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 鳄鱼吃人案的庭审与判决(一)(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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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木的父母请了银江市的知名大律师方孟达为代理人,这位律师也就是当初江宫平审理杨力平碰瓷案的时候,给杨力平做代理的那位主。

原告的诉状主要是认为被告银龙鳄鱼养殖场在饲养鳄鱼这种危险生物的时候,没有履行足够的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死者小木闯入鳄鱼养殖池玩耍,最终被鳄鱼所吞噬,应当对小木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小木父母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0万元。

冯湫澜代表被告方银龙养殖场做了辩护词。她认为养殖场饲养鳄鱼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商业行为,并且被告方为了预防鳄鱼逃窜以及有不知情的人员误入,已经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并且加固了围墙护栏等防护措施,死这完全是为了盗窃鳄鱼卵和小鳄鱼苗在市场上贩卖,才冒险主动闯入鳄鱼养殖园的。

她认为死者小木的死,是他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冒险行动产生的恶果,与养殖场没有关系,因此不应赔偿给原告。

不过考虑到原告的丧子之疼,她表示愿意承担死者丧葬费和父母抚恤金合计11万元。

“你这是在羞辱人,打发叫花子么?我儿子一个勤学的好学生,在你鳄鱼场里去只是贪玩,你凭什么要诬陷他!”小木的母亲李清蕊坐在原告席上,情绪激动的跳了起来,指着刚宣读完答辩状训斥道。

江宫平哐当一下敲了下法槌,对李清蕊警告道:“原告,请注意你的礼貌和言辞,不得打断他人辩护发言,不得恶语相向,否则我将让法警请你出去。”

李清蕊狠狠地瞪了一脸淡然神色的冯湫澜,不再言语。

然后就进入到了质证阶段。

木家作为受害者家属,其实证据并不多,只能拿小木被鳄鱼吃了的事实来说事。

当然,他们也申请过法庭调查,也把江宫平等人查到的银龙养殖场某些制度上的疏漏作为了对方管理不善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证据,比如保安室值班没有交接,任凭监控器空开几个小时,监控摄像头存在死角,而死角恰恰的就是小木遇袭的地方,如果那里有监控,就可以及时发现情况让小木脱离险境云云。

冯湫澜对此进行了尽情的驳斥,她拿出一套套证据来,比如说江宫平在木家发现的小木偷窃的鳄鱼卵和鳄鱼苗,说明这小孩子不是第一次来鳄鱼养殖场进行偷窃活动了。

她又拿出木山龙和李清蕊亲自签字画押的谈话笔录,指着上面李清蕊说的小木在市场上卖鳄鱼苗和鳄鱼卵挣了几百块钱的话语,并且找到了买家作证,来说明小木是明知道自己偷窃的是什么,仍然继续偷窃,因此他进入养殖场的行为,属于非正常进入,不属于养殖场应当负责的范畴。

她还举出了小木喜欢看动物世界之类的生物纪录片,以及多次观看的有关鳄鱼的纪录片的证据,来证明小木知道鳄鱼的习性和危险性,因此进入养殖场是蓄意行为而不是误入,应当自己负责。

除此之外,她还举出了小木的小伙伴的证言,证明了小木为了再次潜入养殖场,准备了梯子等翻墙工具,观察死角并且破坏监控设备的行为。

这样一番证据砸出来后,方孟达纵然是金牌大状,也不禁有些理屈词穷,只能拿小木是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不足来说是。

于是冯湫澜又拿出来银龙养殖场曾经因鳄鱼苗被盗,与木家人在派出所争吵的事例,来证明小木的父母知道孩子的偷窃行为,对此并不进行管教,助长了小木的恶习,应对小木被鳄鱼吞噬的结局负主要责任。

这些证据亮出来后,旁听席都一片哗然,旁听的学生和记者们都在议论纷纷,大多数都在指责小木的行为不对。

这样一来,让庭审接下来的法庭辩论和法庭阐述,都变成了垃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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