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杨力平报复案的庭审(二)(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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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id="center_tip"><b>最新网址:</b>这民事诉状写的铿锵顿挫,催人泪下。~~~小~说~suimеng~核心意思就是江宫平秉公执法却被杨力平怀恨在心,挟私报复,捅了三刀后造成了肝脏、脾脏、肾脏破裂大出血和心肺动脉破损的严重后果,江宫平在抢救过程中一度失去心跳,后果不可谓不严重,而且杨力平应承担全部责任。

江宫平综合了自己抢救过程花费的医药费以及法院安排人员陪护,家属探视花费的有关费用,以及营养费、伤残补偿、后期治疗费等费用,提出了总额436957.32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同时他还主动表示,考虑到杨力平家的客观经济状况,以及自己身为公职人员,因公被人报复受伤后,住院期间工资照发的客观情况,决定不追索误工费和陪护人员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也酌情只象征性提出一万元的赔偿,这倒让旁听席上的听众们一片赞誉。

公诉方和江宫平念完了刑事及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审判长看向耷拉着脑袋坐在被告席上的杨力平问道:“被告人对公诉方和附带民事原告提出的事实、罪名和民事诉讼请求有无异议?”

杨力平其实已经听出来了,按照公诉方的罪名和量刑意见,自己不死也得无期,至于江宫平提出来的民事赔偿要求,他倒不在乎,反正虱子多了不痒,债多了不愁,自己家就那个样子,砸锅卖铁也是赔不出来的。

于是他睁大了眼睛,装作一副冤屈的样子,声嘶力竭的喊道:“我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对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和内容也有异议。”

审判长说道:“请你具体阐述。”

杨力平道:“我不太会说话,我要求我的律师代我回答。”

审判长于是看向坐在辩护人席上,早已跃跃欲试的冯湫澜,说道:“请被告人的辩护人代为发表意见。”

冯艳茹于是站起来,先向其他诉讼参与人致意,然后就表达出自己这边的意见:

“我方认为,被告人杨力平的行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同时对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中的部分款项不认可。”

她侃侃而谈起来,理由主要就是根据杨力平被抓以后的供词,杨力平只想把江宫平弄伤出出气,仅仅捅了江宫平三下就跑了,不存在要剥夺他生命的故意。

对民事赔偿的部分,她代表杨力平提出,江宫平虽然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但是治疗费用是计入工伤的,有报销的,因而医疗费部分不认可云云。

她陈述完了以后,审判长又说道,“请公诉人对被告人就犯罪事实问题发问。”

于是案件庭审就开始进入了冗长的举证质证和答辩阶段。

被告一方坚持认为,杨力平的行为虽然处于报复的心态,但是初衷是为了出气让江宫平感受到伤疼,而不是为了夺去他的生命,因此不能认定是故意杀人,而应该是故意伤害。

这两个罪名很容易被一般的民众所混淆。按照现行的神州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这两个罪名最高都能被判到无期或者死刑,但是故意伤害罪要想被判到死刑,得是特别特别严重,令人发指的伤害行为,留下特别严重的后果。

打个比方,在一二十年前,基本上男女分手吵架的时候,往往会有人过于激动,给对方脸上泼点镪水、浓硫酸之类的东西,这在江宫平儿时的记忆力特别清楚,基本上都是判死刑!

因为一二十年前,硫酸泼在脸上,就等于一辈子都毁了,治都治不回来。

现在医学发达了,除了那种伤的特别深,或者是控制住受害人后再泼硫酸,根本不施救的那种,其他的烧伤还能治,也就很少有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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