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七章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1 / 2)
除了为父复仇而杀人会被官府有意忽略,特别是自己的父亲被冤杀或错杀的话,整个社会都会给予同情,并对其为父复仇的种种举动作出谅解外。
古代社会还对一种情况下杀人给予了最大的宽容,那就是通奸者被人发现的时候,如果捉奸之人杀死通奸男女,古代律法都会给出较为宽大的处理,这在《大清律例》对捉奸者杀人的种种情况下该如何判决的记载就可以知道。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也就是说丈夫撞破自己妻妾与奸夫通奸,当场杀死奸夫**是没有罪的,但是这种无罪的适用条件还是比较严苛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丈夫本人动手,二是在通奸场所抓住人,三是当场杀死,三个条件都满足,丈夫无罪,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条件,那就是奸夫没被官府人员抓获,当然了,除非丈夫找官府人员来捉奸,不然这种情况是很难出现的。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又载:“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这就是说奸夫也不是傻的,看到丈夫来了,他肯定会跑,如果腿脚快让他跑出了通奸场所,理论上丈夫已经不具备无罪杀人的权利的,但考虑到丈夫此时仍很激动,很可能会追出去,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那就是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