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和制定刑罚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有什么关系(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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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民法在各种政体下是繁是简

君主政体的法律比专制政体的法律要复杂一些。法院是君主政体所必需的机构,为了保证现在与过去的判决相统一,确保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像国家政体一样安全与稳定,法院要进行判决,并把这些判决保存起来,以便人们学习。

君主政体的司法机构要非常认真小心才行,因为它既关系着民众的荣宠,又决定着他们的财产和生命。案件审判的难度与法官职务的高低、案件牵涉的利害关系成正比。

假如我们看到君主政体中诸多特殊案例,就好像是一种推理技艺一样,不要觉得惊讶,因为这种政体中有很多法则、束缚和外延,那些特殊案例就是这样产生的。

在君主政体中,财产的不同性质是由不同的等级、出身和门第等造成的,而这些不同则会因为与国家政制相关的法律而变得更加杂乱、烦琐。财产在我们这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继承得到的财产、夫妻结婚后的共有财产、陪嫁财产、非陪嫁财产、父亲方面的财产、母亲方面的财产、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包括:无条件继承所得的不动产、指定继承人的不动产、家族财产或非家族财产、免除赋税的贵族的不动产、承担赋税的平民不动产、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各种财产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特殊法规,而对某种财产的处理,只能遵照与之相适应的法规方可进行。如此一来,法律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在我们这里,采地都实行世袭制。所以,为了让拥有采地所有权的人能够服务于君主,采地在一定程度上必须稳定才行,也就是说贵族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如此一来,许多情况都会出现,例如,在有些国家中,兄弟们可以得到很多土地,所以他们的生活才得以维持;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兄弟们无法分割采地。

君主之所以能够为不同的省制定不同的法律,或者默许各省不同的习惯的存在,是因为他们对各省的情况特别熟悉。然而专制政体的君主一无所知,只是按照他的个人意愿进行统治,根本不会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适宜的办法,他们对什么也不关心,从而耽误了一切。

在君主国家中,判例随着讼案的增多而不断增多,然而,或许是因为前后任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想法,或许是因为对同样的案情的辩护存在着好坏之分,又或许是因为办理案子的人动了手脚,办理案子的人多一个,就多了一次产生缺陷的可能,所以有些时候判例会相互矛盾。这种缺陷是在所难免的,立法者视其为与宽和政体精神相背离的恶劣现象,并不停地进行纠正。这是因为,由于政体的性质使然,人们只得向法院求助,并不是因为法律自身的矛盾以及不确定性才求助法院的。

在一些政体中,人的身份必然存在着差异,所以这类政体就存在着特权。所以,法律就更加复杂了,而且会产生数不清的个例。

进行诉讼时可以要求在这个法院而不在那个法院,这种特权绝对不会给社会,特别是对授予特权的人造成负担。如此一来,到底应该在哪个法院进行诉讼才合适呢?这是一个新的问题。

专制政体的民众完全处于不同的情况。那里的立法者能立什么法、法官能审什么案呢?我不清楚。君主拥有土地所有权,既然如此,也就完全不存在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民法。君主对一切都拥有继承权,既然如此,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与继承相关的法律了。在一些国家中,君主独霸着商业,既然这样,任何商业法都失去了作用。那里几乎不存在与陪嫁、与女方权利有关的民法,因为那里的男子的妻子是女奴。在法官面前,那里的任何人都不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奴隶数不胜数,甚至找不到一个有自己的想法的人。大部分道德行为只能由父亲、丈夫或主人来规范,而不是由官员规范,因为它们只是体现了这些人的意愿。

有一点我忽略了,即我们所说的荣宠在我们这里非常重要,而在那些国家里却没有几个人知道,在那里根本见不到任何关于荣宠的事情。专制主义的周围什么也没有,它能够应对一切。这正是旅行家在把专制主义介绍给我们时很少提到民法的原因[174]。

因此,任何发生冲突和诉讼的机会在那些国家里都被取消了,这也正是那里的诉讼人之所以受到不良对待的原因。诉讼中会公然暴露出其不公正性,公众对一切不公正都一目了然,因为其行为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

第二节刑法在各种政体中是繁是简

有人反复强调,不管哪里的司法都应该跟土耳其一样。这就意味着,只有世界上最愚昧的民族才能看明白任何人都应该明白的那件事,不是吗?

如果一个公民想要回被侵占的财产,或者受到侮辱想讨回公道,一定会认为司法程度过于复杂;然而,如果考虑到公民的自由和安全,你或许会认为这些司法程度又过于简单了。你调查一下就会发现,假如公民为了获得自由而去打官司,就必然会遭遇麻烦、花费金钱、消耗时间,甚至会遇到危险。

在土耳其很少有人去关注臣民的财产、生命和荣宠。任何冲突都是草草结案,为了能结案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总督一旦问清案情,在打发诉讼人回家之前,还随意命令手下拿棍子击打诉讼人的脚掌。

在那里喜欢打官司的人必然具有强烈的讨回公道的心愿、怨恨、积极思想,以及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意志才行,因为打官司在那里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在这种政体下,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所有情况,因为这种政体中人们只有畏惧,再无别的情感。这是因为在这种政体下,一切事情都会引发革命,假如人们处于不可预知的情况下的话。所有人都要明白,要想保障安全,只有低声下气地讨好官员,而即便非议官员,也绝对不能让官员听到。

然而,在宽和政体下,任何公民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如果不进行认真的审查,绝对不能剥夺他的荣宠和财产,就算是最低贱的公民也一样。公民的生命只有在其受到国家控诉的情况下,才能被强制夺去,而他在受到国家控诉时还享有所有可能的辩护手段。

因此,一个人一旦将绝对的权力赋予自己[175],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使法律简单化。在这种国家中,臣民的自由没有人过问,他也不会关心,个体的缺陷则是他第一个要关心的。

很明显,共和政体下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最起码应该跟君主政体下差不多。这两种政体的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会随着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受重视的程度变化而变化。

在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共和政体下,因为人就是一切,所以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因为人毫无价值,所以人人平等。

第三节法官审案时在哪种政体、哪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准确的法律文本

政体与共和越靠近,审判方式越接近恒定。斯巴达共和国有一个大缺陷,那就是监察官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只能为所欲为地去处理案件。罗马之所以在后来制定了一些细致的法律,是因为执政官们发现过去跟斯巴达的监察官们一样去审理案件非常不恰当。

在专制国家中,法官自己就是法则,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君主国家存在法律,当法律明晰时,法官遵照法律审案;当法律不明晰时,法官审案的依据则是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家中,法官必须小心翼翼地按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这是由此政体的性质决定的。当事情关系某公民的财产、荣誉和生命时,任何人都不能对法律提出有损于他的解释。

在罗马,法官只管审案,不管量刑,一个人犯了什么罪由法官判决,然后到各种法律中去寻找量刑的依据。英国也是这样审案的,涉案双方各自陈述事实,被告是不是有罪则由陪审团依此来判定;假如陪审团认为被告有罪,法官则到各种法律中寻找量刑尺度,然后宣布刑罚,这种事情只要查查法律文本就可以了,做起来很容易。

第四节审判方式

法官审案的依据不同,导致了多种审判方式的产生。君主政体的法官使用的是合议的方式。为了与他人的意见相一致,法官们一起讨论,交换彼此的观点,相互协调,纠正自己的意见,如果某两种意见获得的支持较多,就把那些获得支持较少的意见纳入其中。这种做法与共和政体的性质完全不符。在罗马和希腊,城市里的法官根本不交换彼此的观点,每位法官只能发表“我认为有罪、我认为无罪、我认为案情不明[176]”这三种意见中的一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人们觉得审理案件的是人民,人民是真正的法官。然而,在审案过程中,必须给人民提供一个目标、一个事实,而且是独一无二的事实,以便他们做出判决:应该判罪,应该免罪,还是下次重新审理。因为人民不是法学家,对与裁决相关的一切修改或变化并不清楚。

罗马不仅拥有一些稳固的审理方式[177],而且在不同的讼案中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该方式必须适合该讼案,这是学习希腊而形成的。由于这样做必须要确定讼案的性质,并让人民清楚,罗马需要这样的审判方式。要不然,假如一个大案的性质不停地发生变化,那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就不知道到底怎么办了。所以说,罗马法官不能对诉讼进行增减或是改变,只有诉讼请求非常明晰时,他们才接受。可是,大法官们还有一种审理方式,那就是人们所说的凭借诚信[178]来审案,运用这种办法审案,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案的结果,所以这种办法与君主政体的精神更加符合。因此,法国的法学家们则这样说:“在法国,完全是凭借诚信来审案的,任何讼案都一样[179]。”

第五节元首在何种政体下可以做法官

马基亚维利[180]认为,佛罗伦萨人民没有作为集体法官去审理反对人民的大逆罪的权力,而罗马人拥有这样的权力,所以佛罗伦萨才失去了自由。一共有八个法官负责审理大逆罪。马基亚维利认为少数人将少数人拖下了水。对于这位优秀人物的这句真理,我是很想接受的,但是,让人民自己来审理加害自己的人,说到底是一种弊病,所以在这样的案件中,政治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民事利益,也正因为此,为了克服这个弊病,只有让法律尽量去保护个人安全。

罗马的立法者考虑到这一点,就做了两件事情:第一,在宣判之前[181],准许被告自由流放[182];第二,为了防止民众没收被判有罪之人的财产,就宣布把他们的财产提供给上帝。其实,对人民的审判权还施加有别的约束,我将在该书的第十一章中讲述。

梭伦颇有防止人民滥用审判权的办法。他主张,由刑事法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定罪[183],刑事法官就阻止执行,然后让人民对案件进行复审;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免罪[184],刑事法官就重新向人民起诉被告。如此一来,人民既要接受他们最敬仰的官员的监察,还要接受他们自己的监察,所以这的确是一条不错的法律。

这类案件慢慢审理比较好,特别是在被告已经被拘留起来时。这样人民就能够冷静而理智地审理案件。

在君主政体下,如果君主亲自审理案件,就会破坏政制,抵消附属的中间力量,废除一切司法程序,人们因此而胆战心惊、面如死灰,什么信任、荣耀、友谊、安全以及君主政体统统会消失殆尽,所以这类政体的君主不能亲自审理案件,而专制政体下的君主则可以。

另外,还有一点要明确,在君主政体下,君主如果亲自审案,他就是既当法官又当原告了,因为这种政体的君主就是案件中的原告,是企图追究被告责任、让被告受到惩罚或是获得免罪的人。在这类国家中,君主如果亲自审案,他就不仅是法官,还是当事人了,因为在案件中,君主通常会获得被没收的财产。

另外,如果将自己做出的判决推翻,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做根本难以想象,君主一定不愿意。所以君主如果亲自审理案件,还会失去特赦权[185],这种权力是最高权力的象征。

为了能亲自审理莱瓦雷特公爵[186]的案子,路易十三召集了几位高等法院的法官和议政会的成员,就逮捕一事强迫他们谈谈自己的观点。庭长贝列弗说:“君主竟然要直接参与到臣属的案子中,真是太怪异了,这是我从这个事情中发现的现象。官员们掌管着判决权,而国王只有特赦权。被告就坐在您面前的被告席上,陛下您一个决断,就让此人在一个小时后被处决,您竟然愿意这样做。君主握着特赦权,如果这样做了,他那尊贵的脸面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君主是不能这样做的。君主只能亲自参与到撤销教会禁令的事情中。君主离开的时候,所有人都应该表现出兴高采烈的样子。”这位庭长又就实质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这个审判是史无前例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国王居然以法官的身份处死了一个贵族[187]。”

君主亲自参与案件的判决,不公和滥用刑罚就会滋生蔓延,宠臣们会软磨硬泡、厚着脸皮缠着君主审案判决。罗马曾出现过几个酷爱审案的皇帝,他们几位统治期间,司法不公表现得最为严重,其程度令世界为之震惊。

塔西佗[188]说:“克劳德在位期间,形形色色的敲诈勒索非常盛行,因为他包揽了审案和官员的所有职责[189]。”尼罗在克劳德之后登上了皇帝之位,他向众人宣布:“为了不让几个被释放的奴隶伤害到王宫里的告发人和被告发人,我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当审判官[190]。”他这样说正是为了收买人心。

索西穆斯[191]说:“阿卡狄乌斯[192]当政期间,全国上下盛行诽谤诬陷之风,一群诽谤者包围着王宫,搞得宫廷一片黑暗。只要有人死亡,马上就有人谣传他或许没有后人[193],然后他的财产就会因一道敕令而全部被分掉。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君主又蠢又笨,皇后肆意妄为,时时刻刻记着为她那些贪婪的奴仆和心腹谋取利益,如此一来,那些遵纪守法的人彻底没有希望,只能死去。”

普洛柯比乌斯说:“过去王宫里的人不多,可是查士丁尼[194]当政期间,法庭因法官在审案时不能自己做主而变得冷冷清清,人要是打官司全都求助于王宫了,使王宫陷入混乱之中[195]。”王宫里不仅出卖判决,而且出卖法律,对此,所有人都清楚。

君主原先看不到的现象,可以借助如同他的眼睛的法律看清楚。如果他把法院的职责揽过去,那他就是在为那些阿谀奉承之人工作,而不是为他自己了。

第六节在君主政体下,大臣不应该审理案件

让君主政体的大臣来审理诉讼纠纷也具有一定的缺陷。直到现在,一些国家中还存在这种令人难以理解的现象,不仅有很多法官参与审理财政诉讼,还有大臣参与其中。在这里,我只挑数不胜数的感慨中的一点说一下。

事物的性质导致了议政院与法院之间产生一些矛盾。不管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法官的头脑都应该保持清醒,不能感情用事。而议政院在接办和处理事务时,需要成员们保持热情,只有少数几个人才能做到这样。所以,法院应该多一些法官,而议政院的成员不应太多。

第七节仅有一个法官

只有在专制政体下才会出现这样的官员。我们从罗马历史可以发现,如果只有一个法官,他就会疯狂地滥用职权。阿皮乌斯[196]在法庭上向来不把法律放在眼里[197],他自己制定的法律他也敢随意摧毁。他是十大执政官之一,却糟蹋法律的公正,狄特·李维讲述了他的行为。阿皮乌斯曾指派一个人为他索取维吉尼亚作为女奴,按照他自己制定的法律,在没有最后判决时,应该把维吉尼亚交给她的亲属,于是维吉尼亚的亲属向他提出这样的请求。阿皮乌斯公开宣布,因为维吉尼亚的父亲维吉尼亚乌斯没有出庭,他的法律就不能执行[198],因为他是为父亲制定这条法律的。

第八节各种政体下的控告

在罗马,与共和政体相适应,公民之间可以相互控告。在共和政体中,所有公民都享有国家的所有权利,都应该以饱满的热情对待公共利益。到了帝政时期,仍然遵循着共和国的原则,不过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后来就出现了一批奸诈之人和一批告密者。君主一看到一些人犯了法被判刑,就会很愉悦,于是那些染有恶习、品行恶劣,有一些才华又很有野心的人就绞尽脑汁去寻找这样的犯法者,因为这样做既让他得到利益又能获得名声[199]。我们国家绝对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这里,君主是为执行法律而立的,为了惩处罪行,他会在每个法庭里派一个官员,以他的名义执法,这条法律相当好。如此一来,告发者是何许人也,我们也就不会知道了。如果这位为公众复仇的官员出现滥用职权的苗头,就可以强迫他说出告发者是谁。

柏拉图在其《法篇》[200]中主张,应该惩罚所有懒得向官员告发或提供支持的人。现在已经不使用这种做法了。公民之所以能够享受安定的生活,是因为公诉人无时无刻不在关心着公民,并为此而付诸行动。

第九节各政体刑罚的适当限度

相对而言,专制政体比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更适合重刑,因为,专制政体是以畏惧为原则,这与以荣宠为原则的君主政体和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有所不同。

爱国心、羞耻感是宽和国家民众的特点,正因为如此,那里的人都担心被埋怨,而很多犯罪念头也因此而打消。所以,宽和的国家,民法纠正起来较为容易,没必要用那么多强制措施,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确有不良行为就够了。

在这样的国家里,一个好的立法者立法的目的往往是如何使民风仁爱敦厚,而不是如何施用刑罚,着力点应在于对犯罪的预防,而不是犯罪后的惩治。

在中国这个东方帝国,有很多著作家都坚持并指出[201],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的增多与改朝换代、江山易主的临近是成正比的。原因在于,民众的风气越坏,刑法就会越严苛。

对于专制政体来说,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越严厉、越残酷越好。因为在那里的人民,心中的悲伤、痛苦之大,简直无法用语言来形容,所以,他们在乎的多是生死,而不是生活的好坏。而宽和政体下的人民就不同了,对他们来说,剥夺生活的权力就是对其最大的惩罚,因为他们对失去生活的担心远胜于对死亡的恐惧。并不是只有像和尚这样不幸到极点的人才会变得冷淡苛刻,幸福到极点的人同样也会,征服者就是最好的例子。那么什么样的人才会有温和的性情,才能对人寄予同情之心呢?那些趋于中间,生活不好不坏、命运不上不下的人。国家与人一样,这也是为什么蛮族与专制政体多见凶残、少见温情的原因所在,一个是生活极端艰辛,一个是一人奢华、众人苦楚,恰恰都在两种极端。宽和政体就不同了,因为从上到下,人人都有着不穷不富的家境、不好不坏的命运。

史书上多处记载苏丹们在司法方面凶暴残忍的事件,充分揭露出人性邪恶的一面,当我们读到此处总会为之痛心。

在斯巴达有一种很是匪夷所思的刑罚,也是其主要刑罚之一:妻子不可以借给别人,也不可以接受别人的妻子,并且,在家里时,只能与没结过婚的女子在一起。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法律规定,它就是刑罚,都有其惩罚的目的。

第十节古代法国的法律

在法国古代,君主政体的理念在法律上得到了完完全全的体现。贵族与非贵族同犯一案,如果这个案件应得的是罚钱处罚,那么,非贵族交纳的罚金要少于贵族[202]。若是刑事案件则反了过来[203],荣宠在身的贵族,要被消去荣宠,同时剥夺列席法庭审案的权力;没有荣宠可夺的小民,则以体罚代之。

第十一节民风正则刑罚少

正直是美德的基石,其力量之大无法估量。对于一个本性正直的人来说,因为他一心向善,所以,立法者只需告诉他什么是善就可以了。罗马人民恰恰就是这样的人,所以,他们需要的只是一点儿建议,而不是法律的严令。

罗马共和国最初用的是君主法和十二铜表法,瓦雷烈法[204]与拜尔希安法[205]问世,并产生效果之后,前法就基本被弃用了,因为,虽然刑罚减轻,共和国的治安却没因此不如以前,国体也并没有因此而出现下滑迹象。

官吏对会向人民提出申诉的公民使用粗暴手段这种做法,是瓦雷烈法严令禁止的。就算是这样,对违反的官吏,除了称其为恶吏外,并没有其他处罚[206]。

第十二节刑罚的作用

太多的实例让我们不得不相信,刑罚宽和的国家公民对刑罚的重视程度,要甚于刑罚严酷的国家。

一个凶暴残忍的政府,如果发现国家出了问题,往往急于求成,这种立即奏效的心理通常让它用新的更严酷的刑罚来替代原有的法律。政府一味这样,而没有新的办法,这样时间一久刑罚就失去威慑力,不管它有多严酷。没办法,政府只得对每件事都施以重刑。比如,有的大国,有一种车轮碾压的刑罚,是专门为拦路抢劫而发明的,因为这种案件在那里经常发生,在实施之初的一段时间也起过一定的震慑作用,可是没多久,拦路抢劫的事情便死灰复燃了。原因很简单,人们对此司空见惯了,也就没那么畏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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