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分析家的[评论](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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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明代的交通通讯环境、人民教育水平,最多能够容纳州府一级别的自治,绝对无法承受全国范围的自治。

因此,那些幻想在明代就实行全国议会的想法,都是痴心妄想。

实施这种地方半自治制度,必须循序渐进而来,不能马上在全国推广,因为这种制度初期的混乱和无秩序是很麻烦的问题。

因为这个制度还有一个危险,即初期,在人民不了解这个制度,不熟悉这个制度的情况下,各州府的乡老会,容易被地方豪强们联合贪官们所霸占!

而一旦这种乡老会被地方豪强和贪官们霸占,普通老百姓就很难再控制了。贪官们联合地方豪强,有无数的手段可以让乡老会成为他们的一言堂。

最好的实施方法,是先精选一批清廉的优秀官员,不超过30个,然后对这些官员培训。然后将这些官员任命到一些选定的州府,用5-10年的时间,让这些官员指导、培育这几十个州府的地方自治展。

一开始的时候,由于人民对该制度的不熟悉,可以缩小乡老会的权限,即乡老会拥有对低级官员,如保长、甲长、吏员、其他辅助官员的任命权和罢免权,对地方财政的监督权、审核权。

当这个制度实施几年后,可以将县丞、同知一级别的中级官员罢免权交付给乡老会,并将地方财政的预算权、审批权,地方军队的监督权也交给乡老会。

最后,才是将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罢免权、地方财政的全权、地方军队的罢免权一起交给乡老会。这时,已经熟悉了民主制度的人民,会很重视自己的选举权,不再会被地主豪强轻松夺去言权了。

当全国有这么几十个样板后,再逐步将之推行到全国,就不是那么艰难了。这时,就能有效起到良币驱逐劣币的效应了。

再说说地方军权。

有人会担心,给予地方自治的同时建立地方军队,会有危险。在下不这么认为。

先,除了国朝和清朝以外,中国绝大部分中央帝国都会建立地方部队。一方面是因为汉人王朝对本民族向心力的自信,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太大了,单单靠中央军队,是无法灵活反应的。

当然,除了东汉和唐朝,各朝代都对地方部队有很多限制,最基本的限制就是,行政权与军权的分离。

而在下设计的这个制度,行政权和军权也是分离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有义务为地方军队提供补给、装备,甚至有权利监督地方军队的训练、管理,但绝对没有对地方军队的指挥权。同样,地方的另一个权力机构,乡老会,也对地方军队的训练、装备等情况拥有监督权,甚至拥有对地方最高军事长官的罢免权,但是却没有地方军队的指挥权。

有人会说,如果乡老会依仗其财政权以及同乡关系试图控制地方军队怎么办?且不说区区一个州府的地方军队能够对中央政府造成什么危害,至少地方军事长官的任命权把握在中央政府手里,只要这个军事长官不特别无能,至少能够将这个情况汇报到中央政府吧?

况且,乡老会作为一个规模较大的权力机构,拥有上百名乡老,很难想象这上百名乡老大都能够铁心造反------造反这种工作,不是那么容易取得共识的。同样,也很难指望拥有上百名乡老的乡老会,能够将造反这种及其需要保密的工作无声无息的实施。

在下设计的制度中,各个实施了半自治制度的地方州府,必须建立一只规模由中央政府控制的地方军队,这只地方军队的装备、补给、军饷都由该州府乡老会承担。但是这只部队的一部分,必须经常性的在帝国的边境服役(即客军),客军在外的大多数费用,也应该由该州府负担。

另外,这只地方部队的训练、装备情况,需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监控,如果其装备、训练水平较低,中央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对该州府实施惩罚性税收------即大幅度增加对该州府的税收。

这样,这只地方部队的训练、装备水平就直接和该州府人民的个人利益挂钩了,为了避免本州府受到惩罚,乡老会一定会密切监督这只部队的训练、装备情况。

至于标准的制定,应该能想出很多,最简单的一个就是长途负重行军。这个考核非常简单,也很难作弊。话说回来,一只部队如果能够完成这种任务,估计战斗力也不会太差。再结合其他的制度,保证这些地方部队的战斗力还是不难的。

这个地方自治制度还有一个要点:即该制度最好只在汉族人口超过90%的地区执行。因为只有汉人,才是华夏文明的脊梁,只有汉人,才有大一统的先天性热爱。

这一体制下,由于乡老会、人民的监督,地方政府的清廉是很容易得到保证的。

而当大部分地方官员都清廉时,中央政府出现的情况虽然未必能够完全避免,但是至少容易控制很多。

等到外部条件许可时(交通、通讯、教育),建立国家议会,实施君主立宪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了。

最后,我想说明的一点是

民主是手段而非目的。那些愚蠢的民yun分子,为什么永远无法成功,就是因为他们把民主当作了目的。

什么是目的?目的是华夏文明的强盛,目的是华夏人民的幸福,我之所以建议采用地方民主制度,是因为我认为,只有这种制度才是最有效的达成以上目的的手段。

当然了,稍微有点头脑的人,看完我全部帖子(也许有些难度),就应该知道我对中央集权的喜好和大一统的热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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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话:

养廉银其实只是从人道主义出,让官员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我粗略算了下,假设米价桓定不变,然后一石米等于一两银子,明朝一两银子相当于目前多少人民币有多种算法,取其中一种比例进行计算。

知县年俸理论上是九十石,算起来月薪也有3000了。可问题是3000月薪有一大家子要养。这样假设一下,假设知县的收入一共需要供养十个人(父母、妻妾、儿女,此外还有仆人——清廉到海瑞那份上,也是有仆人的),即便不考虑人情往来等其他消费,人均也才300元。

给知县五倍于本俸的养廉银后,知县的本俸加养廉银大致相当于今天20-30万人民币。这样一来,想要做清官,便不至于穷得象海瑞那样了。

财产申报制度在我看来,其效果与政治清明与否有很大的关系。中国古代人们都将田产视为财富,有钱的人都会尽量购置田产。如果某官员财产申报说自己家产只有五百亩田,则御吏等监督机构现他有七百亩田,就可以抓住这这个贪官的把柄。当前,财产申报制度挥作用的前提是官场风气尚好,官员相互之间不至于官官相卫。

一字并肩王王府设在南京,而一字并肩王名义下的监察部设在北京,也就是说,一字并肩王只是名义上的领导,并不真正管理这个机构。由于一字并肩王就在皇帝眼皮子底下,而且又没有兵,因此谋反的可能性不大。

其实我最看重的反腐措施是两个:第一个是告无罪制度。官员告之后,贪污受贿的财产一半上缴国库,另一半作为该自官员的合法财产。这时,行贿被处以惩罚:经济方面的处罚是罚款行贿金额的两倍,其他方面的处罚另说。而如果行贿告,则行贿金额返还行贿。如此一来,行贿受贿之间就不可能相互信任——缺乏信任,那便没法合作。

第二个看重的反腐措施是:侦察人员侦破贪污案件后,贪官家产抄没,其中一半作为破案人员的奖励,另一半运入赃罚库,作为养廉银定期向京官放。如此一来,想利用权势帮助贪官脱罪的行为就会激起京官的众怒。

这两条措施都充分利用了人性。确定告无罪后,那么行贿案件就会大为减少——行贿会担心,行贿之后一转身就被官员告了,官员可以白白获得贿金的一半,又不用担心犯罪。第二条措施则有利于打破保护伞。如果一个知县被立案侦察,某尚书或因为受过他的好处,或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干扰破案。在没有第二条措施的前提下,一些知道内情的京官或许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平白无故何必招惹这位尚书呢?得罪了他,万一他记恨在心将来报复怎么办?正义感一般的京官都有可能这么想。但实施第二条措施后,该尚书干扰破案就会激起众怒——坏人买卖如同杀人父母!你得了好处去帮他,可我们的养廉银还没着落呢!于是群起而攻之——干扰破案的行为不可能太隐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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