分地这种行为起源于暴虐思想。

按照《勃艮第法》,罗马人应将每个勃艮第人视为客人。日耳曼人就有这种风俗。按照塔西佗的说法[1714],世界上再没有哪个民族比日耳曼人更好客的了。

法律为勃艮第人提供了三分之一的奴隶和三分之二的土地。这是一项同时兼顾两个民族情绪,且与他们的谋生手段相适应的法律。勃艮第人从事畜牧业,对奴隶没什么要求,但需要大量土地。罗马人从事农业,而耕种田地需要大量劳动力,所以相比于土地,他们更需要奴隶。两个民族对树林的需求是一样的,所以树林由他们平分。

《勃艮第法》让我们知道,蛮族每个人都被分配到了一个罗马人的身边[1715]。因此,仍有未被分割的土地,有多少罗马人拿出土地,就有多少勃艮第人接受土地。罗马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勃艮第人能征善战,不仅是狩猎的好手,也是放牧的好手,就算拿到了荒地,也不会心生不满;罗马人留给自己的土地是最适合耕种的,而勃艮第人的牲畜又能帮他们改善土地。

第十节压迫

移居高卢的勃艮第人得到了三分之一的奴隶和三分之二的土地,这是《勃艮第法》写明了的[1716]。这表明,高卢的这一区域在勃艮第人尚未到来之前,就有专门负责耕种的农奴了[1717]。

在处置两个民族的事务时,《勃艮第法》正式、清晰地对两个民族的贵族、平民和奴隶[1718]进行了区分。所以,就像不是只有蛮族才有平民和贵族的区别一样,压迫也不是只有罗马人才有。

按照《勃艮第法》[1719],除非向主人缴纳相应数量的赎金,或者有哪个罗马人愿意为他出第三方保证金,否则农奴无法获得自由。罗马人既有资产,又不为另一个家庭所有,所以是自由的,从他可以提供第三方保证金就可以看出他拥有自由。

相比于在其他地区,罗马人在法兰克地区所受的压迫并没有更重,这点我们只要看过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就能发现。

罗马人因为法兰克人制定的具有高度适用性的规定而陷入备受压迫的境地,这是布兰维利亚伯爵先生的观点,可是他并没有证据证明它是对的。他在书中没有使用任何技巧,所用语言充满了贵族的坦率、直白和天真,这正符合他旧贵族出身的背景,所有人都能轻易分辨他哪些话说得对,哪些话说得不对。所以,我就不具体评论他的书了。我唯一想说的是,他的学识比不上他的才华,他的才华比不上他的悟性,但就算如此,他的学识仍然不可小觑,因为他非常了解法国的历史大事和法律大事。

布兰维利亚伯爵先生的理论和迪波教士的理论并不相同,一个貌似是对第三阶层的诅咒,一个貌似是对贵族的诅咒。当法厄同成为战车的操控者时,太阳神对他说:“在你驾驭战车的时候,过高会焚毁天宫,过低会焚毁大地,偏右会陷入蛇星座,偏左会陷入祭台星座。所以请平稳行走在两者中间。”

第十一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法国加洛王朝初期已有大量奴隶这一情况,让某些人觉得,在占领的早期就有了一种适用性较高的法律。他们没有看到奴隶越来越多的情况,所以才会觉得在一个晦暗的时代会有一种适用性较高的法律。事实并非如此。

在墨洛温王朝前期,法兰克人和罗马人的平民非常多。但是到了加佩王朝,近乎所有农民和市民都在奴隶的迅速增加中,变成了奴隶[1720]。墨洛温王朝早期,城市的管理方式和罗马没什么区别,都是既有市民,又有元老院和法院;可到了加佩王朝,除了奴隶,就剩领主了。

在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和哥特人展开劫掠的过程中,一切能被拿走的东西都被集中到一起,瓜分干净了,比如黄金、白银、家什、衣物,甚至是男人、女人和男孩儿,都没放过[1721]。纵观整个历史,我们发现当这些蛮族第一次在此安家,即他们首次劫掠过这里之后,他们不仅吸收了原住民,还将他们固有的各种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保留了下来。在战争时期,抢所有能抢的;在和平时期,给所有能给的,当时的万民法就是如此。萨利克法和《勃艮第法》中之所以有那么多法律与将每个人的都变成奴隶的做法相悖,原因就在这里。

可是,一本万民法竟然在战争结束之后,完成了攻占未能完成的事[1722]。民众因为反抗、叛乱和城市沦陷而变成了奴隶。当国家被分成几部分之后,兄弟、外甥、侄子之间内战不断,不过在此过程中万民法从未停止过施行,这正是法兰克人的独特之处,他们一边要打族与族之间的侵略战,一边又要打内战,所以法兰西的压迫比其他国家更广泛。法国的法律和西班牙的法律之所以在领主权利问题上存在差异,我认为这或许是一个原因。

侵略战持续的时间虽然有限,但万民法仍在战争中造成了一些压迫。压迫扩张得如此迅猛,和一部万民法持续用了几百年有很大关系。

对奥弗涅人的忠诚产生怀疑的特德里克[1723],对手下的法兰克人说:“我将带你们去一个有很多黄金、白银、俘虏、衣物,以及大量牲畜的地方,你们将收服那里的人,将他们带往你们的地盘,所以跟我来吧。”

包围布尔热的军队,在贡特朗和西尔佩里克结成同盟之后,接到撤退的命令,他们带走了不计其数的战利品和几乎所有的人与牲畜。

在蛮族中拥有高高在上的地位,是意大利国王戴奥多利克的夙愿,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也采取了一定的行动,他写信给发兵高卢的将军说:“我不允许人们背弃罗马法,请你们送还逃跑的奴隶;作为自由的守护者,如何能背弃奴隶制呢?我和其他国王不同,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将自己征服的城市毁灭殆尽,我却希望人民因为我们没能早日征服他们而倍感遗憾。”他明显希望人们厌恶法兰克的勃艮第人,至于他们的万民法,他虽然没有明说,却已经提到了。

直到加洛林王朝,万民法仍未消失。《麦斯年鉴》[1724]中说,百彬率军攻占阿基坦,带回法兰西的战利品和奴隶不计其数。

我能引用的权威著述还有很多[1725]。大灾大难让人心生不忍,看到一对对被捆着的战俘,很多高洁的主教竭尽所能地为他们赎身,有的拿出教会的钱,有的连教堂的圣杯都卖了,这些事《圣人传》记载得最详细[1726]。任何事,只要是上帝准备做的,他必定逐一实现,虽然这些传记的作者在记述这些事时确实有些轻信,我们有理由就此埋怨他们,可是毫无疑问,这些书给我们的启迪也是非常大的,它们清晰地将当时的风俗和习惯呈现在我们面前。

看着历史悠久的史料和法律文献,我们如同看到了一片无边无际的大海[1727]。寓言中的撒图恩吞下了石头,我们也要将这些冰冷、乏味、晦涩、艰深的著作读完、吞下。

开垦了大量土地的自由民[1728]成了拥有永久使用权的领主。从各种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发现,拥有大量奴隶的人,会在一片土地失去原本的居民后,强占或强买这片土地,在那里建立村落。此外,原本的手工业者虽然成了奴隶,可从事的工作仍然是手工业。因此,过去抢走的东西,通过压迫又返还给了农业和手工业。

地主通过为教会提供奴隶代替每年应当缴纳的供奉,是当时的普遍做法。他们认为自己在以奴隶的劳作来推动教会的伟业。

第十二节蛮族无须为分得的田地缴税

牧民是一群朴素、穷困、自由、崇尚武力的人,在他们的生活中,没有哪种技艺是必须具备的,那间小草房[1729]是他们对于土地仅有的要求。他们和首领一起出生入死,为的不是缴税或收税,而是想要得到战利品。在发明税收之前,人们先是享受到了其他技艺带来的好处。

西尔佩里克和佛雷戴古德曾经制定一种临时税收,要求罗马人必须缴纳。这种税收的形式是,一阿庞[1730]地缴纳一陶罐葡萄酒[1731]。事实上,撕毁纳税名册的并不是法兰克人,而是神职人员,当时所有的神职人员都是罗马人[1732]。城市居民是此种税赋的主要缴纳者[1733],而在当时,几乎所有市民都是罗马人。

图尔的格雷瓜尔曾经说过[1734],西尔佩里克掌权时的法兰克人属于自由民,当时曾有一位法官要求法兰克人必须缴税,后来国王离世,他逃进了教堂:“身为自由民的法兰克人,在西尔佩里克掌权时,是要缴税的。”所以,法兰克人不是奴隶,且无须缴税。

对于这段文字,迪波教士是如此解读的——当时的自由民其实是获得自由的奴隶,拉丁文ingenui的意思是无须缴税。看到这种说法,没有哪个语法学家能心平气和。Afftanchisdetributs这样的组词方式,比如Afftanchisdesoins(无须照顾)、Afftanchisdepeines(无须处罚)等,在法文中行得通,但在拉丁文中行不通。ingenueatributes(无须缴税的自由民)、libertiniatributis(无须缴税的获释奴隶)这种模式会让人觉得非常奇怪。

图尔的格雷瓜尔说,帕特尼乌斯认为强迫法兰克人缴税[1735],是自己被判死刑的原因。迪波教士对这件事并不了解,只能胡乱猜测,生硬地说这是一种苛捐杂税[1736]。

西哥特法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一个蛮族人占有了一个罗马人的土地,法官必须让蛮族人将土地卖掉,以便继续收税。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蛮族无须为土地纳税[1737]。

只有让西哥特人纳税[1738],迪波教士的说法在逻辑上才是通顺的,所以他罔顾法律的本意,只以自己的假想为依据,说税赋从西哥特人在此处安家一直到此项法律颁布的这段时间内被抬高了,且只有罗马人需要缴税。可是,难道不是只有阿杜安神甫有权随意安排历史大事吗?

为了证明罗马人要为自己的战争所得缴税,迪波教士又翻出了查士丁尼的法典[1739]作为证据[1740],并由此得出法兰克人也要为其采地或采地所得缴税的结论。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人再相信法兰克人会拥有采地,是因为罗马人在高卢定居这种说法了;只有在我们只关注罗马历史,对自己的历史茫然无知,且所有久远的证据都被掩埋在历史碎片中的那段时间,我们才相信此种论调是对的。

迪波教士通过卡西奥多卢斯的例子、意大利和戴奥多利克掌控的高卢的情况,来阐述法兰克人那时的惯常做法,可是这些事实并不一致,应该区别对待。或许有一天我会写一本讲述东哥特国的君主体制与其他蛮族建立的君主体制究竟如何天差地别的书。因为法兰克人这样做,所以东哥特人也这样做?不,我们不能这么认为;不仅如此,我们反倒有理由相信,既然东哥特人选择了此种做法,所以法兰克人一定是另一种做法。

从一堆和题目完全无关的事物中挖掘证据,就像天文学家说的探寻太阳的位置,这对那些博学者来说,恐怕是最费劲的事了。

迪波教士在解读历史和各族人民的规范时随心所欲,在解读敕谕时也是如此。有些事明明只有奴隶会做,他为了证明法兰克人缴税却说是自由民做的[1741];有些事明明只有自由民会做,他为了论述法兰克人的民间组织,就说奴隶也可以做[1742]。

第十三节法兰克帝国的罗马人和高卢人的重大职责

接下来我要探讨的是,帝国时期需要缴纳的赋税,罗马人和落败的高卢人是否需要缴纳。我并不准备长篇累牍地论证此事,我想说的只是,他们需要缴税的时间很短,只是最初一段时间,后来用服兵役代替了缴税。法兰克人一开始如此热衷于征税,后来却如此排斥征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我必须得说,我也弄不明白。

自由、民主在法兰克帝国的境遇如何,我们从怯懦者路易的一项命令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哥特人和伊比利亚人为了躲避摩尔人的欺压,三三两两地逃到了路易的领地上[1743]。路易和这些外国人协商好,他们属于自由民,将在伯爵的带领下参加战斗;他们要在征战中听命于伯爵,担负起防守和巡逻的责任[1744],国王的特使和宫内派来的使者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马匹、车架[1745];他们只缴纳此种税赋,且和自由民享有同等权利。

这些措施起码在墨洛温王朝的中后期就已经启用,所以算不得加洛林王朝的新措施。864年有一条敕令写得很清楚:按照过去的惯例,自由民不仅有服兵役的义务,还要为前面提到的马匹、车架提供钱财[1746]。这种特别的税赋只针对他们,有采地的人无须缴税,接下来我将证明这一点。

除此之外,还有一条几乎免除了这些自由民所有税赋的规定[1747]。任何自由民,只要拥有的份地[1748]达到四个就必须参军,如果他拥有三个份地,那么他要和有一个份地的自由民组团,那个自由民要替他缴四分之一的税,然后住到他家。同样拥有两个份地的自由民,可以两两组合,不参军的要替参军的缴纳一半的税赋。

让自由民的土地或领地拥有采地特权的条令,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以后我会详细介绍[1749]。伯爵和其他官员征缴的一切税赋,都不用这些土地承担;条例中一一列举了各种义务,唯独没有谈及税赋,由此可知,没有缴税的义务。

法兰克人的国家轻而易举地废掉了罗马的各种税赋。罗马人征的税太烦琐,法兰克人思想简单,既没有这些想法,也没有征税方案。如果今天欧洲被鞑靼人占领,他们恐怕也很难理解我们的税收是怎么回事。

按照《怯懦者路易传》作者的说法[1750],查理曼在将伯爵和其他法兰克官员安排到阿基坦时,一并交托出去的,还有守护边疆的任务、军事权,以及治理国王领地的权力,由此可知加洛林王朝有多少收益。奴隶负责耕种国王的领地,不过,守卫边疆和参军的义务取代了劳役、人头税和帝政时期针对自由民自身及其财产征缴的税赋及其他税赋。

这部著作说[1751],当查理曼见到来日耳曼尼亚找自己的怯懦者路易时,问他国家怎么会穷成这样,路易回答说,他只是名义上的国王,国家的领土几乎都被领主们掌控了。有些土地的赠予只是头脑发热的结果,但真让年幼的儿子们将其要回,查理曼又担心必定会失去领主们的支持,所以只派了使臣去解决这件事,让事情回到最初的状态。

秃头查理的兄弟路易收到了主教们的来信,信中写道:“你若不能管好自己的土地,就只能穿行于各个僧侣的住处,将负责驾车的奴隶使唤得筋疲力尽。不管怎样,你首先要保证自己吃得饱、穿得暖、有招待使者的能力。”所以说,领地是国王当时主要的收入来源。

第十四节税收

离开家乡的蛮族想将自己的习俗付诸文字,但是,以罗马字母记录日耳曼语难度极高,所以这些成文法是用拉丁文写的。

战争和挑起战争的动乱改变了大部分事物的属性,必须在旧拉丁文中找出与新习俗最接近的词组,才能将这些事物描绘出来。之所以使用“税”[1752]和“赋”这两个词,为的就是让人们记起罗马人过去的税,至于日耳曼人的另一些与罗马人毫不相关的概念,则选用罗马字母来记述,比如罚金,对此,我将在以下的若干节里详细介绍。

在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税”和“赋”这两个词因为遭到滥用以致概念模糊起来。当近代某些别出心裁的作者在当时的书籍中看到“税”这个词,便将它和罗马人的“税”混为一谈,以致法国最初两个朝代的皇帝成了罗马皇帝的翻版,不仅如此,他们甚至完全遵循了罗马帝国的行政体系[1753]。这些作者看到加洛林王朝时期征收的税赋因为某些突发情况或改变而变成了另外一种税[1754],就推断这些税赋和罗马人过去的税赋毫无二致。国王的权力因为近代的某些规则而变得不可侵犯,他们看到此种情况,便说这种税赋和罗马过去的税一样不受国王天然权力的制约,所以绝对属于侵犯。他们的言论,我准备只说这些,不做更多说明了。

将现代的各种概念无一例外地放到早已逝去的古代,这种解读方式是造成误解的根源,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埃及祭司曾经和梭伦说过一句话:“啊,雅典人,你们还没长大。”我想将这句话送给那些试图为各种旧事物赋予现代特性的人。

第十五节征税的对象只有奴隶,没有自由民

某些规定显示,向农奴征税的既有国王,又有神职人员和领主。维利斯敕令表明国王征收此种税赋,蛮族法典[1755]表明神职人员征收此种税赋,查理曼的相关条令[1756]表明领主征收此种税赋。这些被叫作“税”的税赋,不是财政税,而是经济税;完全是个人性质的,和公共税收毫无关系。

以农奴为征收对象的这种税是税赋的一种,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通过马库尔弗的一项规定,大家可以知道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这份文件含有国王的一项规定:没有在纳税登记簿中登记名字的天然的自由民,可以成为教士[1757]。查理曼曾向自己派驻撒克逊的一位伯爵下令说,既然撒克逊人信仰基督教,那么可以赐予他们自由。这道敕令,事实上也是一项自由宪章[1758],同样可以证明我的观点。查理曼让公民重新获得自由,让他们不用继续缴税[1759]。所以,就像自由民的身份意味着不需要缴税一样,奴隶的身份意味着需要缴税。

查理曼还有另外一道让流落法兰西的西班牙人获益的敕令[1760],按照这道敕令,伯爵们无权向这些西班牙人收税,也不能侵占他们的土地。在法兰西,外国人一直被当作奴隶,这是人人皆知的,可查理曼却要求人们将他们当作自由民,不仅如此,还为他们提供土地,且无须他们缴税。

秃头查理也有一道敕令为西班牙人提供了好处,按照这道敕令,西班牙人和法兰克人享受同等待遇,且无须缴税。由此可知,自由民确实无须缴税。

有些国王或教会的垦荒者为了避税,便将自己份地内的土地卖给了教士或与之地位相当的人,只留个茅屋给自己。珀斯特敕令第三十条要求人们恢复旧状,以遏制此种弊端。由此可知,税确实是以奴隶为征收对象的一种赋。

这造成了另外一种情况:在法兰西王国,没有哪种税是大家都要缴纳的。这是很多著作中写明了的。有这样一道敕令[1761]:过去的合法征税区[1762]继续征收国王税。通过这道敕令,我们可以看出什么?查理曼有一道颁布给各省使臣的敕令[1763],要求他们严查过去所有由国王征收的税赋,通过这道敕令我们又可以看出什么?在另外一道敕令[1764]中,他还对纳税人缴纳的税赋进行了处置,从这我们又能看出什么?有位作者如此写道:“一块我们习惯对其征税的土地[1765],若是有人得到了它……”从这句话中,我们又能知道什么?最后,还有一份和秃头查理有关的文件[1766],他在这份文件中说有些土地向来都由国王负责征税[1767],这又是什么意思?

有些文件貌似和我的观点相反,其实恰好可以证明我的观点是对的,这点需要注意。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提供车架是国内自由民唯一的义务。此种义务在我刚刚引用的文件中也被称为缴税,可是在这些文件中,这种税和奴隶缴纳的税是截然不同的。

除此之外,珀斯特敕令[1768]还说有些法兰克人在遭遇饥荒时,为了有钱缴税以保住自己的人头和茅屋,会出卖自身[1769]。通过国王敕令获得自由的人[1770],往往无法彻底摆脱奴隶的身份[1771],他们必须缴纳人头税,这也是国王希望他们能为自己赎身的原因,而此间我们说到的这些人,就是这种人。

有些人坚信有一种以罗马人的行政管理体系为根源的、面向所有人的税,并以此为依据,认为领主的税同样是侵占的结果,这种观点必须根除。如果不去想“税”这个词有没有被用错,那法兰西王国的税,其实只是主人向奴隶征收的一种特殊的税。

我在前面援引了这么多文献,读者们一定觉得非常厌烦了吧,请原谅我吧。我会这么啰唆,和迪波教士的《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一直在我跟前放着有很大关系。还有什么东西,能比一个知名学者的一本坏书更能阻碍知识的发展呢?毕竟传播真理的过程,是从答疑解惑开始的。

第十六节臣属或附庸

和国王一起参战的那些日耳曼志愿者,我在前面有提到过。直到战争结束,这一风俗也未改变。这种人在塔西佗口中是仆从[1772],在萨利克法中被称为国王的死忠[1773],在马尔库弗口中是忠于国王者[1774],在法国最早的历史学家口中被称为忠臣或家仆[1775],在之后的历史学家口中则是领主或附庸[1776]。

在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中,有关法兰克人的条款非常多,可涉及国王臣属的条款却非常少。为什么对国王的臣属和其他法兰克人区别对待?因为臣属的财产不是个人财产,是属于军队的,遵循的是政治法而非公民法。

这些臣子持有的财产,在各个时代不同作者的笔下,有国库资产[1777]、封赏、恩赐、采地等不同的叫法。

毋庸置疑,采地起初是可以收回的[1778]。图尔的格雷瓜尔说[1779],除了个人的产业,苏纳基希尔和伽勒曼的采地失去了一切原本可以从国库得到的东西。希尔德贝能够登上王位,他的叔父贡特朗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他登基时,贡特朗曾经和他私下谈过,告诉他谁可以得到采地,谁的采地又该收回[1780]。马库尔弗有条法律规定,国王既可以用自己国库的财产进行赏赐,也可以用他人金库里的财产进行赏赐[1781]。此种赏赐和产权在伦巴第法中有着极大的差异[1782]。在这件事上,历史著作、法典和所有蛮族法律的观点是相同的。按照《采地概要》作者们的说法[1783],一开始领主想何时收回采地就能何时收回采地,后来规定一年之后方可收回采地,最后又改成采地永远不可收回[1784]。

第十七节自由民的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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