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邓子军案开审(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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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子军,你能不能告诉法庭,你推到了刘雪梅的什么部位?”

一听到公诉人的问话,郝好恨不得给自己来一巴掌,他知道自己大意了。

邓子军这个案子走到现在,一切看上去都已经明明白白。

检方重新调查的证据已经和邓子军告诉郝好的一样,这也让郝好忽略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要知道,所有的证人还是原来的证人,而不是新证人。

可是,这些证人在第一次作证时都作了伪证,虽然不知道会不会追究他们做伪证的责任,但他们显然已经不是合格的证人了,即使做为证人上了法庭,其证言可信度也并不会太高。

而邓子军如果不承认自己与死者之间存在身体上的接触,检方将没有办法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那么,法庭也就不能认定邓子国与死者刘雪梅之间存在身体接触。

虽然在郝好看来,是否存在身体接触并不一定会影响案子的最终结果,但显然,检方希望通过证明两人存在身体上的接触而去证明刘雪梅的死和邓子军有关,从而认定邓子军的罪名成立。

只要郝好在昨天回见时,暗示邓子军,虽然不能说“没有”,但完全可以说“自己清不记了”。

相信邓子军,一定可以理解郝好的真实意图。

不翻供、不否认、不承认,最多说一个认罪态度不好,还能怎么着呢。

可现在一切都晚了,邓子军已经承认了与刘雪梅之间存在身体上的接触,那再想否认已经不可能了。

现在看来,刚才公诉人的问话,本身就是想诱导邓子军解释的,郝好和邓子军还真的按照对方设计好的剧本来演了。

公诉人看着邓子军,又追问了一句:“邓子军,你能不能告诉法庭,你推到了刘雪梅的什么部位?”

“胸部。”

邓子军的声音不大,但经过麦克风的放大,还是让全法庭的人听了一个清清楚楚。

旁边席上的受害人家属是一片哗然。

公诉人的目的已经达到,他开始继续发问:“你以前是否看见过接刘雪梅去医院的救护车?”

公诉人的问题开始向案件的核心挺进。

公诉人的这个问题,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

要知道,邓子军所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

在我国,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发生了危害结果。

前者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后者则被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提都是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根本不能预见,那就不是过失而是意外事件。

回到本案中,如果邓子军明知死者刘雪梅患有心脏病,情绪不能过于激动,仍然与其发生很激烈的争吵甚至发生肢体上的接触,从而导致刘雪梅心脏病复发而死亡的话,那么认定其存在过失就比较容易了。

公诉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起诉意见,就必须要想办法证明邓子军明知死者刘雪梅患有心脏病。如果不能证明,这个案子也就没有必要再打下去了。

回过头来我们看一下公诉人的问题,公诉人并没有直接问邓子军是否知道刘雪梅患有心脏病。

如果公诉人这样问了,他得到的答案100%是“不知道”,可这样的答案恰恰是公诉人不能接受的。

怎么办呢?只能迂回,通过设计邓子军只能回答“是”的问题,来间接证明,邓子军应该知道刘雪梅患有心脏病。从而让法庭认定邓子国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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