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6章结婚60(2 / 2)
儿子已经被糟蹋了一次,难道还要被糟蹋第二次?要知道,儿子其实也是真的喜欢陈小蝶的。
也不知道,自家的儿子,能用几年才走出来这一次的阴影。所以,过多安慰的话,他们也说不出口的。
临走的时候,陈大夫还是郑重的给他们保证,人家齐家肯定是没有瞧得上他闺女的。他闺女,那就是痴心妄想。
至于他闺女,那以后,也不会来麻烦他们家的。两家就算是分开了。只不过,还是特别对不起他们家的。
原本,是结两家之好的,可到了最后,却发展成了这样子,真的是不应该的厉害。
可事情已经发生成了这样子的,他们心里也是难过的厉害。但是,也没有办法了。
里正看着这一切,觉得吧,村子里的其他媳妇的担心,还是特别有道理的。
真心的,村子里合适的姑娘,小伙子,还是赶紧的结婚吧。哪怕是陈家的事情,但是,肯定还是有影响的。
出来一个陈小蝶,可是让里正都觉得面子上无光啊。
两个人,低着脑袋,也不多言语。毕竟,里正知道的,这种事情,落到了谁头上,那谁家都是要倒霉的。
说再多宽慰的话,其实也解决不了问题的本质的。
所以,与其废话,还不如让陈大夫自己好好想想的好。
两个人一起往回去走,一路的沉默。
而到了现在,里正觉得吧,这种事情,以后还是要尽量的少发生,可怎么预防呢?
这谁能看的出来,陈小蝶是这样子的孩子?不要说是他们没有看出来,就是他也没有看出来的啊。
这句话,他当时说给陈大夫亲家的时候,那真的是诚心实意的,绝对不掺假的。
两个人走着,听到后边有车子的喇叭声,往旁边让了让。随后,车子往前边走过去,又停下来。
里正两个人走近了,才看到是常青青和汪琪。小两口明显的,感情更近了一步,两个人眉眼都是含春的。
笑着招呼他们两个老头子去坐车,然后一起回去。
这都是一个村子里的人,大家也没有必要那么客气的。
他们两个人做到了后边。常青青和汪琪坐到了前边。常青青和汪琪也没有,问他们为什么去镇子里。
里正为了不说起陈大夫的伤心事,那就使劲的夸汪琪,觉得汪琪真的是年少有为的人。
再想想汪琪,以前他们看着,也觉得这熊孩子不靠谱。自己一个人去闯荡了,丢下一对年迈的爹妈不管不顾的。
现在看看,人家一个不被看好的孩子,现在多好。
整天回家陪媳妇,除了训练赚钱的时间,那都是回家的好孩子。现在,每个月,听说也是给汪父汪母零花钱的。
汪父汪母说到这个零花钱,整个人都是眼泪汪汪的。这么多年的等待,还是有收获的。
以前吧,估计汪琪自己不说,其实也是被人家给拘留住,不敢回来的。怕给汪父汪母带来麻烦的。
现在,他为了家里的老人,为了媳妇,都把那种第一线掉脑袋的工作,给辞去了。
回家安安心心的过日子!这才是标准的好孩子啊。
这么一对比,真心的觉得陈小蝶太渣了。
可这种话,现在陈大夫在,那就不能说。
汪琪听着里正夸奖他的话,其实是不在乎的。但是,特别在乎常青青的表情,要是常青青高兴,他就高兴的。
反正,一切都是为了媳妇的。
常青青听着里正夸奖汪琪的话,也是高兴的厉害。就觉得,这是在变相的夸奖自己的呢。
而里正,显然是夸奖完了汪琪,就又开始夸奖他也是娶了一个好媳妇。完全是个福星啊。
没有他媳妇,那他就不会被解救出来了。而她媳妇,因为被常父常母给伤的厉害了,遇到了汪父汪母,整个人都是特别的孝顺的。
这也是让汪琪,以后要好好的对待常青青,两口子,相亲相爱的一辈子,不脸红不吵架不打架,才是好日子啊。
陈大夫也是时不时应和一句半句,但是,显然,大家都是人精,都是看出来,他心情不好的。
看破不说破,这不仅仅是教养,更是给人家留有几分余地,也让自己多了几分宽裕。
大家一路上,都是叽叽喳喳的听着里正叨叨。里正一会说是以前日子苦,一会又夸他们两口子,都是年轻有为的。
更是十分感谢,不论是常青青拉拔了一下村子里的人,还是汪琪带着他小儿子。
毕竟,他小儿子吧,最近看着都改变了很多。
每个当爹妈的,那都是盼着自己的孩子好呢。不论这孩子多么的不好,那也是盼着她多好一些,少吃一些苦,少走一些弯路的。
当然,陈大夫听着,知道里正这是当着其他两个人的面,开解他的呢。
但是,这种事情吧,到了现在,他都不知道,他好好的闺女,怎么就变成了这样子的呢?
为什么,就不能安安分分的过日子呢?
毕竟,他们家也不是大富大贵的人家,那一路走来,也就是待陈小蝶,比几个弟弟妹妹更好些。
可他们家的情况,真的和富裕搭不上边的。怎么就让陈小蝶养成了这样子?
一门心思的,非要嫁给有钱有势的人家。那有钱有势的人家,是她能嫁的起的吗?
嫁过去了,她自己就没有想想,她以后会过什么样子的日子?就外人看着花团锦簇,其实内里多么脏,她是一概不知的啊。
这种话,他上次陈小蝶出嫁前,就给陈小蝶里里外外都是说过了的。他们家里,不求陈小蝶嫁的多富裕的人家。
就是求陈小蝶一辈子,平平安安的,和和顺顺的,可怎么到了实际,却是一点也不搭边的?
就刚刚不久,他都亲眼看到了自己闺女,对常青青的仇恨。他完全是不能理解自己闺女的脑子。
这好好的,为什么要去恨常青青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