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2 / 2)
第三十五条、国会休会期间可由各代表团推举部分议员留守组成留守会议处理日常务两院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留守会议当然成员。
第三十六条、当国会驳回有关议案或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为皇帝所不接受时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国会。
第三十七条、国会被命解散时应立即停会。然后依敕令重新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
第三十八条、当新国会仍然维持前议或再次对原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时皇帝不得解散国会。
第一届国会虽然在十月初一召开但实际上这次开会因为是皇帝承诺维新二年召开国会而提前举行的非常会。事实上。国家财政年度在此时并未结束对政府一年来地工作也无从表决对下一年度地财政预算案地筹划亦基础不足而在三月初一召开会议就要方便的多。
由于国会会期通常只有3月除议决大量议案外一年到头的日常性工作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留守人员进行议院看守以使得国会能在休会状态下正常运作。林广宇原本属意由党团代表留守但鉴于议会党团政治的不达这次宪法草案中没有列入而以各代表团作为留守人选的决定者。
作为五权制衡的最后决断者皇帝本人对五权之中彼此争议有着最高及最终裁量权当立法权与其他各权生冲突且不可调和时皇帝就可以挥这种效用体现最高价值。
第三十九条、国会可各自上奏皇帝。
第四十条、国会可各自接受臣民请愿。
第四十一条、国会议员于院内讨论时所表之意见及其表决于院外不负责任。但议员本人通过演说、文章、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论且触犯法律时应受追究。
第四十二条、国会议员除现行犯罪或犯有关于内乱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外其余因触犯法律需逮捕者均需所在议院议决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国会休会期间逮捕议员地须经留守会议议决同意。
这几条却是明文规定了国会议员的刑事豁免权中国一贯号称“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对议员而言由于其代表者数量众多的民众对其加以逮捕自然要
慎。刑事豁免权的赋予其实就是司法与立法权力免得司法滥用权力通过人身囚禁来实现对立法权的干扰。
当然现行犯和颠覆罪因为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可以过这一限制否则这种保护又反过来变成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压制。
宪法条文虽然无一处提到各权制衡的问题但字里行间处处都是制衡地命题。
国家机构地第二块则是帝国政府。
第四十三条、帝国政府分帝国中央政府和帝国地方各级政府由专门行政法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帝国责任内阁为帝国中央政府最高机构。服从皇帝旨意对帝国中央政府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责任内阁成员统称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理大臣和各部大臣。
第四十六条、内阁总理、协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由皇帝提交帝国国会议决后任命。
虽然宪法草案没有明确说明帝国将来的政治体制以何者为先导但无论是中国政治实践传统还是从四十一条开始的字里行间都可以看出行政主导地意味特别是内阁直接在皇帝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氛围就更浓了。行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一方面符合国人传统的价值观与政治观。另一方面也符合加快国家机器运作。提高决策效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皇族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并各行省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和平时期。军人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
第四十九条、皇帝颁布法律、布敕令及旨意时须有总理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条、若总理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内阁应该总辞职。
第五十一条、内阁总理大臣以帝国政府名义颁布章程、命令时须有涉及之部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二条、若国务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其应立即辞职由总理大臣奏明皇帝后提请增补。
皇族不得担任内阁总理大臣和各省最高长官地限制虽然在皇族内部激起了很大不满但作为穿越者。林广宇深知皇族内阁地破坏性与其后面花大力气讨好卖乖还不如直接在宪法中明确表态。
当然也不排除皇族中也有能人但皇族本来就受到了许多照顾在个别环节、个别领域做出让步并不丢人反而显示了皇帝地博大胸襟。
至于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的副署权力则充分体现了责任二字——既然要求负完全责任。就得赋予足够的权力以彰显对等。否则责任两字就是空谈。当然如果该大臣以拒绝副署表示了自己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则必须去职以显示。这同样也是对等的需求否则就不公平。
当然无论是选举总理大臣也好选举国务大臣也罢都需要议会的同意在做出决断前有关人员也必定会想清楚到底有没有冒让国会插手的危险而强制推行。在这样地前提下公平、合理的施政才有可期望的前提。
第五十三条、国会对责任内阁提出的不信任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且或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不信任案通过后责任内阁如不愿总辞职可由总理大臣在三日内奏请皇帝解散国会皇帝接此奏请应在三日内明确表态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
第五十五条、如国会解散后选举产生的新国会再次对原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五十六条、原内阁总辞职之后自动成为看守内阁继续履行职责至新内阁产生为止。
第五十七条、皇帝应在内阁总辞职之后三日内提名下一任总理大臣候选人组阁。
第五十八条、总理大臣候选人受命组阁后应在十日内提请国会表决如未及时提交表决或不能获得国会之认可则宣告组阁失败。
第五十九条、皇帝在提名候选人第一次组阁失败后三日内可再提名候选人组阁此候选人既可为原候选人也可为新候选人。
第六十条、如皇帝提名候选人第二次组阁仍失败的则三日内需由国会推举出候选人组阁。
第六十一条、若国会不能成功推举候选人组阁或候选人在十五日内组阁失败的应由看守内阁继续履行职责至下一届国会召开时为止。
从53~61的各条充分反映了立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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