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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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部分残章,被西塞罗保留了下来。通过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该法将所有女性排除在继承人之外[1359],不管她有没有结婚。

在《纪要》一书中,狄特·李维谈到了这一法律,可惜也只有这些内容[1360]。按照西塞罗[1361]和圣奥古斯汀[1362]的说法,只要是女儿就不允许,就算是独生女也一样。

大加图为了让该法获批,尽了最大努力[1363]。在这一背景下,大加图曾经做过一次演讲,奥卢斯·格利乌斯则从中引用了一段话[1364]。为了将奢靡之风压制下去,他曾经为欧皮阿法辩白,同样的,为了瓦解奢华之风的根基,他认为女性不能成为遗产的继承人。

按照查士丁尼和狄奥菲鲁斯所著的《学术集》的说法,在沃科尼乌斯法中,有一章专门对女性继承权进行了规范。任何看了这章的人都会误以为,这章之所以出现,是想要防止遗产被送出去太多,以致遭到遗产继承人的反对。然而,沃科尼乌斯法的宗旨并不在此。前面已经说了,这一法律的目标是彻底断绝女性获得遗产的可能。这章在增加女性继承遗产的难度,其最终目标也是这个。如果遗赠可以随意进行而不受约束,那么女性完全可以通过遗赠获得所有她无法通过遗产继承形式得到的财产。

制定沃科尼乌斯法的目标是防止女性拥有巨额资产。如果资产的数量只达到富足的水平,是不应该被剥夺的,只有巨额资产才是它的目标。对于没有遗产继承资格的妇女,法律规定可以给她们一些钱。西塞罗曾说过这件事[1365],但没说具体金额是多少。狄奥倒是指明了这笔资产的数额——十万小银币[1366]。

西塞罗之所以会说沃科尼乌斯法只对户口簿中的人有约束力[1367],是因为它是为均衡财富而制定的,并不是为了改善穷困。

这就让违法之徒有了漏洞可钻。罗马人非常看重形式,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就像前面说的,对法律用词的咬文嚼字,是罗马共和国的精神。有些父亲会故意不进行户口登记,以便能将遗产留给女儿。因为从字面上看,这些人并未违背沃科尼乌斯法,所以法官也不会对他们进行违法判决。

有个名叫安尼乌斯·阿萨鲁斯的人,他的遗产继承人就是他的独生女儿。西塞罗说,这个人的名字在户口登记簿中并不存在[1368],所以他可以这么做,并未违背沃科尼乌斯法。韦列斯做了护民官就剥夺了女儿的遗产继承权。西塞罗说,这个人或许受贿了,要不然,他为什么违背所有护民官都遵守的继承顺序?

每个公民都应该进行户口登记,要说什么人是登记簿中没有的,据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引用的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制度[1369]说:所有在登记簿中没有记录的公民,都将被贬为奴隶。西塞罗也曾说过,有人为此丢掉了自由[1370]。这种话,佐纳鲁斯也曾说过。所以在户口登记这件事上,沃科尼乌斯法和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制度明显存在差别。

沃科尼乌斯法的原则是,只有财产数量可以划入前五个阶层[1371]的人,才能在登记簿中获得有效地位。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制度的原则是,只有划分到六个阶层之内,或者需要缴纳人头税的人,才能在登记簿中获得有效地位。为了避开沃科尼乌斯法,那些父亲居然愿意被划分到第六阶层,和那些没有资产的人、或许需要缴纳人头税的人成为同类,甚至失去选举权[1372],不得不说,本性的力量实在强大。

罗马的法律严禁委托继承,这点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人们通过委托继承来规避沃科尼乌斯法,说得明白一些,就是将有继承资格的人确立为继承人,然后让这个人将遗产让给没有继承资格的人。这是一种新方法,它带来的结果也天差地别。有些人成功地让别人获得了继承权。塞克斯图斯·伯图库斯[1373]就高明地完成了此事,有人交给他一大笔遗产,让他转交给自己的妻子,他没有将这件事告诉任何人,但他找到了立遗嘱者的妻子,交还了所有遗产。

还有一些人虽然接受了委托,却霸占了所有遗产,比如众所周知的赛克斯提留斯·卢弗斯——西塞罗在和伊壁鸠鲁派辩论时曾引用了他的事例[1374]。西塞罗说:“那时我的年纪还很轻,赛克斯提留斯·卢弗斯带我去见他的朋友,他问他们自己应不应该将昆图斯·卢弗斯托付给自己的遗产交给他的女儿。他找了不少年轻人,还有一些很有威望的人,所有人都说,沃科尼乌斯法已经对发提乌斯应该得到的财产做出了规定,既然如此,她就不该得到更多的数量;就这样,赛克斯提留斯拥有了巨额资产。假设他选择了正义、忠实,而非实际利益,他恐怕一个小银币都得不到。”然后,西塞罗又说:“你们有交还遗产的意愿,对此我并不怀疑,我甚至相信伊壁鸠鲁也是如此,可是你们在行动的时候并未遵循你们的原则。”在这里,我还有些话需要补充。

就像沃科尼乌斯法一样,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遏制人的固有情感,人类的悲哀就在这里。立法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相比于公民,更关注社会;相比于人,更关注公民;共和国是他们法律的唯一核心,为此他们舍弃了公民和人。若非法律无视立遗嘱者的固有情感和他女儿的孝心,他又何必托朋友转交遗产给自己的女儿;法律完全不曾顾及受委托者的处境有多艰难;转交遗产会让他成为一个坏公民,不转交遗产会让他失去信用。只有正直可信的人才能打败贪婪和欲望,所以想要避开此种法律的,都是个性纯善的人,而接受委托的,原本都是正直可信的人。将他们当成坏公民或许过于严苛,如果这种法律为的就是逼迫正直可信的人想办法绕过法律,那我们不得不说,立法者大致实现了自己的目标。

沃科尼乌斯法刚刚制定的时候,罗马人朴素正直的风气尚未完全遗失。人们有时会让民众发誓绝不违背法律[1375],以此来提高社会良知,让人们遵纪守法,这看上去像是用诚实与诚实对战。可是后来,民风被毁坏得非常严重,想用委托继承避开沃科尼乌斯法难度极大,人们违背该法的情况大幅度减少。

在内战中死去的公民不计其数,奥古斯都掌权的时候,罗马十室九空,增加人口迫在眉睫。巴比安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它涵盖了所有激励人民缔结婚姻、孕育子嗣的办法[1376]。而主要方法就是,提高遵从此法者继承遗产的可能性,以及提高违背此法者失去遗产继承权的可能性。沃科尼乌斯法严禁女性成为遗产继承人,但巴比安法表示,在某种情况下,女性可以成为遗产继承人。

妻子[1377]有权按照丈夫所立遗嘱继承遗产,尤其是生养过子女的妻子;母亲可以按照他族遗嘱接收遗产。这些都与沃科尼乌斯法相悖,不过有一点应当指出,即虽然做了这样的规定,可是沃科尼乌斯法的宗旨并未被彻底舍弃。例如巴比安法规定[1378],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若想成为立遗嘱者所有遗产的继承人,如果该外人是男性,他需要有一个子嗣[1379];若该外人是女性,她需要有三个子嗣[1380]。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巴比安法表示,有三个孩子的妻子可以成为遗产继承人,可这针对的是族外之人的遗嘱;如果是亲戚间的遗产继承,沃科尼乌斯法的效力就完全不曾被巴比安法遏制了[1381],当然,这种情况到后来也发生了改变。

在各个国家涌入的财富的侵蚀下,罗马的民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想让女性崇尚节俭,已无任何可能性。据哈德良时期的奥卢斯·格利乌斯[1382]说,在那一时期基本已经无人遵守沃科尼乌斯法了,它淹没在城邦奢靡的风气中。因此,尼杰尔时期的保卢斯在《判决》[1383]一书中,亚历山大·塞维努斯时期的乌尔比安在《纪要》[1384]一书中,均说只有血缘关系较远的男系姐妹,才会按照沃科尼乌斯法被剥夺遗产继承权。

起初罗马古法非常严苛,能够让法官有所动摇的只有公正、克制和恰当。

我们可以看到,罗马古法严禁母亲成为子女遗产的拥有者,而沃科尼乌斯法则为此种剥夺母亲继承权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理由。不过,为了安抚失去子女的母亲们,皇帝克劳德赐予她们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哈德良[1385]掌权的时候,特杜利安元老院发布条令,表示女性自由民如有三个孩子,将有遗产继承权;获得自由的女奴,如有四个孩子,可以获得遗产继承权。元老院的此项法令无疑是对巴比安法进行了扩展,按照这一条令,女性在此种情况下,若有他族之人愿意赠予遗产,她们有权接受。按照查士丁尼法[1386],女性无论有多少子女,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严禁女性成为遗产继承人的法律失去了效力,慢慢地,这些因素又让那些严禁女性继承女系亲属遗产的法律也一并失效。共和体制下的女性不该因为手中握有财富或即将拥有财富而生活奢靡,进而高高在上,所以这些法律原本与共和政体的宗旨是非常契合的。君主体制下则是另一番景象,婚姻因奢靡成了沉重的负担,开始大讲排场,因此,需要女性拿出手中的财富或即将拥有的财富作为支援。当罗马变成君主制,所有继承制度都发生了变化。以往的法律严禁女系亲属成为遗产继承人,可现在,如果没有男系亲属,法官是可以将遗产判给女系亲属继承的。奥菲提恩元老院颁布法令规定,母亲可以将财产留给子女继承。皇帝瓦伦梯尼安[1387]、狄奥多西和阿卡迪乌斯在位时,外孙和外孙女有权成为外祖父的遗产继承人。最后,古法针对遗产继承的规定被皇帝查士丁尼彻底废弃,他对遗产继承顺序进行了重新界定:先是直系亲属,然后是直系尊亲,最后是旁系亲属;既没有男性和女性的区别,也没有男系和女系的区别[1388]。查士丁尼说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彻底和古法的断绝关系,顺从人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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