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转致、反致(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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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条款是:

“但有涉外情形时,以卖家国籍国法律为准。”

也就是说,根据天竺国法律,应该以大离朝法律为准。

而大离朝法律,又规定这种情形应以卖家国籍国(出岚国)法律为准。

出岚国法律规定:

“子民以十七岁为成年,在此年龄以下禁止结婚。”

“未婚者之未成年人,可以购买大宗货物。家长有看护之责,若未尽看护之责,事后不得以未成年人为由,主张退货。”

史斌当众宣布:“本案以出岚国法律为准,不予退货。”

天竺商人有点不服气,问道:“陛下,这又是什么司法原则?请陛下赐教,我好长长见识。”

史斌道:“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此原则适用全世界,则这类事不会再有纠纷!”

天竺商人恍然大悟道:“大离皇上,真是太高明了!真乃法学奇才!”

出岚国皇商见大离皇帝维护了出岚国的法律原则,大为高兴之下,更是激动的说:“皇帝这套解决国际纠纷的办法,真应该推行全世界!大离朝,真是好样的!”

边缘案件全部审理完毕,接下来,审理主核心案件。

各国在大离朝皇帝史斌的挑拨下与梁国交恶。

导致了一系列商业后果。

不能走他们的境内,只能绕大远。

出岚国百分百暴增运输成本,百分百迟延交货。

按出岚国的法律,这种情况属于情势变迁,自己屁事没有,而对方必须加钱。

而按桓涂国的法律,不知哪个天才制定的天定活该条款。老天爷让你活该,你就受着,别惹老天爷生气。

天突国的法律呢,则这样规定:“只要你迟到,大宗货物误期送至,伤害了本国人的期限利益,一律处以五百两银子的罚款,至于原因,则在所不论。

大离律规定:“各国商人在大离进行大宗贸易,原则上适用大离法。若因不可抗力发生延误,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各担一半责任。但丝绸、瓷器、茶叶这三项,若有涉外因素,适用买方国籍国法律。”

这样一来,出岚国皇商不能主张权利了,因为它是卖方。

桓涂国制定法律那个混蛋完意儿,可能是怕惹冲突吧,但书是这样规定的:

“天定活该条款,若涉及外国特产,以交易地法为准。”

天突国的但书也是这样规定的:

“五百两银子罚款条款,若涉及布匹、丝绸、成衣、绢匹,以交易地法律为准,不适用天突国法律。”

这样一来,大离朝的法律,导引出这俩国的法律,而这俩国的法律,又导引回大离律。

史斌作出最后裁决:

“本案发生反致,以大离律为准。”

此刻各国商人的兴趣点不在于谁承担责任,而在于大离皇帝又要立出什么样的国际私法规矩。

天突国商人问道:“陛下,反致是什么意思?”

史斌对所有人解释道: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

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

众人心下叹服。

这样也挺公平的。

无论是大离皇帝创立的转致、反致哪一个制度,如果推行开来,对任何国家皆适用。

反而有助于各国建立贸易新秩序。

都按秩序来,岂不是少了很多纷争?

出岚国皇商最先表态:“我们接受大离皇帝的裁决!您真是一个公正的执法者!您无愧于天尊大人的称号!您成为皇帝,真是万民之福!”

其它国的使者也说:“我们接受!”

“要是没有大离皇帝,说不定各国会因此次贸易起纷争!”

“咱们回去后,把大离皇帝立下的规矩推行开来吧!”

……

至此,庭审彻底结束。

史斌以大离皇帝的身份,审判并裁决了所有涉外纠纷。

赢得众国商人的一致尊敬。

无形中,大离朝朝着天下共主的地位,又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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