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徐氏家史二(1 / 1)
徐氏同里有一仇人蔡嘉树,亦是监生身份。徐、蔡两姓为栟茶地方之大姓,以往也有些不和。这年冬他向徐怀祖之子徐食田提出一项赎田要求,蔡嘉树的堂兄蔡安树有地一块八顷四十亩曾以契价银2400两售予徐怀祖,今他要以960两赎回。徐食田拒绝了他的要求。于是蔡嘉树控之于东台县(乾隆三十三年析泰州地置东台县,栟茶场隶之)。至乾隆四十三年春蔡嘉树扬言,徐食田若不允赎田,他将以其祖父遗著《一柱楼诗集》呈控,集中有“诋毁本朝”之语。当时乾隆正在进一步查缴“违碍书籍”,徐食田风闻蔡嘉树所言,遂于乾隆四十三年四月初六,将其祖父所著《一柱楼诗集》、《和陶诗》、《小题诗》、《学庸讲义》四种书并书板348块呈缴东台县衙,以便取得主动。过了三天,即四月初九蔡嘉树呈控徐述夔所著《一柱楼诗集》等刻本于东台县衙。东台知县涂跃龙发现,徐食田所缴其祖之刻本,未缴其祖所著之抄本《论语摘要》等三种,于四月十一日出具传票令徐食田补缴。四月十六日据县令要求缴齐。
东台县令涂跃龙认为,蔡嘉树向徐氏赎田的理由是田中有其祖茔,遂断令徐食田拔十亩坟田给蔡嘉树,以了结此案。而蔡嘉树的目的并非为了坟地,是要把徐氏问成大罪,置徐氏于死地而后快。至五月中,他说县令受了贿,庇护徐食田。六月十三日他向江宁藩司衙门呈控,该衙门幕友陆琰说蔡嘉树因赎田不成,呈控对方书有违碍,可是徐食田是自首呈缴,按律当免罪,此事“明系挟嫌报复,依律应予反坐”。把蔡发扬州府下狱。诗案至此是徐胜蔡败告一段落。谁知两个月后却是另一种境地。
蔡嘉树家中有位总管是如皋县人,叫童志璘,原籍泰州,早年曾想入泰州学,徐述夔说童出身军家子。童志璘对此衔恨多年,今见徐蔡二家争讼至如此地步,便为蔡嘉树控告徐述夔而奔波。
八月。江苏学政刘墉在金坛办理试务。童志璘赶去呈控了徐述夔所著《一柱楼诗集》。在向刘墉呈控时,他接受了蔡嘉树的教训,用了“既见此书,恐有应究之语,是以呈出”这一句能进能退的话。如果说,将来定案时,认为徐述夔的诗依律问罪,他是呈控者,有功之人;反之,徐的诗集若并无应究之处,他也不承担“诬陷”或“诬告”的法律责任。因为他讲的是“恐有应究之语”,不是“有应究之语”。刘墉随即将此事报告了乾隆。刘墉对徐述夔诗集的评价是“语多愤激”,在奏章中说:“如有悖逆,即当严办,如无逆迹,亦当核销以免惑坏人心风俗。现移督抚办理。”刘墉不知乾隆对此的看法如何,所以说了个模棱两可的话,并将此事移交督、抚去办了。
乾隆接到刘墉奏摺及徐述夔诗一本,沈德潜所作徐述夔传一本后,认为徐述夔身系举人,所作诗词语多愤激,应当重治其罪,沈德潜为逆犯作传,转多赞扬,实为丧尽天良、负恩无耻。同时责斥在江苏省的两江总督及江苏巡抚“平日所司何事?”特别说到去年发生在江西的汪锡侯的“大逆之书”《字贯》案。责问他们应得何罪?要对有关县府司道各官一并参处。接着向全国各地总督、巡抚、都统发出了关于搜查徐述夔诗文的上谕,要求各地及时报告搜查情况。这样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搜查徐述夔“逆书”的浪潮。
两江总督、江苏巡抚首先向乾隆认罪,请求从重处罚,原告蔡嘉树,被告徐食田,列名校对的徐述夔门生徐、沈成濯分别押解京城;有关官员先是摘印,而后分别押解京城。乾隆亲自审问了江宁藩司陶易,说他“有心袒护,故纵大逆”,定是受了徐食田的贿赂。陶易供认,他在本案上没有严办,有负圣恩,罪在不赦。但是和徐食田从不相认,没有受贿;主要责任是在处理公文时未及细看,信手画押发行。陶易入狱后,即患下身溃烂、腹泻之症,未等结案已死于狱中了。草拟文稿的陆琰,被说成与徐食田有瓜葛,得了好处,所以偏袒了徐食田。陆琰供称:我与徐食田素无瓜葛,我根据查缴的上谕,自首可免罪,徐食田乃是自首呈缴,蔡嘉树事后告发,我说了挟嫌报复、依律反坐的话,如今看来是偏坐在徐食田一边的了。乾隆驳斥说:“知人欲告而自首,只可减罪,不可免罪。”陆琰做了多年幕友,到这时懊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