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节(1 / 2)
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p>
1参看卷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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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541</p>
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p>
这类变态政体都是**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p>
章七既然已经说明了这些问题,我们就可挨次研究政体究有几种类型,并考察各种类型的性质。我们首先论述正宗一类的政体;正宗政体说明之后,相应的各种变态政体也就显而易见了。“政体”波里德亚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p>
波里德俄马</p>
,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p>
,最高治权的执行者1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2。</p>
在这些偏离了正宗的政体中,一般公民的公共利益既然不受照顾,那么他们也就不必称为“公民”了;如果说他们必须称为“公民”</p>
,那么他们所在的公务团体或政体就应该照顾到全城邦人民的利益。政体</p>
1“主人”</p>
,为具有主权的人物,奴隶以此称其家主,臣民以此称其君主。</p>
“主权”</p>
,在政治方面,指一邦的“最高治权”</p>
,或邦政最后裁决的机构;许多译本引用“snty”这一译名。</p>
sn这词源出拉丁supe-ranus“主上”</p>
,犹中国古时所谓“皇上”</p>
,流行于中古时期。希腊城邦自君主制以至平民政体,王室或公民大会裁决政事的过程都不同于中国、罗马帝国或欧洲中古诸王的统治方式。和snty指事虽同,情调相异。</p>
2参看尼伦卷八章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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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政治学</p>
政府的以一人为统治者,凡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政体的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p>
政体“</p>
这种政体加上这样的名称或是由于这些统治者都是“贤良”</p>
,或由于这种政体对于城邦及其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p>
末了一种,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为“共和政体”</p>
这个名称实际上是一般政体的通称,这里却把一个科属名称用作了品种名称1。引用这一名称是有理由的。一人或少数人而为统治者,这些人可能具有特殊才德;等到人数逐渐增加时,当然难于找到这么多各方面的品德都是完善的人,惟有军事性质的品德可以期望于多数的人们,武德特别显著于群众。所以在共和政体中,最高治权操于卫国的战士手中,这里必须是家有武备而又力能持盾的人才能称为公民而享有政治权利2。</p>
相应于上述各类型的变态政体,僭主政体为王制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p>
僭主政体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他个人的利益为依归;寡头少数政体3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三者都不照顾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p>
1参看卷二注。</p>
2参看卷二章六;本卷章十七;卷四章十三。</p>
3本章,正宗和变态,政体六个类型的分类根据一统治者人数的为多或少,二施政的目的,为全体公众或为执政部分的人们。</p>
这里所作变态政体的第二第三类型的说明,又引出另一分类根据即,三贫富或阶级分别。</p>
要是依阶级分别题名,这里的寡头政体,应该称为“财阀政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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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741</p>
章八关于这些政体的性质,我们必须逐一作比较周详的研究。其中含有某些疑难;我们对于任何一门学术论题进行学术研究时,不能仅仅以现实概况为满足,应当阐明每一个别事例的真相而无所遗漏。方才讲到,僭主政体是一人君主统治,依据**的原则[以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处理其城邦的公务;如果有产者们执掌这个政治体制的最高治权,就成为寡头少数政体;反之,由无产的贫民群众们执掌最高治权,则为平民多数政体。这里所举[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定义中就存在着第一个疑难。平民穷人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多数人的统治1;但有时一个城邦中代表最高治权的多数人竟然都是有产者小康之家。相似地,寡头财阀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少数人的转治2;但有时一个城邦中穷人少于富户,然而他们却富有才能,竟然掌握了治权。</p>
这样,两者都同方才叙述的定义相违背。让我们合并以上两类定义,以便解除这个疑难财富联系于少数,而多数则同贫穷结合;于是修订寡头政体的定义为人数较少的富人控制了城邦的治权,相似地修订平民政体的定义为人数甚多的贫民控制着治权;这里又遗留了另一疑难。我们的新定义要是就已经可以包括一切寡头和平民政体,那么上述偶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些城邦富户数多而穷人数少,要是其中竟然在某一城邦,富户多数控制了政权,在又一城邦则穷人</p>
1见章七章八。</p>
2见章七章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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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政治学</p>
少数控制了政权,对于这些政体,我们将怎样取名这一论辩显示了人数这个因素应该为次要的属性,一般的城邦既然常常是富户少而穷人多,那么上述的特殊例子只是偶然的事件而已:寡头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为少为多。</p>
两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财阀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p>
恰好像我们方才所说,世上常常是富户少而穷人多。一个城邦组织内,全部都是自由的公民,而富于资财的人则限于其中的较小部分;其一以自由为标帜,另一则以财富为依据,这些就是寡头和平民两派所各各据以争取统治权力的实际基础1。</p>
章九其次我们须先确定主张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者各人所持有的原则,并辨明他们各各所包含的正义法律</p>
观念2。</p>
寡头和平民派对于正义各有其认识,但他们的认识既不充分,所持的正义就都是不完全的,各人都只看到正义的某些方面。</p>
譬如在平民政体中,“正义”就被认定为[分配政治职司的]</p>
1自章六至八,有关政体分析,可参看尼伦卷八章十以下和修辞卷一章八以下。</p>
2正义,“正义的观念”</p>
,它们的字根为对于“正直”的道路的“指示”</p>
,可能和拉丁字“手指”</p>
digitas或“正直”</p>
directe</p>
,出于同一较古的言语。中国俗以“公道”为“正义”</p>
,用意相似。后世法兰西语droit和意大利语drito之为“法律”</p>
,都是源出于拉丁“正直”directu个词,同希腊语相似,兼有“义”和“法”两方面的用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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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941</p>
“平等”。这确实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体的平等。在寡头政体中,却以[政治职司的]“不平等”分配为合乎正义。这确实也是正义,但只限于不平等人们之间而言,也不是普及全体的正义。寡头派和平民派都没有考虑这一因素是谁哪些人可以适用他们所持的原则所以两派都作出自己的错误判断。各人各照自己的利益进行论断,而大多数的人如果要他们判决有关自身的案件时,实际上就都是不良的判官。正义法意对人身有关系;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于相应收受的人这个要旨我已经在伦理学中讲过了1。</p>
[按照这个要旨,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政治权利”</p>
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公民义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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