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一审判决(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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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传票终究摆在了山宗的面前,山宗在传票上签下了自己的姓名,告知前来通知的法院工作人员,已经完全的清楚传票的内容,到时候自己一定会上庭的。不过,开庭的时间怎么怎么急!

这一天,终究还是来了吗?

轻轻的给山宗穿上崭新的衣服,扣上扣子,拍了拍他衣袖上并不太多的灰尘,费习露出了并不多见的笑容。

走吧!上了车,目的地就是G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会是一个终点吗?

山宗坦然地走进了法院的大门,身边跟着费习前两天就找来的律师,后来山宗才知道,这个律师是中国最为顶尖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蒋律方。案情已经和蒋律方说清楚了,法院的卷宗他也查阅了,有关的证据他也调看了。事情不好处理,这是蒋律方最后得出的结论。

开庭!全体起立。

事前法院已经采纳了蒋律方的建议,由于山宗是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庭审不公开进行。

庄严的法庭上,法官一丝不苟的控制庭审程序的进行。陈述观点,出示证据,质证,法庭辩论。

精彩的法庭辩论,并没有让实在有力的现场证据变得逊色。法医检测证明,死亡的金阳之前受过严重的挫伤,随后面部遭到了激烈的击打。众多的人一直认定,通过照片的比对等等一系列的手段,都认定了死亡的人就是金阳。当然面部已经被打得不能死后恢复原状的金阳是没有办法直接的被辨别。

证据直接指向山宗。

检察院的检查官和陈辩的陈述非常的清晰:死亡者,金阳;身份确认;被嫌疑人击打前受过严重的车祸;嫌疑人明知到被害人的伤势,还对其进行击打;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主观上的故意,行为结果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这属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被害人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要求法院判其死刑缓期执行。

而蒋律方的作了无罪辩护。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根据现场证人费习的口供,死者在受到的击打后,并没有任何即将死亡的迹象。二,死者的脸部形状已经不能够辨认,不能够确认死者就是和山宗所打的是同一个人。三,从山宗的主观故意上,并没有杀人的想法,通常情况下,这样的殴打不会造成一个人的死亡。既然案件有种种的疑点没有证实,那么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嫌疑人无罪。

可是蒋律方的辩护意见最大的弱点就是证据的力度太弱了,陈辩根据费习的口供,提供了医院的一份死亡时间证明。这份证明表示在费习和山宗离开后的很短时间里,被害人死亡。除此之外,陈辩提供的其他证据链条非常的完整,并且找不到大的漏洞。这是一个非常高明的布局。

法庭的较量结束了,审判长宣布,休庭半个小时,宣布审判结果。

山宗站在审判桌前,望着法庭正中间挂着的国徽,缓缓的闭上了眼睛。还有半个小时,不是吗?

半个小时过去了。

现在宣布,本庭判决。判定嫌疑人山宗故意杀人罪成立,但考虑到被告属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驳回有关对嫌疑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请求;判嫌疑人无期徒刑。该判决即日生效。

如果对本庭做出的判决有任何的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G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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