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土地制度(转)(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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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土地制度同前代一样,仍然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种。土地问题仍然是大土地所有和兼并。

官田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明代初年“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诸王、公、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这段记载包括了官田的来源,又包括了官田的利用。官田的来源,大者承袭元代所有的官田,以及元代皇室、王公、贵族、臣僚等籍入田地;元末丧乱20年造成的大量无主荒地;此外,还有罪犯的没人地等。浪客^中文**-.Lk官田的利用,大体上有以下几种:(1)赏赐给王公、贵族、勋戚、功臣等的赐田,此项赐田,一经赏赐私人就成为私田。(2)分配给百官的职田和边臣的养廉田,为补给官员俸禄之用,此种田地官不能私有,仍属官田性质。(3)屯田,明代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军屯为解决边军粮饷所设之屯田,开始由边塞卫所的军户经营,以后推广到内地。洪武二十五年(1392)制屯田则例,规定边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一军户受田一份(50亩),由政府供给耕牛、种子、农具。三年后交纳租税,每亩一斗。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队总额约180万有余,按每军户受田50亩计,则军屯面积当在9000万亩以上,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10以上(当时全国总耕地面积约8577000顷)。民屯,为安置流离失所的农民而设置,官府指定土地,令失业农民迁居该处耕种屯田。洪武三年(1370)招诱流民和失去土地的农民,到北方近城荒地屯垦,每人给土地15亩,蔬菜地2亩,免租3年,有余力垦种者,则不限顷亩。商屯,是为满足边军粮饷所采取的一种补充手段。当时,官府曾要求盐商代运一部分军粮到边塞,由于道路遥远,运费昂贵,于是盐商便设法在边塞地区募民垦荒屯种,把商屯生产的粮食交给卫所官仓,换取盐引(领盐凭证)。(4)皇室和官府直接经营的官田,即皇庄、官庄。(5)用来饲牧军马官马的牧地、草场、牧场,以及园林、池沼、围场、苑囿、陵地等。(6)学田及其他。据明弘治十五年(1502)清查天下田亩时的统计,全国共有田地4228058顷。其中官田为598456顷,占14.15%。

民田

在民田中,有地主土地所有和农民土地所有两种:

1、地主土地所有

地主土地所有,即大中小地主阶级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王公、贵族、勋戚、达官、显宦、地主、豪强、富贾、大贾、寺观僧道等占有的大量肥沃的土地。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的途径是:(1)封建官府的赏赐。(2)依仗权势的巧取豪夺。(3)中小农民为避免赋役投靠势家所奉献的田产。(4)奸人为获赏而唐朝投献的他人田产。(5)利用金钱购买的土地等。

2、农民土地所有

农民土地所有,即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亦即直接生产者的小额土地。这些农民所有的小块土地,多系从他们的前代继承的祖产,或者是他们自己开荒占有的土地。这是有地者或无地者的中间阶层,从全国范围来看他们人数众多,他们拥有的土地数量也相当可观,在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小土地所有者,他们的经济地位是很不稳固的。他们时常因为赋役、债务、地租以及天灾等原因破产,出卖土地,失去生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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