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和制定刑罚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有什么关系(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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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多次出现士兵溜号的事情,于是上面就制定了一条“溜号者处死的”的条律,可是士兵溜号的事情照样发生。因为职业使然,士兵早已把生死置之度外,虽然有时只是一种夸耀,但不得不承认士兵面临死亡是常有的事,再以死来威胁当然效果不佳了,道理就这么简单。换个角度想想,对于士兵这个特殊的群体来说,他们在习惯看淡生死的同时,也习惯光荣,如果把对他们的处罚改为终身受到耻辱[207],这样表面上看刑罚是减轻了,可是对于士兵来说却是加重了,他们就不得不考虑了。

其实,大自然提供的管人方法多种多样,我们需要的是对症下药,而不是不加选择地乱用。切记,极端的手段绝不是最好的管人办法,因为,一切效果不佳的原因,不是刑罚太轻,而是没有触及犯罪的本质。

大自然授人以鞭子,是让它作为耻辱的象征,是让它带来的耻辱感直达犯罪心灵,而不是只打在皮肉,我们不能违背大自然的意志,否则,将事与愿违。

刑罚的本意是让犯罪者感到羞耻,从而改过自新。一个国家,如果不加选择,不分群体,恶棍和君子一样,同施以酷刑,这一定是一个暴戾政府,那么,刑罚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当然,还有一些国家,那里的人们似乎很规矩,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祥和,同样是政府暴戾所致。因为在那里只有酷刑,哪怕只是一点点小小的过失,规矩只是害怕酷刑的表象。

在专制政体中,立法者对这些问题也进行过纠正,可是他们往往是就事论事,只看到了问题,而看不到问题对将来的影响,或者他们就没打算看,所用的方法也无非是以暴制恶,立法者在此表现出来的除了狠毒,就再没有其他了。殊不知,却严重侵蚀了人民的精神,并对专制主义渐渐麻木。

雅典与斯巴达发生战争期间,雅典人夺得了两条战船,并把两条船上的所有斯巴达人从悬崖推下摔死,之后又在会议上通过了以后所获战俘全都砍去双手的决议,虽然阿蒂曼图斯反对,可是并没人听他的。后来,吕山德[208]战胜雅典人,并俘虏了包括菲隆克莱斯在内的很多雅典人,当他从战俘口中得到这个消息后,于是把除阿蒂曼图斯外的所有战俘处死,并在临刑前大骂菲隆克莱斯,说是他玷污了雅典人的精神,是他让整个希腊变得残忍。

普鲁塔克[209]在书中这样写道:“一千五百个公民被阿戈斯人处死后,雅典人也感到自己想法的残酷,于是举行了祈求众神帮雅典人驱除心魔的赎罪祭。”

法律不再能约束人心、法律腐蚀了民心,这是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二种尤甚,因为第二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本身就是问题的根源。

第十三节得不到执行的日本法律

太过严酷的刑罚对专制主义也是一种腐蚀。日本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日本天皇是被神化的君主,他的伟大绝不能被侵犯,只要是违背天皇意愿的行为一律被视为大罪,这是因为奴役制思想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意识中,一切财产都是天皇的,一切罪行都直接或间接损害天皇的利益,所以,刑罚根本不是在惩戒犯罪,而是在为天皇报仇;所以,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被处以死刑。[210]

撒谎有时候是出于本能,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自卫,可是在那里,在官吏面前不撒谎,[211]就要被判处死刑,这与人的天性是相违背的。

在那里,一些被重判的行为,可以说完全没有犯罪表象,比如说赌博,在他们的法律条文中居然是死刑。

日本是一个执拗而又无所顾忌、坚定而又有毅力的民族,性格古怪得让人不可思议。他们什么样的苦都能吃,什么样的风险都敢面对,从这一点来看,刑罚严酷似乎并没什么错,然而,这些人把自杀看成常事,还采用剖腹这样残忍的方式,显然并没把死当回事。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再说,对他人受刑司空见惯,谁又能保证他们不对酷刑麻木?

对于日本人的教育,不少游记[212]中曾提到,说不能用太过凶狠的方法对待奴隶,他们被逼急了是会反抗的,他们受罚时的倔强之态就是先兆。所以,在对儿童进行教育时要多用一些平和的方法。从某种意义来说,家务就是政务、民事的一个缩影,当政者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呢?

想让人们的精神走回归之路,以下做法是立法者明智的选择:适当增加一些奖励;找到一些相宜的哲理、道德和宗教规劝的语言,就日本人的性格进行规劝、告诫,以纠正其荣辱观,让其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幸福,并追求这种幸福,从而享有这种幸福带来的温馨与安宁。也许立法者会担心人民因刑罚减轻而不服管教,那么,可以不大张旗鼓[213],而是先从一些确定不该重判的案件入手,予以宽宥,循序渐进,最终达到改判所有可以改判的案件的目的。

然而,日本的立法者虽然也曾在刑罚上下了一番功夫,可是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结果。原因很简单,专制政体选择的不是宽和,而是把专制发展到极限,所以这些善于变通的解决办法,我们在专制政体下是看不到的。

受到惊吓的人会变得没有安全感,如果到处是这种让其没有安全感的因素,这个人就会变得残暴。而要想控制这种局势,只得施以更加残暴的手段。

日本法律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久之,形成其精神。它之所以能成功摧毁基督教,不是因为它多有力量,而是它有多暴烈,而它的成功正说明了它的失败。它的无能,就是在它试图建立良好的社会治理过程中,一点点显现出来的。

在京都,年轻的男女夜里被掠走,再被扔在公共场所的事情每天都会发生。不知有多少人被暴徒杀死,也不知有多少人被暴徒掐死;暴徒们把他们衣服扒光用布袋装着,为的就是不让他们知道都经过了哪些街,走过了哪些路;如果是被暴徒看上,不管你是骑马还是坐车,都在劫难逃,他们会把马腹刺破,让骑在马上的人摔下来,他们会把马车掀翻,把车上的女人和钱财抢走。荷兰人因为怕被人杀死,而不敢夜宿露台……要想了解这些,就去读一下关于皇帝[214]与大老[215]在京都会见的记录[216]。

另外,法律如果太严酷反而得不到更好地执行。皇帝整日过着糜烂淫乐的生活,但并没有正式的妻子,所以可能有无后的危险。大老就把两个非常美丽的女子送给他为妻,好意难却皇帝就把其中之一娶了。奶妈见皇帝从未与这个女子行夫妻之礼,就开始到处找更加美的女子给皇帝,可是依然没有打动他的心。后来,一个兵器匠的女儿被他看上,并不顾一切娶其为妻,没过多久兵器匠的女儿[217]便给他生下了一个儿子。一个身份低贱的民女登堂入室,对那些高贵出身的宫中女子来说简直是一种侮辱,于是她们合谋掐死了这个皇子。因为怕皇帝知道怪罪,那不知要有多少人掉脑袋,于是这件事情便隐瞒了下来。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刑法过于残暴,人们不得已,宁可铤而走险也不愿去执行。

第十四节罗马元老院对酷刑的看法

艾奇利亚法[218],是罗马执政官阿奇里乌斯·格拉布里奥和比索在任时期,为预防暗地策划不良事情,由保民官制定的。狄奥[219]认为,执政官们提出这项法律是元老院推动的,并下决心为艾奇利亚法制定严酷的刑罚,而当时的民众也极为赞同。然而,元老院却提出了异议,认为要使人震惊,恐惧酷刑的确有一定的效果,可是,这样势必没人敢来投诉,也不会再有人有胆子做法官了。相反,刑罚不那么严酷,就会有人敢来投诉,也不愁没人处理案件了。

第十五节罗马法中的刑罚

我一直认为,政体的性质决定着刑罚。这一点从罗马人身上发生的事情得到了证实,可以说是罗马人让我更加坚定了我的观点。因为他们在更改政治法的同时也更改着公民法,这让罗马变得伟大。

王政之法之所以那么严酷,是因为它的制定是为针对奴隶、盗匪与逃亡者。把这些法律列入十二铜表法,并不合乎共和政体的精神,然而,就有那么一部分人,他们不看好共和精神,热衷于推行残酷的剥削、压迫措施,而阻挠着共和精神对十大执政官的要求。

狄特·李维忘记了有太多残暴狠毒的刑罚条文被收在十二铜表法里[220],所以,他才说出“图鲁斯·霍斯提留斯以车裂的方式处死麦提乌斯·苏菲里乌斯这个阿尔巴的独裁者,是罗马人首次也是最后一次用惨无人道的酷刑处决人”[221]这样错误的话。

有一些作家与诗人写了一些文章和诗歌,因为有些对政府有抨击性的言语而被处以极刑,这无疑揭露了十大执政官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的打算,他们怕这些提倡自由的人,怕这些激发出人们内心潜在的自由梦想的作品[222]。然而,那里的人民却把这些有头面的人遭受羞辱看作一种乐事,这是共和精神所不提倡的。

十人团被赶下台后,颁布了拜尔希安法,严令禁止对罗马公民处以死刑。虽然并没有发表什么废除原来刑罚的声明,可是法律规定的那些刑罚却没人执行了,其实也相当于废除。

也正是这个时期发生的这些事情,让狄特·李维在谈到此事时发出“罗马人民从来没有对宽和的刑罚如此喜欢过”[223]这样的感慨。

这个时期,罗马的刑罚得到减轻,就连被告人在受审前也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很显然,罗马人遵照的正是共和政体的精神,而这也正是我观点。

克纳里法出自苏拉之手[224],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谋杀罪太多,于是谋杀犯到处都是,让人不得不对他制定此法规的目的产生疑问,难道他只是在为犯罪定一个罪名?再看看他用的除了挖坑、设套、使绊子,这些阻碍公民道路的都手段外,似乎没什么可取之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不知道残虐的政治、无政府状态与自由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在苏拉的法律中,对被流放到边远地区的罪犯,只有不准返乡的规定。他忽略了一点,如果这些罪犯是富人,如果他们手中还有大量的财富,他们在流放地照样是富人,照样可能做违法的事,甚至会更加猖狂。恺撒之所以在法律中增加没收流放人员财产这一条[225],就是考虑到这一点。

那些君王们施行军事专政,本意是为了威慑臣民,加固自己的专制独裁统治,可是没多长时间他们便发现,军政府对自己何尝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思来想去,他觉得应该设置一些爵位,对爵位的尊崇敬重之心也就会随之出现,如此一来,军政府的可怕程度就会被大大降低。

政府逐渐朝君主政体靠近,刑罚便形成了力度不一的三个类型[226]:第一类是身份尊贵的人,他们犯了法可以从轻处理;第二类是中层官吏,刑罚稍重;第三类就是出身卑微的人,只要犯法就是酷刑。

马克西米努斯[227]简直就是一个疯子,在他的统治下,军政府不但没变得宽和,反而被他的凶狠残暴刺激得发怒了。对于他的行径,卡皮托里尼[228]这样写道[229]:“元老院得到消息,他把人钉在十字架上,把人拉去喂野兽,把人塞入刚剥下的兽皮做的袋子里,肆无忌惮地践踏着他们的尊严。他这哪里是处理民事,分明是在执行军纪,而他就是这样说的:一切参照军纪。”

我有一部拙劣的作品叫“论罗马盛衰原因”,书中我就谈到了军事专制政体是如何在君士坦丁的统治之下变成军事和民事专制政体,并逐渐朝军事专制发展的。另外,罗马所经历的多次快而剧烈的改革,刑罚怎样从残酷到宽松再到废除,这些在书中都可以了解到。

第十六节罪与罚如何才得当

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对犯罪者要量刑而罚,有重也要有轻。原因是罪有大小之分,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罪行,要严防,当然要用重刑;而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罪行,以警示为主的轻刑就可以了。

在君士坦丁堡曾发生过一次大规模的暴动,煽动者是一个自称康斯坦丁·杜卡斯的人。暴动被镇压后,这个骗取民众信任的家伙也被抓,并被判处鞭刑,但后来又被改判为火刑[230],原因是他揭发了很多人。造反是重罪只判了鞭笞,反之诽谤却要用火刑,真让人无法理解。

这不禁让人想到英国的查理二世国王与他那句经典的话。有一次,一个人由于写材料揭发官员,被定为诽谤罪绑上了耻辱柱。查理二世见了问怎么回事,听了随从的回禀道:“他要是诽谤我不就没事了?真是个傻蛋!”

巴兹尔皇帝抓到了七十个企图谋反的人,便下令对其施以鞭刑、烧掉毛发。可是有一次他被鹿角挂住了腰带,随从为了救他,便用剑割断了他的腰带,结果他却以在皇帝面前用利器,意欲不轨,判了那名随从斩刑。[231]谁能想到这是同一位君王干的事?

拦路劫财与杀人越货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可是在我们这里却判的是同样的罪。然而在中国却不是这样,在他们的刑罚中杀人越货者凌迟处死[232],而劫财不伤人性命的则轻得多。也就是这样的不同使得中国的强盗在抢劫时通常是不伤人性命的。所以,量刑而罚很重要,可以说,它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保障。

如果说盗窃与杀人同罪,那么,盗贼为什么不在盗窃的同时把人一起杀了呢?反正杀不杀都是一样的罪,杀了人自己反倒更安全。因为,莫斯科公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所以,那里的窃贼就是这样做的[233]。

如果不在刑罚上有轻重之分,就应该让犯罪轻者对赦免有望可期,这也是一种区别。在英国,强盗只要不杀人获得的罪行是流放,尽管要放逐的是殖民地,却也是生的希望,而杀人犯则没有这样的机会,所以,那里没有人傻到去杀人。

专制政体因其原则使然,没有赦免这一说,因为它不懂得宽恕,所以,也得不到宽恕。相反,赦免则是宽和政体保证公共安全的极佳措施,君主只要巧妙使用手中的赦免权,产生的将是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也是宽和政体的优越所在。

第十七节对罪犯进行的体罚手段

对于现实存在的人,法律应该把其想象得稍好一些,因为,人的动物性使得人有着本能的恶性心理。所以,对每个犯了罪的人的审理和裁决,只要有两个人出面做证就可以了。法律对他们要给予信任,就好像他们的话没一句假的。因为法律相信母亲在节操上没有污点,所以,承认其在婚姻状态下受胎的小生命都是合法的婚生子女。尽管法律对案情要事先做出这样、那样的假定说明,可这不证明一定要对犯罪者施于体罚手段。现在,有一个国家[234]已然为我们证明了这一点,在那里刑讯早已被舍弃,却并没有因此而出现什么乱子,而且治理良好。所以说,法律并不是非得对犯罪者施于体罚手段才能体现其作用的。[235]

有太多的人对体罚罪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哪个不是天资聪慧、才华横溢之人,我在这也就用不着班门弄斧了。我要说的是,体罚罪犯这样的事情可能只与专制政体相匹配,因为这类政体的原则只是畏惧,让民众产生畏惧之心,从而不敢反抗。比如说希腊还有罗马的奴隶……我不能再说下去了,因为大自然已经开始责骂我了。

第十八节如何更好地使用刑罚

日耳曼人,我们的祖先,一群崇尚武力、崇尚自由的人,在他们的观念中,血是为与敌人拼杀的战斗所准备的,所以,他们几乎不用肉刑来惩罚犯罪,只以罚金代之。然而,有一些人却不是这样,比如日本人[236],他们之所以坚持用肉刑,理由只是担心那些有钱人会因可以交罚金而躲过惩罚。真是个愚蠢的理由,要知道再有钱的人也怕罚,如果规定钱财多的多罚呢?如果在罚金的同时再加些遭受耻辱的处罚呢?

量情轻重,该处罚金的处以罚金,该处肉刑的用肉刑,这样的法律刑罚才是最好的,一个立法者如果懂得这个道理,他一定是个优秀的立法者。

第十九节同态报复法在各国的执行

同态报复法[237]之所以被多数专制国家使用,原因就是它简单。其实,这套法律也有一些政治宽和的国家会用,可那也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不得已而用之,而且依实际情况而定,与前者不折不扣地执行,显然不是一回事。

这一点十二铜表法的执行就很说明问题:首先,但凡有办法对控诉人有所交代[238],绝不使用同态报复法;其次,即便使用了同态报复法,也会采取一些弥补措施,比如给受损害方一些赔偿金予以安抚[239],或用罚金代替肉刑[240]。而这就是变通。

第二十节儿子犯罪连坐父亲

在中国有一种刑罚,就是儿子犯了法,父亲一样要受到惩罚,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归根结底还是专制思想在作怪。有这样法律的也不只有中国,比如秘鲁同样也使用[241]。

子罪父坐,中国人的说法是父亲没有教育好儿子,属于管教不力。其实这个理由是很可笑的。在我们这里,如果谁的父亲犯罪判刑,或谁的儿子犯罪判刑,对其来说是一件极其丢人的事情,其羞耻程度绝不亚于在中国被判死刑。[242]说白了,就是荣宠观念没在中国人心中产生力量。

第二十一节君主与仁慈

荣宠是君主政体的主要治国手段,因为荣宠所提出的愿望和希望做到的,通常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君主政体需要仁慈。在那里,失宠无疑是一种耻辱,即便仅仅是被拉去询问,也会使之产生莫大的羞耻感,再加上外界投来的羞耻,无形之中构成了一种不同于一般的刑罚。于是,仁慈也就成了君主特有的品质。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是热爱国家、热爱法律,所以仁慈就显得无力了,最起码不是必要的。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只要用严厉的手段让国家那些大人物产生畏惧,就等于能让他们乖乖听话,所以,根本用不上仁慈。

君主政体中,失宠就意味着失去一切。财富、荣誉、生活及所有这一切带来的欢乐,对于曾经拥有这一切的人来说,再没有比失去它更可怕的惩罚了。所以,不需要再在失宠之外多加什么了,那样只会把他们原来对君主的爱、对职位的珍惜变成怨恨。

由于专制政体的特性,使得国家那些大人物的地位并不稳定,同样,君主政体的特性决定了那些大人物地位的牢固。

君主政体的君主,通常会寻找机会向臣子和民众展示自己的仁慈,因为这样能给他带来巨大的好处,比如臣子的拥护、民众的爱戴。可是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这样的机会随处可见。

在那里,几乎所有的反抗都是为了让自己某些方面稍微好一些,而从来没有人会为自己的全部权力而战。虽然,他们会为王位而不顾生命,但几乎没有人为了生命而不顾一切。

然而,有人要问了:惩罚应当在什么时候用?宽恕应当什么时候用?这只能用心去揣摩,没法用话具体地表达出来。在仁慈碰上危险时,危险是一眼就看得很清楚的,这不同于君主因懦弱而看不起惩戒,更不同于没能力施行惩戒,仁慈与软弱间的区别是很大的。

下决心一定不会让自己的臣民流血的莫里西乌斯皇帝[243],从不对犯罪者施以肉体惩罚的阿那斯塔修[244],立志自己在位期间绝不会杀一个人的伊撒克二世[245]。希腊的皇帝们千万不要以为利剑只是他们腰间的装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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