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准时机关门捉贼(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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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id="center_tip"><b>最新网址:</b>美国银行某地分行的行长,背着上级主管和分行的其他主管,私自将五十七万美元调到瑞士。

经人举报,发现这笔钱去向不明。既无贷款协议,又无买卖合同,更无借据凭证。

为了弄清情况,主管遂责令他予以解释。他支支吾吾,一会儿说款由别人借去,一会儿又说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其中肯定有问题,当即决定对这位行长拘留审查,以防其与别人串通或本人逃匿。

这位行长因此恼羞成怒,认为在事实未弄清楚之前,就对其进行拘留审查是非法的,所以不断地进行上诉。

后来上级法院反驳说:“如果这笔钱装入你的腰包,则属于贪污;如果私自借给别人,则属于挪用公款;如果这笔钱被别人骗走,则属于渎职。以上三者,有其中一项,均构成犯罪,所以拘留审查是必要的。”这位行长理屈词穷,只得老实地交待自己转移现金,准备卷款外逃的犯罪事实,终于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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