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章 小痞子杰克(2 / 2)

加入书签

所以我一脚油门,猛地加速冲了过去。

当然,冲肯定是成功冲过去了,但同时,也碰伤了好几位拍打着我的车门要钱的村民。

那么,我的问题就是村民的这些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还有我撞上了这些村民,需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问题,简单,没什么挑战性!

张远看了一眼之后,心中就有了答案。

深夜烂路,而且还是一拥而上拍打车子的窗户要钱,这是什么行为?

妥妥的胁迫嘛。

抢劫罪怎么说来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拦路胁迫司机要钱,这就是抢劫无疑了。

更严重的还可以被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毕竟三更半夜以木头拦路,如果视线模糊,这就很容易导致不特定的很多人可能因此产生交通事故,轻者伤,重者死。

所以这种危害了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那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不论是抢劫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是毫无疑问的重罪。

那么权利被侵害的人面对这样的危险时,可以怎么做呢?

正当防卫!

而且还是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

这种类型的正当防卫是不论结果的。

也就是说,如果那些拦路的村民被撞伤,那就是白伤,如果被撞死,那就是白死。

所以这位昵称叫做小痞子杰克的网友,完全不用太过担心自己撞伤人的后果。

就按照这个思路,张远稍微将语句编写的更加专业一些,然后便给对方回了过去。

接下来是小痞子杰克的第二个问题。

小痞子杰克问:如果我把一个非亲非故的人锁在车子里一整夜,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将人锁在车子里一整夜?

这个问题让张远稍稍有了一些犹豫。

第一反应当然是非法拘禁了。

非法拘禁,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但是,只把人锁了一整夜就能据此认定为非法拘禁了吗?

在张远的记忆中,关于普通公民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的标准好像没有十分明确的司法解释。

因而,实践中只能参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标准。

如果参照这个标准,就得符合几种条件中的一条。

这几条是: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如果按照这些标准参考,似乎仅从小痞子杰克的描述里很难判断是否够得上非法拘禁。

而且除了非法拘禁之外,张远也想到了第二种可能。

这可能,便是绑架罪。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