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章 迷宫之林间木屋(26)(2 / 2)
但她不在乎。
叶曦伸手试了试水,不错,温度正好,她迈步进了浴缸,坐下,躺下,将整个身子浸在了温暖的水中。
温暖的水浸润着自己的身子,再加上微微的血腥,让叶曦的精神更加眩晕了,好像进入了一种十分玄妙的幻境中,仿佛可以把所有的烦恼都抛下,隐约见,她似乎忘掉了什么事情,而且是很重要的事情。
活着,对于叶曦来说是一种煎熬,并不是说叶曦受到了多大的刺激,或者得了绝症什么的,她只是感觉很疲倦,很烦。是的,虽然叶曦还不到二十岁,但她已经活的烦了。生活的琐事、烦恼、压力像一个绳套,套在了她的脖子上,这个绳套并没有立刻收紧,但却让她有一种喘不过气来的窒息感,叶曦怀疑自己生活的世界根本就是地狱,痛苦和绝望无时无刻的纠缠着自己,这样活着简直是在遭罪,还不如……叶曦一直想着用某种方式来完成自杀。
她看过中毒而死的人是什么样子的。她用手掐着自己的咽喉,不住的干呕着,大堆的白色泡沫从她嘴里流了出来,她的鼻孔张的很大,似乎在努力做最后一次呼吸,但这个平时很简单的动作她已经无法完成了。她的眼睛有着很厉害的充血,整个眼白布满了密密麻麻的血丝,眼睛好像变成了红色。她剧烈的抽搐着,但那双红色的眼睛,却一直死死的盯着自己。
她见过被吓死的人是什么样子的。本来还算帅气的脸彻底扭曲了,瞳孔剧烈的放大,嘴张的很大,整个脸变得一片乌青,他就躺在那里,手呈现着一种很用力的爪子形状,骨节分明,好像在抓什么东西,也许是想抓住最后的生机吧。
她见过被乱拳打死的人是什么样子的。他双手抱着头,护着自己的脑袋,蜷缩在墙角,以往的风度翩翩已经彻底不见了,只剩下狼狈和哀嚎,他哭泣着,乞求着,希望他们绕过自己,只要能活下去,他愿意放弃一切。你看,所谓的高高在上,高不可攀只不过是空中楼阁,将那层虚幻的外衣剥掉,直面生和死的时候,他只不过是个丑陋而卑贱的小人,但就这么一个家伙,却有人跪下来,抛弃所有生而为人的尊严……像一只狗一样,只为获得主人的青睐。
她见过被车撞死的人是什么样子的。在看到车以飞快的度朝自己撞过来的时候,她被吓傻了,那双灵动的大眼睛变得僵硬和呆滞,似乎是不敢相信。砰的一声闷响,她被撞到了,身子飞了起来,然后摔在了泥泞的地上,华贵而精致的衣服沾满了泥水,就像她的一生,高贵而肮脏。也许是因为雨天路面太滑,就算撞到了人,但那辆车子依然没有停下来,继续朝前冲了过去,对于一个生命来说如此庞大而沉重的车子正好碾过她的头,前一秒还保持着惊讶和恐惧的脸蛋下一秒就像摔在地上的西瓜一样,碎了,红的,白的,黄的流了一地,恶心。
她见过沉入泥沼的人是什么样子的。一开始他还没意识到底生了什么,以为是自己不小心,他交替着挪动脚步,希望能从泥沼中把自己给救出来,他一边自救一边朝她呼喊,希望她能帮他一把。但没有用的,这个地方可是她精心挑选的,怎么会让他逃出来呢?当他看到她冷漠的眼睛和微微勾起的嘴角的时候,好像意识到了什么,很快就彻底想明白了,这时他的膝盖已经沉入到了黏着的泥里面,他开始破口大骂,用无比恶毒的语言诅咒着她。看,这就是他所谓的爱情,如此的虚幻,之前他的渴求和殷勤现在看起来是如此的可笑,爱情,只不过是他的一个满足自己的肉欲,更是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开脱的借口罢了。看着他在谩骂中慢慢沉没到泥沼中,看着他恐惧而狰狞的脸,她突然感觉到一种无比的愉悦。
叶曦泡在浴缸里,就这么胡思乱想着,散着自己的思维,勾画着一幕幕的幻景。
自己也真是奇怪,怎么尽是想这些恐怖的场景啊!
突然,一阵敲门声把叶曦从矫情的幻境中拉了出来。
“谁啊?”叶曦简单擦了下身子,裹着浴巾走了出来。
“曦,是我啦!”一个熟悉的声音从门外传了进来。
“霖玲啊!”叶曦一边用毛巾擦着头一边把门打开,说道,“这么晚了你来我这儿干嘛啊?”
霖玲是叶曦的同学,也是同一个学习兴趣小组的成员,她们俩的关系还不错,这次霖玲过来是通知叶曦他们这个兴趣小组之前已经搁浅的野外旅行计划重新启动了。
霖玲拿出手机看了一眼,说道:“今天是周三,这两天你准备一下,周五中午的时候我们集合,一起吃个饭,然后就出了。”
叶曦说道:“好的,其实也没什么好准备的,上次收拾的行李还在那儿放着呢,稍微增删几样东西就可以了。”
两个女孩又随便的聊了些八卦,霖玲起身就要离开了。
对于这个八卦女叶曦也真不知道说什么好,她把霖玲送到门口,说了一句:“你是开车来的吧,注意下安全,别开那么快。”
“知道了,不会有事的,我的技术你放心。”霖玲摆了摆手,说道。
能放心才怪呢,叶曦说道:“你的开车技术我还不知道?真出了车祸看你怎么办。”
车祸?听到这两个字霖玲愣住了,她的眼睛闪现出一丝迷茫,紧接着,痛苦、疼痛、哀伤、愤怒等种种情绪依次从眼睛里闪现而过。她好像想起了一件事,一件对她来说极其重要的事。
踉跄倒地的自己,飞驰而来的汽车,她慌乱的呼救,结果在人群中只看到了那张恶毒的脸――叶曦的脸。
自己已经死了,是出车祸被撞死的,而罪魁祸,就是叶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