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章 圣灵巨变﹙五﹚(2 / 2)
我国古代的夏朝、商朝以及鲁国、宋国等实行这种继承制度。
后世的宋朝、元朝也偶尔出现过这种情况。例如大德十一年(一三零七年),成宗死,前太子真金之孙海山即位于元上都,是为元武宗。并立其弟爱育黎拔力八达为皇太子,约定兄终弟及,同时又约定爱育黎拔力八达死后,帝位复归武宗之子和世剌。
旧中国的西北的回族军阀“西北诸马”核心权力也采取兄终弟及的封建继承方式。
现代的沙特阿拉伯也是实行这种制度。
在私有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采用兄弟相继的方式也缺乏硬性的约束力。因为“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之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兄终弟及”原则事实上无法抵挡住权力私有欲、独占欲的冲击。只有根据“嫡、长”这些先赋的或“天定”的条件,把皇位继承资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才能确立起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才可能杜绝其他皇子的非分之想,较好地避免诸子争立、骨肉相残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绝庶孽之窥箭,塞祸乱之本源”。
v2w父死子继
谓父亲死后,由其子继承其一切特权。这是古代实行世袭制的核心,多指帝王之王位及领地等的继承权。在有几个儿子的情况下,多由嫡长子直接承袭。其它子弟用分封领地的办法,给予土地和臣民。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指的嫡长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也就是说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必须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王的所有儿子中,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即谁是老大,谁就是王位继承人“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虽然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有可能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而且可能出现长子庶出的情况(最大的儿子不是自己的正室王后所生),这时就用“立子以贵不以长”来决定继承人,换句话说就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正室王后所生的长子。如果最大的儿子的母亲为妃嫔,只要正室王后有儿子,无论他比妾生的儿子小多少,都要立正室王后所生的儿子,只有在正室王后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才能立最高的地位的妾的儿子为继承人,无论他的年龄如何。由此看来,如果一个人是长子,而且是正室王后所生,那么他就一定可以继承王位。所以长子嫡出才是硬道理。
3辅助形式
摄政
摄政是一种代行元首职权的官职。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需要摄政。其一为前任君主逝世,而新任君主幼弱不能治国;其二为现任君主突然因某些原因,例如患病、被绑架、出逃、被推翻等不能履行职务,而又未能即时选立继承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须由摄政暂时代理政务。在古代,摄政可能是朝廷重臣、太后或者太上皇,有时某些夺权者未能即时篡位,也会以摄政的名义代君主处理政务。在近现代,摄政制度更加规范化,摄政者会组成摄政团,有些国家称为副君团,由他们集体行使权力,以防出现独裁。
代国君处理政事,叫做摄政。古代国君年幼不能亲自处理政事时,由其亲族暂代执政,如周成王时周公代行政事,春秋时鲁隐公代太子轨,清初睿亲王多尔衮代清世祖福临,清末醇亲王载沣溥仪等,这些均是长亲代幼主摄政。英国还制定有专门的摄政法。
摄政的可能是太后、皇后,也可能是摄政王、外戚权臣、辅政大臣,摄政王只是对摄政的是皇族亲王时的一种称呼。
摄政是皇族充当皇权势力的一种主要形式。摄政的问题在于,很容易蜕变为兄终弟及,将皇位留给自己的子孙,而不是还政于上一代皇帝所指定的继承人。所以纵观古代历史,摄政王能够善始善终的没有几个,往往是入主中原的王朝建立之初,比如周公。多尔衮勉强算一个“向使当初身便死”,反过来说,豪格就是多尔衮的管叔鲜、蔡叔度。至于溥仪的父亲醇亲王载沣为儿子摄政的,就属于特例了。辛亥革命后,总统因故缺位时,由内阁代行职务,亦称摄政。(未完待续。。)<div id="center_tip"><b>最新网址:ww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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