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章 我弱我有理?(求订阅)(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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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这些之外,还有一点需要考虑到的是。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作为一家获得过多次融资的市场主体,体量巨大,社会影响力也不容小觑。

在拥有这么大的社会影响力以及体量的前提下,更不应该忘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影响力越大,社会责任也就越大。

那么,在责任承担的角度,我们觉得也应该比普通的主体更严苛。

所以,我们觉得,这就是基于运营管控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责任。”

借着ppt的展示,李敏将她和吴纪两人沟通确认下来的意见基本上表达完毕,剩下的,就是如何面对其他人的问题了。

未成年人的心智。

车辆的管理。

社会责任。

三个角度阐述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责任承担。

这让张远有些耳目一新的感觉。

但是,也仅限于耳目一新的感觉而已。

整个听下来,张远还是觉得他们所谓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的牵强。

果然,作为相对方的蓝思聪与胡庆丰两人很快便提出了他们的问题:

“我们的问题是,”

蓝思聪率先表明他的疑问,

“第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

在这个案子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损害,但是起因是未成年人私开共享单车,这一过程中,是否也应该考虑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还有车辆管理的问题。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车上路,这是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当中的。

本案中,未成年人私骑单车上路了,这个过错不是应该属于未成年人,甚至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吗?

就好比刑法规定不能杀人,但行凶者杀人了。

那么,过错应该是行凶者,而不应该说受害人自我保护不够吧。

第三,还是车辆管理的问题。

共享单车正常的使用流程是,注册app成为会员,然后通过app获得单车的使用权限,最后才能得到共享单车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使用权。

为了让这样的流程成立,所以运营公司才会在车上加装锁具。

正常情况下,加装了锁具,就意味着不能私自使用。

这是基于普罗大众的基本认知。

但是按照你们的逻辑,因为锁具能够被外力打开就意味着有责任,显然是一种强加的,超出常人认知之外的责任。

这有违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吧。

第四,是因果关系的问题。

完整的听下来,我还是没明白,这之间究竟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

或者说,我还是没觉得运营公司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有需要让他们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

“是的,另外我还要补充一点。”

胡庆丰在蓝思聪说完之后,补充道,

“你们说到了社会责任的问题。

我们认可优势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个没问题。

但是,我们也觉得这样的社会责任承担是有限制的。

不应该无限制地拔高它们的社会责任,最后还要让这种社会责任超脱出因果关系,以及公平合理等法律原则的范畴。

那样,就是典型的我弱我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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