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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牢头狱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个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同日,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虐囚”狱警从轻发落

据查,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导致李荞明被殴致死。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个被监管人用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

监室“老大”被判无期

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名在押人员,最早进看守所的张厚华成了“老大”。自从李荞明进入9号监室后,作为“新人”的他屡屡被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殴打、体罚。

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张厚华等人再次体罚李荞明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墙壁倒地昏迷,后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在不同时间段遭钝性外力多次击打,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指出,张厚华系本案主犯,且又发现新罪,应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另两人分别被判17年、16年。

法院判决

五名被告人获刑

李东明

晋宁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半缓2年

苏绍录

晋宁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

张厚华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在押犯

无期徒刑

张涛

晋宁县人,在押人员

17年

普华永

晋宁县人,在押人员

16年

死者家属与“凶手”和解

3名在押人员共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荞明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索赔12万余元,后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愿意接受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的6万元经济损失(每人各赔2万元),且书面请求法院依法对3人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昆明市中院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害人亲属所提请求,以及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的行为,决定在量刑时依法予以酌情考虑。”

不过,死者李荞明父亲李德发表示,针对李东明、苏绍录的判决结果他很满意,而对张涛、普华永的判决“有点轻”。

云南“躲猫猫”事件沸沸扬扬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周永康做出批示。同时,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亦做出批示,并派员指导办案。日下午,监所检察厅多名负责人抵达云南。

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这是一起发生在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至此,“躲猫猫”已出现两种定义:一种是“在躲猫猫游戏中意外受伤而身亡”;一种是看守所“牢头狱霸”所为,对进入监室人员“实施多次伤害”,是一种看守所里的潜规则。

网友参与“躲猫猫”调查 追踪

“躲猫猫”结论———

“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公布的检察结论中,“躲猫猫”关键词被更改成“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李荞明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猫猫”咋躲的———

“涉案人员串供,加上急于向媒体公布,检方未调查完毕就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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